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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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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庸鲁 《海峡法学》2012,14(2):71-7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之间由于在行为的手段和内容上往往存在交叉或重复,因而造成三罪区分的难度.抽逃出资罪与虚假出资罪区分关键在于抽逃行为发生公司成立之后且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行为人曾真实合法的出资;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区分关键则在于前者是整体性实施虚报以欺骗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而后者是个体行为以欺骗公司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且两罪之间由于行为要件存在部分交叉关系,因而是一种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股东抽逃出资的违法成本不高,利益相关人又限于举证的难度.抽逃出资频繁发生。虽然我国法律明确了对抽逃出资的禁止性态度,如《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刑法》第159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  相似文献   

3.
周洪波 《中国检察官》2005,(1):33-35,4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拟对其中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一、如何理解“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及其表现形式虚假出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实行行为选择要件。何谓“虚假出资”?对此的理解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的股份却未缴纳与股份相当的财物。第二种…  相似文献   

4.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典做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新的罪名,使我国有关公司犯罪的立法趋于缜密,也为司法实践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贷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该条增设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本文拟就《决定》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步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历经变迁,公司资本制度的每一次修改均带来(或应该带来)刑法的相应变动,在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刑法的最后性(ultima ratio)和附属性(subsidiarity)表露无遗。本次国务院推动的公司注册制度重大改革再一次对刑法带来严峻挑战,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入罪的时代条件、价值条件和法益保护条件都已发生改变,虚假出资行为已经缺乏入罪的条件,应予以非犯罪化;抽逃出资罪因其保护的是公司运行阶段的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持续健康运营的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少,因此仍具现实意义,然而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与新公司法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形势不相适应,也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秉持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本文建议,废除虚假出资罪,修改抽逃出资罪,完善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中国的改革开放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建立几乎是同步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历经变迁,公司资本制度的每一次修改均带来(或应该带来)刑法的相应变动,在刑法与公司法的关系中,刑法的最后性(ultimaratio)和附属性(subsidiarity)表露无遗。本次国务院推动的公司注册制度重大改革再一次对刑法带来严峻挑战,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入罪的时代条件、价值条件和法益保护条件都已发生改变,虚假出资行为已经缺乏入罪的条件,应予以非犯罪化;抽逃出资罪因其保护的是公司运行阶段的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是公司持续健康运营的保障,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少,因此仍具现实意义.然而刑法相关规定已经与新公司法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形势不相适应,也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秉持刑法谦抑性的理念.本文建议.废除虚假出资罪,修改抽逃出资罪,完善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7.
吴杰  黄文官 《人民司法》2012,(10):95-99
公司法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仍具有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应否受限制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未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此造成在实务中,对于抽逃出资股东以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为由而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争执案件处理的困难。笔者认为,股东抽逃出资后仍具有股东资格,但应当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的行使。  相似文献   

8.
杜尽英  郑琰 《法制与社会》2012,(33):100-101
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相似文献   

9.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公司法典。公司法典的颁行,对于培育规范的市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公司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以维护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障为题,在刑事法律规范领域,具体研究了严重危害公司资本制度之行为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对于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作了较为详细的研究  相似文献   

11.
郝磊 《人民司法》2012,(5):85-90
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对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机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抽逃的出资部分承担填补的责任;造成公司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董事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该董事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应否对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引发了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普遍质疑,也进一步强化了以"侵占公司财产"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追究抽逃出资股东侵权责任的改革动议。然而,从公司财务结构看,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侵占公司财产与增加公司负债两条路径;诉诸于侵权法更忽略了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法最古老的理念以及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公司法》缺乏股东—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规则框架,导致最高法院抽逃出资司法解释的不周延;它与《公司法》下分配规则的疏漏交织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实践中抽逃出资问题的困境。摆脱困境不在于抛弃抽逃出资概念或诉诸侵权法,而应重构抽逃出资规则的公司法基础。  相似文献   

13.
抽逃出资违反了股东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信用,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客观必然。遗憾的是我国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过于简略,造成法律适用中的混乱。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对抽逃出资民事责任规定进行分析,揭示其不足,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抽逃出资法律责任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股东抽逃出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一种。实务当中,经常发生股东在公司发起时出资而在成立后又将出资撤回的情况,这不仅有违公司设立的初衷,而且会损害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本文由一个实务中的案例,引出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性质,指出了股东抽逃出资与相关概念的界分,并着重分析了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返还出资的诉讼时效,最后给出了案例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5.
实践中,股东作为出资者,经验资成立公司后又抽逃出资的情况极为普遍,而当前的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都没有对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地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情况的出现。本文对股东抽逃出资后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认为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其他诚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与公司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韩松 《法治纵横》2011,(16):63-65
2011年7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法院以被告人李湘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枪支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相似文献   

17.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改注册资本的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这为厘清"抽逃出资"概念提供了绝佳机会。"出资"概念只对股东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之前或未完成出资义务之时才有意义,而一旦"出资"完成,该财产就是公司财产,"出资"已变成"股权"而不复存在,股东也就不可能再抽逃其"出资",其抽逃的只能是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概念的使用源于立法者没有正确认识到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关系,这一概念的使用不仅带来公司法理论上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中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带来很多困难。鉴于"抽逃出资"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被"侵占公司财产"所囊括,"抽逃出资"侵害的是公司财产权,故应当用"侵占公司财产"概念取代"抽逃出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构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这符合公司资本制度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的趋势,也是彻底消除股东是公司财产所有者或公司所有者这种错误理念的措施之一,更是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要求的。  相似文献   

18.
自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改革到本次公司法全面修订,关于禁止抽逃出资规则的理论争鸣一直持续不断。禁止抽逃出资规则,应当被小幅改良而非废止。资本认缴制背景下,可在保持抽逃出资概念不变的情况下,将抽逃之对象解释为公司之“财产”而非股东之“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与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回购股份等其他违法分配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未经法定程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亦应作差异化评价,由此体现出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激励效果。新型以及隐蔽、复杂型分配行为之认定,应在“权益损害标准”之外着重审查当事人实施此类行为的主观要件即真实意思表示,在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交易自由、促进交易模式创新。抽逃出资行为,可重新界定为股东以无偿或者不合对价获取公司财产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实施的损害公司财产权益或者偿债能力之行为。  相似文献   

19.
鲁琳 《法制与社会》2011,(35):96-97
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抽逃出资应对权益受损主体负侵权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对公司应当以返还出资为主,对公司其他股东应当弥补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损害赔偿责任”。合理的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有助于弥补相关权益主体所受损害,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20.
公司资本是指股东、投资人的出资。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资本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步骤,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然而,在公司设立运营中往往存在出资不足、虚假出资、验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现象,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同时也侵害了相关主体的正当权益,引发了公司资本诉讼。鉴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基本情形可以归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浅议我国资本诉讼制度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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