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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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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冒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对假冒商标的认定也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凡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仿冒、仿造、影射、盗用和剽窃等手段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足以使人们产生误认的,即为假冒商标。假冒商标还应当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故意为直接假冒商标人提供各种“方便”条件的行为。假冒商标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下面分析十种行为,谈谈假冒商标的认  相似文献   

2.
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认定应结合专利法规进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不应包括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情形,其与冒充专利有本质上的差异。假冒他人专利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假冒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我国假冒专利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仍过于狭窄,今后刑法修改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3.
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  相似文献   

4.
198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指出:“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假冒商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从TRIPs到ACTA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TRIPs第61条第一次在国际条约中要求将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施以刑事制裁,ACTA则将“商业规模”这个刑事责任要件界定为任何“为了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或商业利益而实施的商业行为”。  相似文献   

6.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制裁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即增加了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假冒专利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假冒专利犯罪行为,对惩治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金泽刚 《法学》2006,(9):145-153
界定非法经营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侵害特定的许可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之“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主客观方面的要素。其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最为关键,它一般是指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额,也可以是非法经营对象的数量。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三个罪名,构成想象的竞合犯,应当根据销售金额大小择一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是一律认定为同一个罪名。在对非法经营罪适用罚金刑时,作为罚金根据的“违法所得”应该理解为“已经获得”,或者“能够预期获得”。  相似文献   

8.
反向假冒的经济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反向假冒”的行为表现 商标假冒,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是一种形式简单的商标侵权行为。而反过来,未经许可而撤换他人注册商标,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这种行为就是“反向假冒”行为。相对于商标假冒行为,反向假冒更为隐蔽,造成的危害也更大。以下通过国内有关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案例“枫叶”诉“鳄鱼”案和“灯塔”案来说明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假冒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各种各样的努力,法律当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近期国际上关注度最高的《反假冒贸易协议》就有专章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假冒和盗版问题,目前这一协议已经有三十个国家签署,影响广泛.《反假冒贸易协议》是国际条约,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各国家/地区内部也在从完善原有法律或者进行专门立法的角度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以美国为例, “保护知识产权法案”/“网络反盗版法案”( PIPA/SOPA)是最近美国备受关注的两部法律提案,两部法案内容相仿,一部由众议院提出,一部是参议院提出.  相似文献   

10.
丨解答丨《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怎么保护?《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相似文献   

11.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相似文献   

12.
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是相对于正向假冒(passingoff)而言的。正向假冒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则恰恰相反,是用自己的商标而冒用他人的商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理论界对将“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商标侵权”是否合适尚存争议,但是这一立法修正至少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避免…  相似文献   

13.
试论假冒与不正当竞争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郑友德  刘平 《知识产权》1998,8(1):20-24
一、假冒的概念及其发展“假冒”也称为“冒充”、“蒙混”,它源于英语“passing off”。早在17世纪英国就出现passingoff的判例,并由此衍生“假冒之诉”(action ofpassing off)的概念。其大意是:“任何人以不实之事实,使公众误信其营业或商品为他人营业或商品的行为时,该他人有权提起诉讼”。反假冒是英美法系国家制止欺骗性的模仿他人商标、商号、装饰以及他人营业或商品的类似显著性特征,从而保护诚信的生产经营者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假冒行为的主要特征为《保护工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假冒制度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名号凝聚和集载了权利人对其有关传统产品或者服务所享有的商誉或者声誉,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应受到反假冒制度的保护。但是,我国现有的反假冒制度对传统名号的保护存在诸多局限,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为传统名号提供充分的保护,即:把传统名号纳入反假冒制度保护的范畴,取消假冒行为受害人的竞争对手资格要求,把混淆主体确定为一般消费者,把损害可能性纳入假冒行为结果要件的范畴,列举各种具体的假冒传统名号的方式和行为,把禁令救济规定为假冒行为的一种民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5.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助.《补充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补充规定》增设的一个新罪即放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保护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论从以下几个问题作些探讨,以求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6.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负担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比如某公司职员盗用公司印章签发支票、一票据拾得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背书等;票据变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比如某持票人将票据金额由5万元改写为50万元、某人将他人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由“山西”改为“陕西”等。  相似文献   

1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如何界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及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明知”及“货值金额”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8.
《政治与法律》1986年第4期发表常凤琳同志所写《假冒商标罪的主体》一文(以下简称《常文》),读后获益匪浅。但对《常文》“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应该做扩大解释,即由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推广为一般主体”的观点,不敢苟同。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同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的直接责任人员。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一致的。问题在于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能否成为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呢?我认为,回答应当是否定的。第一,对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做扩大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开放搞活的新  相似文献   

19.
周详  曹刚 《电子知识产权》2006,(3):22-25,30
引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区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曾将依法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利侵权行为“解释”为“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从而以假冒专利罪“顺理成章”地将专利侵权者  相似文献   

20.
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应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事制售药品,这本是人所共知的常理。然而,近年来,伪劣药品充斥各地药品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北京出现假冒“牛黄清心丸”,郑州出现假冒“中州牌”“清凉解毒口服液”,广州有假冒“龙胆草药”等等,安徽阜阳的一种假药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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