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13(6):126-132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同推进诉讼。我国应当选择一种新的诉讼模式以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符合这一要求,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并且与我国国情相适应而应当成为我国的新选择。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但仍需对当事人与法院的角色分配作出调整以构建该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2.
姜春光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8):19-20
现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以辩论主义为原则,即法院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认定事实,并据以裁判,而不依职权主动收集诉讼资料。司法的中立性要求裁判者对诉讼材料的提供应尽可能保持消极地位。过度依职权取证违背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但辩论主义也有其不足之处,辫论主义效果的发挥有赖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且对于不利于自身的资料不主动提供,法院便无法查清有关公共利益或程序性的事实,因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就应允许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的两种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对依职权取证的决定、调取及出示与说明程序均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3.
蔡永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85
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和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及强烈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诉讼的案件时应从严掌握亲子鉴定的适用条件,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此类诉讼的最根本原则.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可适用间接强制推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为真实.同时,应从法律上规范亲子鉴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 相似文献
4.
李晓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4):26-30
不同的诉讼模式,法官所承担的证据责任差异极大,当事人主义模式之下的法官多承担消极的查明责任,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则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查明与证明责任皆表现为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实际态度及应对,二者界限不明导致实际操作上的障碍与低效,甚至无法探究到或错过案件真实. 相似文献
5.
张绿芸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2,(3)
传统观点上,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或称证明义务。诉讼史上最初提出举证责任,是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向法院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必然受到不利于己的裁判。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仅就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证据进行审判。如罗马法就明确地提出了“谁主张,谁证明”的举证原则。由于当时国家未设立执行控诉职能的专门机关,诉讼由原告人提起,因而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也负有举证责任,如被控盗窃者辩称物品系在市场购得,就须提供买得该物的证据;被请求履行债务的被告,主张债务已消灭者,应证明已清偿或使债务消失的事实。 相似文献
6.
李春菲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58-60,63
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涉及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和新的诉讼运行机制的确立。目前我国调审合一、法官主导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此 ,有必要建立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适应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7.
宋炉安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
诉讼结构,是指由解决行政纠纷这一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所体现的原告、被告、裁判者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当今世界各国诉讼结构的基本类型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前者以法国为代表,后者以英美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就行政诉讼结构而言,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主要区别是:第一,谁是程序运行的领导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中,诉讼的进行由当事人领导,当事人负责调查证据,双方律师交叉盘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以查明事实和证据材料,法官不积极参加讯问,法官的作用相当于双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公正仲裁人。职权主义… 相似文献
8.
张乾雷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5):11-16
我国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上应当明确"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这一法律概念,将其范围界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通过权威资料可以迅速查明的事实、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法院在认定这些事实时必须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则。在认定的启动程序上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申请方式启动程序和法官依职权启动方式并重;在认定的反驳程序中,允许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出弱化、反驳法院认定的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认定时间上,应当明确认定是事实审程序中的事情,并不是每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认定。法院一旦认定了不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该事实就有预决事实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胡发胜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5):81-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及法律冲突 ,表现在法院有限职权主义的保留、对当事人自行鉴定结论复检申请权的扩大、依职权变更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前提、一二审“新的证据”与再审立案的协调等方面 ,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司法认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案件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 ,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立法与研究同外国相比差距较大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客观地界定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尚需深入研究。笔者认为 ,民事诉讼司法认知对象有事实和法律两方面。事实范围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事实、政府事实、易于获知的事实 ;法律范围包括本国法、国际条约和惯例、外国法。 相似文献
1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3)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史军锋在《民事诉讼学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探析》一文中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在这里,责任指的是义务和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举证贵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有义务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合乎事实江是举不出证据的当事人将会被法院否定其主张,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这种不利的裁判后果既表现为实体上的权利和主张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还表… 相似文献
12.
许建添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121-124
证据契约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诉讼中的事实确定方法缔结的旨在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合意,属于纯粹的诉讼行为.由于我国公民权利观念淡薄与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我国尚不具备建立证据契约制度的条件.但"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与法官职权探知仍对建立证据契约制度有利. 相似文献
13.
关中翔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1):27-30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行深入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改革;在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和呼唤日益迫切和强烈的今天,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应更多地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的经验,选择弱化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和作用,突出当事人诉讼地位、强调程序公正价值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4.
孙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9(4):87-89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的释明权。法院行使释明权在一定程度内是法院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则是权限,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违法。在建立和运用释明权时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否则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可能重又回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释明权制度反映了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以审判权给予当事人适度救济的司法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将审判权置于诉权之上的职权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15.
民俗习惯的司法功能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王彬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16-20
站在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认识民俗习惯的法源地位,民俗习惯是作为法官法源存在,但是,如何判断民俗习惯的法律属性存在着理论困惑。对此,我们应该对民俗习惯的司法功能在法律和事实两个层面上进行分别分析,在法律层面上,民俗习惯作为“法官法”存在,需要法官从司法判决中对民俗习惯进行法律发现;在事实层面上,民俗习惯作为经验法则或者事实证据存在,法官可以将其作为经验法则进行认定,在民俗习惯合理性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予以解决。可见,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问题是一个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方法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是法院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根本依据 ,也是决定审判结果的关键。可以说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确实 ,法院就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争议作出准确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制度作了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中 ,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1 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而没有规定当事人未履行举证义务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导致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弱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 4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 ,我国法律奉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 ,我国民… 相似文献
17.
吴萍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2):36-38
诉讼结果是诉讼当事人追求的目标的最终体现,在法官对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确定个案法律事实,分配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的权威形式。它或者表现为司法判决、裁定,或者表现为双方达成的协议。无论是终局性诉讼结果,还是中间裁决,都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8.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应界定为法官和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以及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各种活动。法院调查证据的原则应该包括合法性、及时性、客观性与中立性。正确处理当事人收集证据与法院调查证据的关系是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证据立法应重视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吴青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6):76-79
《民诉证据规定》对抗诉的积极影响有 :强化落实结果责任 ,当事人举证相矛盾 ,无法认定事实时 ,法院依举证责任判决一方败诉 ,不属错误 ;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 ,促进检察机关坚持原审案卷审查 ,弱化职权调查 ,排斥新证据 ;严重违反质证规则 ,应属适用程序法错误 ,强化程序公正观念 ;确立法律真实证明要求、证据裁判主义、自由心证理念和“高度盖然性”最低证明标准 ,审查抗诉也应遵循这些规范。消极影响有 :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和混乱 ,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缩小了抗诉范围 ,且难以认定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张虹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1):50-53
从对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欧美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在适用案件、开示范围与程序、法院职权以及制裁措施等方面得到我国相关制度几点改进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