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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政法学刊》2015,(6):36-41
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是防止未经允许的对作品信息接触的事前预防的电子自助手段,而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防止非法的作品信息复制、传播等版权侵权的电子自助。技术措施要实现的本质目的不是防止版权侵权,而是通过接触控制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控制,确保信息的稀缺性。与版权专有权的目的一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在逻辑是保障版权人通过排除他人对作品信息的不正当接触和使用而充分实现经济收益,以激励更多的作品创作。  相似文献   

2.
在线浏览、欣赏,必然要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临时复制.这种临时复制行为应否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国际公约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态度也截然相反.我国的立法状况是,未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保护范围,只是对权利人采取的限制他人浏览、欣赏等行为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从本质上讲,在线浏览、欣赏目的的临时复制与传统环境下的复制行为并无区别,采取赋权+技术措施+默示许可+限制权利滥用的立法模式,不仅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也会使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3.
为保障公民的预见可能性,对于《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的解释,不应突破《著作权法》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传播的技术措施的,能够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复制的技术措施的,规避防止未经许可而运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措施的,制造和向他人提供规避装置或服务(间接规避行为)的,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制规避技术措施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著作权人的接触权和收益权,而在于预防侵害著作权专有权利。由此,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技术措施所保护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必须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1种至第5种情形规定的著作权专有权利。《刑法》第217条第6种情形规定的“避开或者破坏”的认定,应采用客观的技术标准。刑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应为“有效的技术措施”,并非任何技术措施都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除合理使用等违法阻却事由之外,若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构成著作权滥用,则亦可阻却此种技术措施规避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4.
王迁 《法学》2014,(10)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版权立法均禁止提供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或服务。然而,对于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却存在极大争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这一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对间接侵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而规避手段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多数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将因此不构成间接侵权,从而导致禁止该行为的条款形同虚设。其次,多数国家禁止提供规避手段均不以使用规避手段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同时认定提供行为违法的"设计目的标准"、"商业价值标准"和"推销目的标准"均非认定间接侵权的标准。最后,提供用于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也受禁止,但未经许可"接触"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接触控制措施"也并非用于防止版权侵权。这说明提供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并不是间接侵权。其实,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版权法特殊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受禁止的理由在于其干扰了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对其合法利益进行的自力保护,本身具有可责难性。  相似文献   

5.
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利益极易被侵犯,而当今各国版权法还不够完善,不能提供令版权人满意的保护,因此,版权人纷纷寻求自我保护。数字技术为版权人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是版权人采取的权利保护及标示措施,将其纳入版权保护体系是版权保护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一、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原因与进程所谓“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而在版权作品上采取的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版权作品,从而维护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利。根据欧…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与版权属同义语,都源自英语Copyright.虽然在我国立法行文中只普遍使用了“著作权”的表述方式,但《著作权法》第六章附则部分第五十六条亦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盗版”即“盗用版权”(Copyright Piracy)一词近年来也常常被泛指未经许可而使用权利人版权的行为。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最后文件中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一条)曾多次使用“盗版”的用语,并将“盗版商品”定义为“任何未经权利持有者本人或在制造国获得正当授权之人的许可而复制的以及直接或间接依照某一物品制造而这种复制按照进口的法律已构成对著作权或者有关权利之侵犯的商品”。  相似文献   

7.
试论网络环境中私人复制行为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杰 《法制与社会》2011,(3):267-268
私人复制通常是指少量地、非公开地复制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供复制者个人使用。私人复制行为性质的认定与技术发展关系密切,曾经无足轻重的私人复制,在数字技术特别是网络环境中成为版权利益流失的重要原因,版权法对待私人复制的态度也由"无须理会"到重新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8.
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版权法是复制技术发展的产物,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人享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但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借以维护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人们对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复制”版权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复制权为基础构筑的传统版权体系有其技术基础和法律条件,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这些基础似已不复存在,版权保护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难以通过对复制权效力范围的再度调整而得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复制”版权模式重新进行审视。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6,(6):78-86
信息自由在伦理上、法理上和文化渊源上有其正当性理据,但它与现行版权法之间存在冲突,特别是版权的扩张压缩了信息自由和知识共享的空间,进一步加剧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互联网条件下,版权法的改革势在必行。可以考虑的改革措施包括:确立一般性的默示许可规则;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取消复制权和演绎权,使版权人仅仅保留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为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适应数字化、网络化的国际环境,日本将根据“WIPO著作权条约”及“WIPO现场演奏条约”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为:一、确保加密措施的实效性且.对加密技术性手段的保护录像、软件、音乐CD等版权产品为防止被任意复制,而安装了技术性防复制装置。制造、发行拆除这些装置的设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去除、更改版权产品上所附的权利管理信息他括权利人、版权产品的信息)的行为。以上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二、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1.新增著作权转让权利…  相似文献   

11.
高仕银 《时代法学》2020,(1):93-107
件和基础是行为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访问计算机网络。中美两国在规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访问行为上都有关于“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的规定,对比两国立法和司法条文以及法院判解,我国规定的“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只是概念式存在,司法解释没有予以定义,司法实践也未形成明确认定标准。科学借鉴美国立法和司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完善我国规定的“未经授权”与“超越授权”:以程序编码设限作为判断计算机访问未经授权的标准;“超越授权”是指行为人在获得授权使用计算机时,利用这一授权使用的机会去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但行为人的数据获取或控制行为并没有得到授权。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说明非关税措施一般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的非关税措施立法实际情况,主要说明了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缺失,进而提出了改进的学理性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金泽 《法律科学》2003,(1):108-118
市场准入问题是世贸组织法律体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新出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 ,尽管结合入世承诺做了修改 ,但在有关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问题上仍有诸多欠缺。针对现有制度的局限性 ,有关法律应该在立法体例和具体规则上进行反思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国际市场准入的开放对于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几乎各国政府都需要处理这一问题.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开放程度,部分取决于WTO成员对WTO规则遵守与否,部分取决于他们就具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做出怎样的承诺.  相似文献   

15.
曾娜 《时代法学》2013,11(1):82-87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呈现出从纸质到网络的发展趋势。加大了隐私扩散风险。针对法院是否应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及公开的程度等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禁止说、区别说及同等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对裁判文书中记载的敏感的个人信息或有损声誉的事实,需依据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决定是否将之公开在网上。同时,法院也应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公众对隐私问题的关注,同等对待纸质公开和网上公开。  相似文献   

16.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recent decision of the Italian Constitutional Court on the numerus clausus issue, containing the first relevant pronouncement by the highest jurisdiction on the constitutional legality of the measures adopted so far by the Ministry.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considers these measure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stitution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implement Community law, and especially certain directives on the recognition of qualifications. Thus, Community law is deemed to provide the proper legal framework to adopt certain regulations, amongst which restrictions to access.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in the context of litigation on access to university, Community law has been used improperly and that, in any event, a convenient solution to the issue could have been found in national law. This revised version was published online in July 2006 with corrections to the Cover Date.  相似文献   

17.
杨春然 《法学论坛》2021,36(1):138-152
计算机侵入禁止源自于传统的侵入禁止规范。在大数据、云计算、cookies技术的背景下,该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访问",应采最广义的发送信息说,主要应由"未经授权"限制该禁止规范。由于互联网协议已明确规定网络具有开放性,所以,计算机同意通常等同于机主同意。当计算机不使用公共域名或者使用第三方软件为用户访问设置了现实障碍时,被告人使用第三方软件或者规避认证制度而进行的访问,会被视为是事实欺诈,计算机同意因有别于机主同意而无效,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访问。越权访问实际上是违约行为,即使其构成欺诈,但由于计算机产生认识错误的对象通常并非是访问行为本身,而是其回报或者意义,所以,被害人同意仍然有效。这也是刑法原则上不干预违约行为的规范原因。然而,当违约行为违反预期功能、义务冲突和合理预期等标准,而动摇了同意的基础时,则会使其由诱因欺诈变成事实欺诈,被害人同意无效,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享有司法参与权是人民主权的有力体现,也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宪法和相关法律为公民的司法参与权提供法律依据,正当程序和司法民主理念则是公民司法参与权的法理基础。我国公民司法参与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范围十分广泛,但我们仍需要通过增加诉权的宪法保障、规范细化陪审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途径予以完善,以保障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机动车的普及使得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或侵害目标的犯罪增加。对于涉车犯罪案件,通过车辆可识别特征对车辆进行追踪和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行车辆轨迹侦查有其现实必要性。从现场勘查、视频监控、交通违章、治安卡口等多方面可以获得车辆轨迹侦查的情报。车辆轨迹侦查的目标包括查清真实车牌、分析行驶轨迹、判断活动范围、查明附加特征、获取人员体貌以及关联其他轨迹等。探讨车辆轨迹侦查“从车到人”、多维轨迹拓展、“车案碰撞”串并案件侦查等三种侦查模式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20.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享有豁免权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组织豁免权也遭遇了严重挑战。尽管如此,国际法的实践表明,国际组织管辖豁免尚未如国家管辖豁免一样从绝对豁免发展为限制豁免。当事人"诉诸法院之权利"作为国际组织豁免的制衡器,还没有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国际强行法也并不必然具有否定国际组织管辖豁免的效力。从人权保护角度讲,如果要维护国际组织豁免权以保障其独立行使职能,就要积极寻求完善相应的替代争议解决机制,保障当事人寻求正义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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