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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 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 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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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金活动萌芽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本世纪初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陆续推出,基金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随着金融的创新与深化,基金市场违规违法现象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为保障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正式生效。然而,基金市场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现状和相关基金的法律适用与研究却形成了较大反差。基于此,本文拟就基金市场违法活动中比较突出的擅自公开募集基金型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具体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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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思考--兼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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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通过对基金合同性质的分析和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仲裁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得出基金合同中仲裁条款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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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11)
自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3年10月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补充、自成体系,为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安排构筑了法律框架。在目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首先由基金发起人发起,由发起人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契约,向公众招募后正式设立。由于我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主要是采取契约型治理结构,经过数年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其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缺陷,以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从而阻碍了我国基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通过对两种不同类型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我国投资基金应该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制度模型、内部制度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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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的界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就此提出取消托管协议并认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上,在分析了中国该领域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上,宜在投资基金法统帅下,由公司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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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8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日,国家主席发布第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将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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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4,(35)
[公布日期 ]2 0 0 4 6 2 5 [类 别 ]民商法·证券[施行日期 ]2 0 0 4 7 1[同时废止法规 ]2 0 0 2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销售 ,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以下简称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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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中购或赎回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开放式基金经历了近八年的快速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分析了当前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对改善现有保护机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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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8年底,我国开放式基金账户总数为1.68亿户,估计约有四分之一的城镇居民家庭参与了基金投资。对投资基金的关注已然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件大事。目前,基金总规模已占到沪深两市流通总市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当之无愧地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力。然而,基金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折损基金业公信力的老鼠仓问题、基金信息披露问题、基金监管短板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凸显出我国有关基金管理的立法的缺失和滞后,以及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不适应。本期策划以修法为命题,对修法或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进行呼吁。其中,不乏对我国目前基金管理制度问题的触及和分析,更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提出了相关修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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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基金。考察采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立法,一般都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构架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将投资基金契约定义为信托契约、基金资产定义为信托财产。 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