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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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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发强 《法学》2006,(12):115-12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诉讼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正值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应根据涉外案件管辖的特点,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涉外管辖标准,适当扩张我国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以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扩大的需要,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趋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各国对涉外民商事争议行使管辖的依据 ,也是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基础和开端。随着各国对国际民商事交往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 ,各国一方面极力扩张自己的管辖权 ,另一方面又对本国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加以自我限制。 2 0世纪末期以来 ,各国立法出现了减弱国籍管辖、丰富属地管辖依据、适当自我限制、扩大协议管辖范围、注重保护弱者等趋势 ,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律》2002,(4):14-14,70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5.
略论国际民事管辖权确定根据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商事案件的权限。其核心是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所谓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只有存在管辖根据,一国对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才是合理的,其判决才可能被其他国家承认  相似文献   

6.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刍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地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香港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两地关系进一步密切。2004年开始付诸实施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更使两地的融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民商事纠纷,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这其中必然涉及到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管辖权的归属和行使。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顺利审理,也关系到进行跨境调查取证和寻求判决承认执行时能否得到有效的合作。 一、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现行的基本规则和理念 内地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基于一些法律规定的连接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根据  相似文献   

7.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实施已15个春秋,面对新形势下日趋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大潮显然已捉襟见肘。鉴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内,这无疑为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对该制度作一全方位的扫描,着重分析其亟需弥补的缺陷与不足,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是极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意大利新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则具有开放、务实、灵活、高效的特征。首先 ,新法顺应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新趋势 ,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纳入国际私法典 ;其次 ,新法满足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规定住所地原则为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基本根据 ;再次 ,新法从实际需要出发 ,在涉外婚姻、继承案件中保留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第四 ,新法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 ,开创了扩展适用国际条约的新举措 ;第五 ,新法更尊重协议管辖原则 ,力求增加管辖规则的灵活性 ,提高涉外民商事诉讼效率 ;最后 ,新法引入了未决诉讼制度 ,强化了对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相似文献   

10.
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互联网的优点在于用户可以不受国界的限制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自由的开展信息活动,因此一个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跨越多国,一个国际互联网上的纠纷也通常是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事案件.在传统的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各国虽然存在着差异,但管辖权的决定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管辖基础上的.管辖基础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审理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根据.  相似文献   

11.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各国不论在传统上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根据为何,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的频繁和发展,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而这种扩大的倾向是通过管辖权根据的变化来实现的。因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为了准确地理解和确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有必要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管辖权的根据及其新发展作一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进行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前提,而且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密切相关,这使得各国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这给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种种不便,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它管辖权制度不同,非但不主张扩张本国的管辖权,反而在已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3.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14.
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自形成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也未能取得统一。在我国和外国立法对具体的涉外民事管辖规定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因不同的管辖权连结因素相应地分布在这些不同的国家,由此将产生中外民事管辖权冲突。例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普通管辖权,而按照英国判例法,只要起诉时被告在本国境内有“出现”的事实,英国法院就可向他送达传  相似文献   

15.
林欣 《法学研究》1993,(4):75-84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是指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审理。至于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国家,确定由该国的哪一个法院审理,这是国内法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这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这里的根据是指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法院地国家存在某种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存在,使得这个国家的法院对这些案件享有管辖权。换言之,管辖根据是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取得涉外海事管辖权。一、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基于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和事具有属地主权的原则确立的。属地管辖原则表现在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上,是指海事争议的人或事与我国领域相关,我国海事法院即具有管辖权。由  相似文献   

17.
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初步统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有近30%的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如何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决定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无需召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应该承认,对级别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的事,且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而诉讼标的通过书面审查完全可以查清。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有些管辖权异议,即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是内国法院管辖还是外国法院管辖、内国法院是否是最方便管辖的法院等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就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8.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没有规定协议管辖,但该法第192条却对涉外民事案件规定了协议管辖。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不管对国内的还是对涉外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把纠纷诉诸法院审理。它只是落实法院主管的一个途径,是在纠纷已确定由法院主管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哪一家法院审理。只要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使原无权管辖的法院产生管辖权或本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相似文献   

19.
《人民司法》2005,(8):6-8
(一)内地法院与港澳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问题突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平行诉讼的现象,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当前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内地法院与港澳法院在管辖权方面没有建立起任何协调机制,在对纠纷行使管辖权时,各方根据各自的既定规则行事。在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规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地、代表机构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七种管辖根据,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如何准确地把握法律原则,正确处理好诸如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关系,涉外海事诉讼的国际协调,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欺诈性规避等问题,仍然有待于在理论上加以阐述和在海事司法实践中予以总结。本文拟就涉及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几个问题,结合海事审判实践,谈谈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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