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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审判人员不愿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的原因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民事审判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依据该《规定》第37条的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二是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但实际操作起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以致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都不愿意启动该制度。是审判人员对庭…  相似文献   
2.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人往往在要求赔偿直接财物损失的同时,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由于我国修正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只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观点。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到底存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构成要件?对这些问题,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3.
对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之必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据初步统计,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2002年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有近30%的案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如何进行审查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决定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内部的事,无需召集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只需进行书面审查即可。应该承认,对级别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是完全可行的。因为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内部的事,且级别管辖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来确定,而诉讼标的通过书面审查完全可以查清。但对涉外商事案件的有些管辖权异议,即是采用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是内国法院管辖还是外国法院管辖、内国法院是否是最方便管辖的法院等管辖权异议,进行书面审查就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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