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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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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的监督权是中央作为主权代表所固有的权力,它是中央对香港所承担的宪制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两制"方针得以准确实施和香港持续繁荣稳定的重要保证。中央监督权的范围应该涵盖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所涉及的范围。应完善基本法所规定的监督机制,中央也有责任依法积极主动行使,同时,不能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相似文献   

2.
政治制度是用来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是指政治问题获得了制度的关照,实现了制度化解决的途径。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形式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解决统一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的一个伟大创造,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一伟大政治构想和设计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在国家政治制度建设上具有创新意义。  相似文献   

3.
香港的回归标志着“一国两制”的正式实施,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否真正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广大香港同胞十分关注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但中央不会随意收回或限制,相反,中央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实现提供了多层次的保障。另一方面,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行使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保障表现在:一、法律上的保障1.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作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  相似文献   

4.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实践的产物,是由宪法确立并经基本法全面规范的行政区域制度.本文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设计原则、主要特征及运作的分析,对如何推进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出三点法律思考:准确把握香港基本法的内涵及实质,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维护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权力体系的平衡,有效发挥政治体制的政治保障作用;循序渐进发展香港政制,保持功能组别选举方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5.
一、正确定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中央与地方职能权限的划分应该坚持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事权的正确划分是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也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前提,应该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各级政府的权力和权限应该来源于成文宪法,而不应该是执政党或政府一时的政策,更不应该是领导者个人的意志。我国长期以来出现的“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的现象,归根到底还在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没有实现法制化。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划分中央独…  相似文献   

6.
知识卡片     
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剩余权力”问题是一个讨论时间较长、争议较大的问题。基本法虽然分别列举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但是,总有一些权力未被列举,这种权力在宪法理论上称为“剩余权力”。在联邦制国家中,剩余权力一般都归属各邦,美国、瑞士等国都属于这种情况。以美国为例,依宪法  相似文献   

7.
授权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重大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授权的研究相对不足。为此,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授权可能具有新的意义。在内容上,从理论、规范、制度和实践等4个层面全面梳理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授权的具体含义,进而指出尊重八二宪法,加强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和教育,可能是推动特别行政区政治经济发展,促进基本法实施的因变之道。  相似文献   

8.
突发事件呼唤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些年来我国各种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不严格执法,而地方政府不严格执行中央的法律和政策的根源在于行政执法体制本身,目前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划分不明,在实际上中央的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中央的法律和政策在执行上大打折扣,从而产生了当今中国的诸多重大问题。减少突发事件的关键在于深化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尽快厘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在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明确中央在一些重大事项上的专属执法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9.
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已被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自治制度,践行这样的地方自治制度有助于促进民族和谐与祖国统一。民族区域自治与特别行政区自治都是中国政府为适应特殊地区的特殊情况而进行的政治制度创新,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又有着许多不同,尤其表现在立法权的性质、权限以及范围等诸多权力划分问题上,在理论上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有着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权利与权力:行政法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认为,行政法的核心范畴是行政权力,而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行政与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行政权力之间的理性、动态的平衡,这既与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也符合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性质和特质;但“平衡”并不排斥行政法的价值侧重。为了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必须坚持以控制国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既体现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法哲学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也是现代行政法的必然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1.
1997年7月1日,中国顺利实现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香港享有广泛的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港英统治时期,不仅单一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地方政权不能享有,而且联邦  相似文献   

12.
要通过建立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实现党的十六大就中央与地方分权改革问题所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就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建构这一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思路。其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法治化原则;二是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思路:一是合理配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能;二是建立科学的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三是改革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  相似文献   

13.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财权与事权的合理划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仅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是我国行政体制设置与合理划分行政权力的重要内容。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是非常模糊的 ,而借鉴西方典型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对我国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范畴与职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正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问题,必须同"一国两制"这种特殊的国家结构形式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才能正确定位"一国两制"下香港法院的宪制角色.香港法律界有一种以法治和司法独立名义排除中央权力的错误倾向,对香港《基本法》进行宽泛解释.香港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香港法院的权力受制于中央权力.香港法院宪制角色的主要内容是:香港法院的司法独立不能脱离中央权力,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有限的,香港法院应谨慎行使司法审查权,香港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是必须承担爱国义务的治港者.  相似文献   

15.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但如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实现两种权力的平衡仍是亟待解决的宪法问题。《基本法》作为两种权力的集中体现,两种权力的平衡关系蕴含在《基本法》的属性之中,能否正确认识《基本法》的属性决定了能否正确把握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当下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基本法》视为特区宪法,二是将《基本法》仅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这两种倾向均不利于正确理解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平衡,会损害"一国两制"的正确实施。要正确认识两种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必须正视《基本法》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是一种"原生—派生"关系,而并非分权关系,且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范围不限于《基本法》的规定,还包括我国《宪法》中的多项规定;另一方面,《基本法》是不易于被修改的特殊授权法,其授予了特区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权,还对中央在特区直接行使的管治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进行了约束,且为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长期、稳定行使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 ,其设置的目的即在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同时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一基本责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 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2 3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  相似文献   

17.
香港刑法在法律渊源上属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系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香港的《英国法律适用范围条例》规定:“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均在香港有效。”可见,香港现行刑事法律是奉行“遵循先例”原则的。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回归祖国,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下的特别行政区。根据中英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  相似文献   

18.
中国宪法不仅将“两个积极性”条款作为调适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同时也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任务”、单一制国家结构以及权力分工等规范,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确立了规则、界限和方法。宪法确立的“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任务要求最大限度释放地方财政,以激发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而中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限定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限度,要求财政分权必须保证中央对于地方财政的控制和监管。同时,横向分权与纵向财政分权互相牵制,体现为复杂的权力博弈形态。这要求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进行制度化规制,并最终导向公民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在中央与香港特区的权界中,中央掌管国家政权,权力范围包括香港的外交权、防务权、缮本_法》的解释权、《基本法》的修改权、任免行政长官与主要官员的权力和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的权力;香港特区行使地区治权,权力范围包括广泛的立法权、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掌管的国家政权和香港特区行使的地区治权之间存有层次之分和范围之别。  相似文献   

20.
行政权力天生存在着自我扩张的本性,具有积极行政性质的给付行政更易如此。给付行政的正当性应遵循"国家辅助性原则",在个人、社会无力自救时,公权力方可介入。国家辅助性原则通过"禁止过剩给付原则"、"遵循社会法治国原则"、"公私协力"以及"正当程序"加以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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