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这样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可见,构成该罪除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代为保管,一是数额较大,一是拒不退还。严格按照法条叙明的罪状来认定,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如果不完全具备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侵占罪不能成立。让我们来对侵占罪中规定拒不退还这一要件的立法意图作个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界定“代为保管”争议颇多。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委托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是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   

5.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所以侵占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的对象规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等三种情况。侵占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认定本罪的对象范围关系到对侵占罪的认定。而"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界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以此为基点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各种不同的性质和形式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加以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刑法第270条对一般侵占罪作了规定,作为新增加的条文,其立法缘由主要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将自己代为收管他人的财物或他人的遗留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在刑法中规定这个罪很有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该罪有关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分析探讨,以供商榷。一、侵占罪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问题对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一般理解这里所谈的“保管”仅指基于明确委托关系而产生的保管义务,委托既可以是书面合同形式也可以是…  相似文献   

9.
只要对新《刑法》第270条的规定稍加考察,我们便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若干的立法缺陷。下面,笔者择其二个主要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其完善作些必要的学理探讨。一、“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的表述不能科学、准确地界定法条所涉非法占有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侵害对象,容易造成歧解,造成适用法律的困难甚至形成立法局限。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对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可作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上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仅指保管人依保管合同而占有的他人财物,即保管物(含金钱)。而广义上的“代为保管…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学者们对代为保管的根据仍然争论不休。代为保管的根据应包括基于事实等原因产生的非委托关系,应包括不当得利,同时代为保管不必然是合法持有。  相似文献   

11.
根据新刑法第2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确定为侵占罪,这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从该罪状的表述所指的行为客体而言,该罪实质上包含了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委托物的侵占罪与基于偶然占有物的侵占罪二种类型。侵占罪仍然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在保护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就行为客体而言,前者与后者则存在明显的差别。侵占罪的行为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  相似文献   

12.
侵占罪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中增设的一个新罪名,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本罪的认识颇有分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常常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界线的划分。本文试图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刑法的规定,对有关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作些探讨,并就侵占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一、侵占罪的概念及特征新《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设立了串通投标罪,将一些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的串通投际行为宣布为刑事违法,给予必要的刑事制裁。但是对于此罪,法律的规定较为简约可操什让干强,由此出现了认定上的一些问题。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我们拟对串通投标罪认定上的两个问顾作一初步探讨。一、情节严重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种行为形态的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发生于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根据其…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15.
检察信箱     
如何理解侵占罪的“拒不交出”?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是否应予国家赔偿?编辑同志: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当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规定中“拒不交出”的含义有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16.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对于维护监管秩序、保障监狱机关正常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法》第315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给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的认定和处理造成了困难。通过研究该犯罪的法定行为方式的含义,该罪的主体范围和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解决实践中的困惑,为司法机关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但是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只是简单概括性的规定,此外也没有对该罪的具体司法操作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以及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笔者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罪中“聚众”、“斗殴”“持械”等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8.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19.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刑法实施以来,在聚众斗殴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以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和应划清的几个界限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两种人构成,即条文中表述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分子”;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一般不是基于某…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作了规定,虽然该法条未就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均认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内容,刑法学界对盗窃罪的研究也较为全面,但对以下三种情形能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依然产生了不小的争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