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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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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大利是一个共和制国家,党派繁多,政府更换频繁。独特 的国情使得意大利的检察制度也有许多独特的地方。 检察院设在法院里 意大利检察机关依照法院的组织体系设置于法院内部。检 察官的地域管辖权是根据其所驻法院依法享有的管辖权来确定 的。具体分为三级,一是驻一审法院的共和国检察院,共有163 个;二是驻上诉法院的总检察院,共有29个;三是驻最高法院的 总检察院,这是惟一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但不是 意大利检察机构的最高机关。三级检察院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 上的隶属关系,且在人事管理、职权的行使等方面,也不存在依  相似文献   

2.
在一些法学书刊中,人们习惯上把行政机关所属的公安部门称为公安机关,有的甚至把它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提并论,合称为“公检法三机关”,类似这种情况在个别法律中也有存在。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多处把公安部门称为公安机关下面就针对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相对于公安部门来说的,而是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的。大家知道,我国的政权组织形成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不搞三权分立,但不是设有分工,在  相似文献   

3.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也都明确提出了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虽然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一些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内部的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受到地方党政机关、个人等各种因素干预的局面,也无法将“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证落到实处。对于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本文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4.
意大利的司法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意大利于1946年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选择并确立了共和政体,1948年共和国宪法正式生效,由此奠定了意大利现行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依据宪法规定,意大利国家机构由总统、内阁、议会、宪法法院、司法机关、军队等构成。就司法制度而言,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检察官与法官实行一体化管理,职位可随时相互调动;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司法独立并确立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等。以下分几个方面概要介绍意大利司法制度。一、意大利的警察机构、检察机关、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权1.意大利的警察机构警察主要包括三种:宪兵队警察、国家警…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法定方式。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有关规定,对于准确有效地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同时,人民法院也应依法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从审判实践中看,有关机关和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都依法  相似文献   

6.
难逃重罚     
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是怎样依法实施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应读者要求从本期起推出“法律监督”栏目,欢迎来稿。  相似文献   

7.
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双重职能作用四川省成都市检察官协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与单纯是侦查机关的公安(国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院相比,具有双重职能作用。其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二作为刑...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完善诉讼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开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进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再修改确有必要,应尽快纳入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9.
审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政府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进行审计顺理成章,但对各级司法机关能否进行审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赃款赃物管理,保证严格执法。一、检察机关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完善审计法规理顺关系的需要。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级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财政费用开支统一由政府财政拔付,但对这部分开支…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主要围绕侦查分工和追诉目标形成相应的配合制约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则围绕查清犯罪事实和管辖程序展开配合、围绕裁判和审理程序展开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通知立案、通知撤案、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侦查机关则通过对不捕、不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等方式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抗诉和纠正违法对审判机关进行制约,审判机关则通过无罪判决、改变指控等对检察机关进行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通过侦诉协作、附条件逮捕、建议撤案和地方政法委协调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配合。总体而言,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机关之间的配合制约体系中还存在制约范围不全面、制约手段有限、制约结构不稳定、配合机制缺乏约束力、配合范围不明确、考核评价机制不协调等问题。对此,应当分别加以解决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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