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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动车的权属问题,有必要立足于物权的基本原理,从私法和公法的双重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和立法调整。本文认为,机动车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双重法律属性,公安机关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中对相关事实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物权法》对机动车登记效力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要件主义。对于登记中的错误应区分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补救。对于第三人善意购买的被盗抢机动车,应当采取有偿回复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宜不加区分地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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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14-116
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遵循实质审查原则,不仅具有行政登记的法律属性,还具有物权登记的法律属性。作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机动车登记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两种法律效力,是机动车物权存在状况的法定证明。在无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的情况下,登记名义人即为机动车所有人。除非登记名义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或者机动车被盗抢,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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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鉴定人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人制度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选任合适的鉴定人。英美法系一般采取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大陆法系多采取司法官委托鉴定制度。鉴定人的诉讼地位,英美法系的国家将鉴定人视为证人;大陆法系的国家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别对待,诉讼地位高于证人。鉴定人资格,英美法系采用鉴定人主义原则;大陆法系采用鉴定权主义原则。鉴定人资格审查,英美法系采取事后审查方法;大陆法系采取事前审查方式。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归于证人,权利和义务都包含于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之中;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基本上采取司法官委托鉴定制度,鉴定人资格采取鉴定权主义原则,鉴定人资格审查未制度化,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的诉讼法未做具体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房屋登记行为的法理构造颇为复杂,在逻辑上分为行为性质和法律效力两个部分,本质上兼有行政与民事双重属性。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的关键,在于恰当区分私法效力和公法效力,把私法的交给民诉,把公法的留给行诉。运用证据审查和行为审查划定房屋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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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与消极之间:司法审查哲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练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66-75
司法审查主体的司法哲学直接决定着司法审查是否启动及其最终结果是合宪有效判决还是违宪无效判决.司法审查哲学分为两种:积极主义和消极主义.这两种哲学立场在司法审查中彼此较量,从而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形成了四类司法审查哲学样态,即典型消极主义、入口消极主义、出口消极主义和典型积极主义.在我国,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司法审查时必须格外慎重.只要有可能,司法审查主体应该采取消极主义司法哲学,以回避与人大立法机关或政府行政部门发生价值冲突.而在非常必要之时则需坚决地择取积极主义司法哲学,使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实然的保障.这一切取决于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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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中的登记错误应依据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模式进行认定,赔偿责任的性质应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方式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单独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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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6)
渝质监发[2007]261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机动车安检机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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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7,(24)
渝质监发[2007]259号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机动车安检机构:《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器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十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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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协议》确立了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机制,《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决定遣返时,还需对遣返的请求进行行政性审查,存在双重审查和单层审查两种机制。为了保证遣返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遣返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最后,移交被遣返人时,当前在移交主体、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等方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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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贤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1):43-45
在我国不动产买卖中,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和不动产买卖登记之间的时间差导致不动产买卖交易中不动产合同生效和所有权转移时间上的不一致。虽然我国立法至今没有对物权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甚至连理论界还对此有所争议,但交易中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理论来分析此问题却是事半功倍。采取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或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所有权的转移更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主义,在出卖人信用不好、违约成风的情况下都不能有效的保证在先交易的安全,即都不能有效防止一物数卖。本文以为,建立有效的不动产登记与查询制度,尽量缩短合同成立生效与登记行为的时间差才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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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必须符合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并同时履行收养法定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为形式要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这与我国港、澳、台地区收养制度存在冲突,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收养的国家监督主义色彩日渐浓厚的趋势不相吻合。立法上有必要明确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行为的审查权,取消收养登记机关宣告收养无效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新《机动车登记规定》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经对新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比较,对新《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简化、新增、取消、修改的内容作了详述,并作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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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6)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人防办公室:《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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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39-41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分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分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选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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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制度中的程序建设影响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质量,其规范和完善与否,决定着合法性审查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可以通过对审查程序进行流程化规制、对审查程序时限予以统一、细化合法性审查程序运行机制、强化审查程序全过程公开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质量,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