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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到餐馆就餐,席间被另一名就餐的顾客殴打致伤,由此引发争议:顾客就餐遭殴打,餐馆有无责任?案情介绍:1999年10月4日中午,冷某到亚新餐馆就餐。席间,在另一桌就餐的林某与冷某发生争吵,林某对冷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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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介绍 2003年3月8日,林某买票乘坐甲驾驶的车辆,甲在行驶途中与乙驾驶的车辆相撞,林某头部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医治后,以甲和乙构成违约和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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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到一宾馆登记住宿。由于宾馆登记大厅地面铺设地板砖过于光滑,大厅内没有明显的标记说明地面光滑,致使李某摔倒致伤。李某伤愈后向宾馆索赔遭拒绝,即到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例子的全部医疗费用。处理意见: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宾馆使用的地板砖的说明书上并没有要求行人注意此砖特别光滑,且并不是人走此地板砖都要跌交,李某因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宾馆使用各种装饿材料时,应当注意旅客的安全。只要超出一般日常生活的标准,就应提醒旅客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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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甲与几位朋友去一家餐馆用餐。饭前,某甲去洗手间,朋友则坐在厅堂等候。良久,不见甲的踪影,后一服务员告知,你们的朋友正跌坐在洗手间门口。几位朋友赶至,见甲跌坐在地上,双手扶腿。送医院拍片证明,甲左腿骨折。甲出院后与餐馆交涉,要求赔偿。餐馆认为是你自己摔倒的,与己无关。甲诉诸法院,提出因餐馆洗手间门口湿滑,造成自己摔倒骨折,餐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餐馆反驳,此乃你个人不慎造成,甲的损失应自己承担。对于此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餐馆应对自己的场所负有注意的义务,对洗手间门口湿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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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餐馆就餐。一位杜姓女顾客摔倒在湿滑的地面上。不但人受伤,价值数万元的翡翠玉镯也摔碎了。事后,杜女士索赔5万余元。遭到店家拒绝。无奈,杜女士只好将这家餐馆告上法庭。前不久。这桩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结案。杜女士获得了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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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3日下午五时许,赵强、胡波、李庆惠、杨虎等人喝酒后,在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四组的公路上,故意殴打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经大树区卫生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杨国龙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433.70元。经大树镇派出所调解,胡波支付杨国龙医药费500元。赵强、李庆惠、杨虎未支付杨国龙医药费。为此,杨国龙将胡波、赵强、杨庆惠、杨虎告上法庭,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四被告人醉酒后故意殴打原告人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胡波与杨国龙在诉前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而胡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七)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人赵强、李庆惠、杨虎各赔偿原告人杨国龙医药费608.43元、误工费71.25元、护理费71.25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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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1999年 12月 13日凌晨 2时许,被告人杨勇、王兵、李刚驾驶由三方承包的中巴车在某火车站载客。三人预谋先收每位乘客车票 2元,待途中卖票时,提高到每位乘客收 20元。为此,与三位河南来汉农民刘某、余某、张某发生磨擦,以致争执。杨勇、王兵为迫使刘某购票而对其进行殴打;余某因害怕殴打而不顾阻拦强行跳车;杨、王二人又继续持棍殴打刘某直至终点,才将其放走,但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财物;张某则因害怕殴打在跳车时因脑枕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此案在审理中,就案件性质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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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林某违章建筑厂房,该建筑无报批手续,无专业技术设计方案,无工程监理人员,交由无专业技术的李某等人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严重违反施工强制技术标准和施工的客观规律,偷工减料,强行缩短工期,造成该建筑整体垮塌,致使7人死亡,38人受伤。在追究林某、李某等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对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则无法追究林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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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产品质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项法律突破了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有关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已得到我国法律的初步肯定。但是这种惩罚性赔偿只限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金额也受到极大限制,尚未形成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据此,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上确立完整的产品质量侵权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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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