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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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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认为,根据接近正义理论,我国在彻底否定超职权主义的同时,不应选择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而应选择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在诉讼模式的建构上则应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2.
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诉讼模式转换所带来的适应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而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程序中引入释明权制度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但在审判实务界,也一直未能对释明权制度引起足够的重视.释明权制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整个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可能性与合理性,它能在法律层面系统地赋予和规范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相似文献   

4.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的释明权。法院行使释明权在一定程度内是法院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则是权限,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违法。在建立和运用释明权时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否则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可能重又回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释明权制度反映了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以审判权给予当事人适度救济的司法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将审判权置于诉权之上的职权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逐渐向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法官释明权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也因此在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问题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则认为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实属大势所趋、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6.
随着传统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弊端的逐渐显现,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因此,应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滥用程序控制权惩戒制度规制程序控制权;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规制释明权;严格法官调查取证程序规制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完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另外,法官释明对明晰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其诉讼目的,促进诉讼适当解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中间确认在本质上是法院的一种实体性裁决,具有中间性和确认性二个特点,在效力上具有预决效力.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属于法官释明权,但已突破了传统释明权的范围.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理顺诉讼逻辑、提高诉讼效率、体现人文关怀,从而使民事诉讼机制更趋于合理.但其仍然在理论及实践上存在诸多困惑,出路是引入外国法中的中间判决制度以及确立诉之预备合并制度.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分为审理内容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传统观点采"汝说事实,我给法律"的法谚,主张裁判基础事实的构筑采当事人提出主义,事实和证据的法评价专属法院职权.无法认定事实与证据时采当事人自我责任原则.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反对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上设定泾渭分明的界限,主张法官通过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释明,积极参与案件事实的解明,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话和讨论的义务.当前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构建和谐司法机制,以实现司法活动公正高效权威的运作,合理地分担法官与当事人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事实问题上法官的积极参与作用受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支配.在法律问题上当事入的参与性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参与权,有义务与当事人一起完成法律适用的任务.  相似文献   

10.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法官释明给予了极高的关注,但我国的释明制度却仍处于一种不系统、不成熟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对释明的研究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影响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正因如此,法官不当释明的情形常有发生。规制法官的不当释明可以通过坚持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权及完善诉讼指挥权实现。  相似文献   

11.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是诉讼中极其重要的问题,尤其表现在证据领域之中,一方面可以防止法官心证的秘密性,另一方面,能真正有助于充实审理内容,及时保护当事人之实体上及程序上利益.应该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释明的情形与释明界限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同时,法官对证据行使释明权应该受到规则之治、裁判制度、上诉制度及社会舆论监督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4.
法官释明权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颁布 ,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结构性的变革 ,对抗与判定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为避免当事人因对抗能力较弱而导致“正义被淹没”的结果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引入了西方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理论 ,完善了我国的释明权制度。释明权作为弥补当事人对抗能力的不足 ,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的平衡 ,以发现真实 ,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 ,其基本内含、设立该制度的价值基础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正是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试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设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释明权制度的概念、历史发展及价值体现出发,以民事诉讼模式为主线,进而对构建我国释明权制度提出探索,以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设立来体现司法公正、效率及司法为民原则.  相似文献   

16.
“转型论”界定当事人主义的标准与其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也归为当事人主义的观点相冲突。其主张实际是准极端当事人主义。它不当援用了“法治三阶段说”,忽略了普通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成分,将法官职权介入大致对应于法官不中立。当事人主义不能“独占”其接受的结论,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也不能提供帮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应采职权主义,这些都表明当事人主义不具有“顶层”地位。转型论要求对当事人主义的“绝对”服从近似于演绎论,排斥多角度的理性考量和论证。它对于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可能会流于形式,且已严重削弱释明制度,并可能对法官的事实认定产生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法官释明权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针对辩论主义的弊端而构建的制度。我国应在改革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同时,在满足司法权威性和实体公正性的目标下,构建法官释明权。另本文还探析了法官释明权在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运作。  相似文献   

18.
释明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防止法官的突袭裁判并提高诉讼效率。司法实践中的释明权发生了扭曲。要想将理想与现实的释明权归一,就必须明确释明权的行使限度,法官告知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并不违背“平等武装”的宗旨;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才能够防止裁判突袭的发生;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力手段。  相似文献   

19.
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涉及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和新的诉讼运行机制的确立。目前我国调审合一、法官主导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此 ,有必要建立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适应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0.
设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及实现司法效率。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从释明权的内容、范围 ,行使释明权的时机、方法 ,应遵循的原则及法官的素质要求等方面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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