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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平 《政府法制》2014,(16):5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成为权力机关、国务院及其部委之外的立法主体.从产生的那天起,地方政府立法就以特有的专业性、复杂性、灵活性、效率性等诸多优点,迅速填补了国家法制与社会发展的立法空白.然而,在给社会带来规则和秩序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同样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如何继续发挥优势,解决问题,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成了现阶段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2.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然而,无论是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还是从近些年来的立法实践上讲,作为较大的市所拥有的立法权都是受到广泛质疑。本文将在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授权、内容、程序、以及立法监督等方面对较大的市立法权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3.
纪荣荣 《法学杂志》2001,22(2):5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经过 7年多的努力 ,终于施行。立法法对立法活动进行规范 ,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特别是在关于国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规定方面 ,既有严谨性 ,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既有原则性 ,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法律的制定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但是 ,在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适用备案等方面 ,立法法规定还不够完善。本文就此作若干探讨。一、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立法法第 63条第 3款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  相似文献   

4.
授权立法是我国在创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使用比较多的一种立法形式。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规章。但在立法实践中,为了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或者为了解决具体问题等,有立法权的机关往往把自己立法权限内的立法授予同级或下级相关机关或组织制定。譬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  相似文献   

5.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  相似文献   

6.
立法监督整宪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保证。中国立法法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对实践中存在的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法规与法规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规章与规章之间互相矛盾和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本文拟就备案制度、审查制度、撤销制度以及由此三制度涉及的立法监督机制进行一些探索。一、备案制度根据宪法规定,需要备案的法规、规章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经省、自治区批准的省会市和经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三)经省、自治区批准的自治州、…  相似文献   

7.
对全国人大专属立法权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其中 ,科学、合理地划分各个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是立法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 ,又是分层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这种立法体制下 ,划分立法权限 ,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一是要划分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其中主要是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二是划…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9.
我国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规章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地方立法严肃性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程序,是我国地方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新课题。根据我们对吉林、河南、福建、浙江、山东、湖南、广东、武汉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等九个省、市、自治区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析研究,对这一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内容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翼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该规定考虑到地方工作实际,对地方批准立法作了原则和时限的限定,应当说使批准立法逐步明确、具体,进一步有章可循。这一规定阐述了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合法性审查问题,二是关于法规批准时限问题。不难理解,这是针对目前地方批准立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报批准法规进行合法性、合理性、技术性审查而出现的大量修改,以及对报批准法规不能…  相似文献   

11.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立法中往往遇到一些具体界限和关系问题不好区分和处理,所以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探讨。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  相似文献   

12.
地方规章是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它调整着各地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地方政府进行管理的主要手段。我国地方规章的制定权,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1项中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就是说,现在只有省级和少数市的政府才有权制定地方规章。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13.
地方立法冲突是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规章之间以及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相互抵触,互不协调。近十年来,地方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相随而产生的地方立法冲突日显突出。如何解决和控制地方立法冲突,已经成为加强地方立法的迫切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14.
国家与地方民事立法权限划分初探田建华在我国,立法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地方立法,是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权开始起步的,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光辉历程。二十年来,我国的地方作为国家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中不断发展,与中央立法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规模宏大、内容丰富的法规体系。地方立法制度愈加完善,截止到1999年7月,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和…  相似文献   

16.
<正> 我国宪法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积极下放立法权的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各地我行我素,违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不抵触原则是中央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法规定,省级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的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规章。  相似文献   

18.
除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中国现时期地方法的渊源是指中国大陆的地方性立法;根据立法法确定的法的渊源体系,地方法的渊源包括一般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制定的法规以及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19.
本文首先就《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其次,在分析了各地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具体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为四种模式。再次,在对法律及各种地方立法条例的分析基础上总结出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的种类。最后一部分对现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面临的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袁明圣 《法学杂志》2012,33(4):127-131
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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