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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9):46-48
【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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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及裁判的统一性意义重大.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不明确,审判实务中对本人工资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本文通过对工伤职工在工作一年以上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如何认定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比较合法、合理、公平的认定标准,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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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42-48
一、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作出的工伤认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后。又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应当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调查核实,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故调查核实不是每个工伤认定程序中必经的程序。在已经终结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已经掌握了有关职工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在重新启动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只有了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事实和证据,才可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正确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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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出发确定了工伤认定标准,这一标准的确立为工伤认定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法律依据,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现象的出现也使得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日渐增多。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及国内外的司法经验,使工伤认定标准在理念和制度上都得到完善,在遵循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达到实质意义上公平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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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44-4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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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救灾与工伤认定,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看,典型的工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工伤必须符合"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较易认定;但地震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则较难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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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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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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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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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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