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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0 毫秒
1.
作为版权法保护对象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独创性的认定更是关乎版权案件性质和审判结果的关键。只有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认定后,才能确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涉案作品能否受到版权法保护,进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和义务分配及侵权赔偿等问题。因此,确立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原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原则可分为区分思想与表达原则、鼓励创作原则、投入回报原则、个案分析认定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  相似文献   

2.
1、日本版权法对软件范围的规定 日本现行《版权法》于1970年5月6日颁布,1971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78年、1985年进行了修订。日本还于1975年4月21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在1977年10月21日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日本原《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只是一切具有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日本根据某一国际条约必须保护的作品,并没单独列出计算机软件。  相似文献   

3.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相似文献   

4.
梁志文 《法学》2014,(6):32-41
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徐俊 《中国律师》2011,(6):28-30
为了在版权侵权诉讼中赢得胜利,版权人需要证明其主张的作品享有版权,受到版权法保护,而被告违反了版权法的规定,实施了版权所限制的行为。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后。版权侵权判定主要围绕两个环节展开。  相似文献   

6.
王迁 《法学研究》2011,(4):86-103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均同时保护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观赏文艺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接触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版权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措施”。但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以“接触控制措施”能够直接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和“接触权”以及间接保护版权作为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中国版权法不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行为,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接触权”,并且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能够间接保护版权。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根据这一正当性理论,如果某种“接触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版权法就不应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7.
作品独创性问题是版权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和难点问题,而作品独创性的程度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异常繁复的问题。作品独创性的程度体现了作者创作作品的投入多少、作品质量及社会贡献大小。建立科学合理的作品独创性程度评价体系,对于鼓励创作、繁荣文化等版权法追求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能够更进一步实现版权法作为法律本身所应该承载的公平正义价值。  相似文献   

8.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就激励创作而言,被激励的对象并非生成式AI本身,而是使用生成式AI创作的人,生成式AI起到的依然是创作工具的作用,依可版权性将生成式AI内容置于版权法体系框架下进行保护符合最便宜保护形式的需要,同时能够为确定生成式AI内容版权侵权的责任主体提供依据。在生成式AI作品认定上,区别于传统作品的认定,应依独创性和实质性贡献来综合判断生成式AI内容是否为著作权法调整的作品。在生成式AI作品版权归属规则上,确定生成式AI作品的版权归属于真正创作该作品的人,即生成式AI的使用者,但允许通过约定的形式,借鉴合作作品权益分享规则,形成生成式AI开发者和使用者共有作品版权的权益归属规则。  相似文献   

9.
阐述了印度《2012年版权(修正)法》修订的主要动因,概述了主要修订内容,建议中国向印度学习制定、修订版权法的一个理念和三个制度:充分利用国际标准灵活性、维持权利保护与作品使用平衡之理念,不分作品类型的国际版权穷竭制度,版权与设计非共存制度,版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0.
版权是否保护作品的内容,这在我国版权立法、司法实践及版权理论中尚有许多争议。笔者认为版权不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也保护作品的内容。版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创作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即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从而刺激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满足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分析版权保护程度问题时应持一种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因为版权法诞生在近三百年以前,如果说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什么变化的话那也是必然的。版权产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即活字印刷业出现,作品主要以书面的形式来满足社会  相似文献   

11.
孤儿作品指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版权人不明或版权人虽然确定但是无法联系以获得其许可的作品。近年来,对此类作品的保护及利用引起国外研究者的极大关注,各国也纷纷进行立法实践,但此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关注。通过比较大陆与香港对此类作品的现有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而探究大陆对此类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为大陆完善该类作品的保护机制提供有效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关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理论界大多数人认为,版权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仅是作品的独创的“表达形式”,而不延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作品的内容按其他法律(如专利法)来给予保护。对于这种“只保护形式而不保护内容”的观点,笔者有些不同看法。“保护形式说”认为,版权法并不保护任何一种思  相似文献   

13.
张娜 《知识产权》2012,(4):85-91
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利,是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产生的人格利益.著作人格权制度是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分水岭所在.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之2保护“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可是美国真的保护著作人格权吗?最初,美国延续版权体系的传统,无论是在版权法案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保护著作人格权制度.直到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不得不在其版权法案中加入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仍遵循版权是财产权的理念,通过对作者和作品范围严格限定并未真正保护著作人格权.  相似文献   

14.
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利用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以下统称为作品)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1)利用了他人的作品;(2)所利用的作品是受到版权法保护的;(3)这种利用既没有取得许可,又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版权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则可以否定侵权的指控,从而取得胜诉。所以,在版权侵权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针对原告的指控,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抗辩。一、指出被告没有…  相似文献   

15.
论作品独创性之合理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作品独创性之合理规定曹世华版权赖以发生的基础是作品,把独创性作为版权作品的必备条件和本质属性,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版权立法的通例。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  相似文献   

16.
杨吉 《中国版权》2023,(4):43-48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未获授权而使用原作人物角色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虚拟角色能够脱离作品而被单独识别,随着其艺术和经济价值日渐凸显,给予其独立版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争议也愈演愈烈。《此间的少年》一案的终审宣判更是将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本文认为,版权所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客体是以各类法定的作品为主,可以延伸到对于一项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或角色的保护,甚至还可延伸到特别清晰突出、包含该特定人物或角色特征的物件与其他派生作品。关键在于其中的特定构成部分的描绘是否已经清晰明确到足以脱离了“思想”的范畴而进入“表达”的领域。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5,(6):36-41
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是防止未经允许的对作品信息接触的事前预防的电子自助手段,而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防止非法的作品信息复制、传播等版权侵权的电子自助。技术措施要实现的本质目的不是防止版权侵权,而是通过接触控制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控制,确保信息的稀缺性。与版权专有权的目的一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在逻辑是保障版权人通过排除他人对作品信息的不正当接触和使用而充分实现经济收益,以激励更多的作品创作。  相似文献   

18.
数据库立法与国际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缨 《河北法学》2002,20(Z1):185-188
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对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但是传统的版权法只对数据库中有独创性的选样和编排授予版权,无法及于其内容。为了补偿数据库制作人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有必要给予数据库以独立于版权体系以外的特殊权利保护。欧盟和美国在数据库特殊权利的立法方面都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法律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对数据库进行国际立法保护也是同样重要的另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美国的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写起,分析研究了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策略如何根据本国版权业的发展水平和需要而适时加以调整,在对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与版权业发展相互关系的研究后,认为美国版权战略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发展和保护本国版权产业利益,并且认为其灵活务实的立法运作机制值得我国在制定版权战略的过程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20.
罗守笑 《法制与社会》2011,(36):105-105
谷歌“版权门”事件让我们发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核心权利是财产权,保护著作权就是要保护著作财产权。版权法的修改应该增加保护著作财产权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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