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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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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2.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3.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种科学问题、技术证据、鉴定意见呈现于法庭,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由于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而难以判断,在此背景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应运而生。英美法系有专家证人制度,存在完善的以交叉询问为主的专家证人出庭质证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诉讼辅助人制度,虽然立法中没有明确的出庭质证规则,但是有完善的鉴定人出庭质证规则。我国当前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准用证人出庭质证规则。不过目前缺乏进一步的理论阐述,且简单直接适用也存在问题,同时缺乏系统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质证规则。对此笔者提出构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为强化鉴定意见质证,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加大鉴定人人身安全保护,明确拒不出庭的后果,并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加强鉴定意见质证。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实施的效果值得研究。鉴定人出庭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有必要出庭”情形的模糊表述造成实践做法不一。鉴定人出庭时控辩质证水平有所提高,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无法对话影响质证效果。鉴定人出庭的成本较大,出庭费用无保障,影响其积极性。应克服专家证人制度移植的张力,重视鉴定人出庭的实质效果,完善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以保护当事人的对质权,以庭审中心变革为契机推动鉴定制度完善,降低鉴定人出庭负担,提高其出庭积极性。  相似文献   

5.
证人证言作为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证人出庭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顽症。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做出了完善,在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补偿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可预见的是,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证人出庭将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势必要在保证证人出庭、应对证人翻证、有效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才建设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方能有效地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应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给检察机关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相似文献   

6.
梁颉 《法制与社会》2013,(28):139-140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实现审判公开公正和透明,损害了刑事审判程序正义,剥夺了被告人对证人进行当庭质证的权利,也损害了实体公正。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现状,同时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立法,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保证案件审理透明公正。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2,(11):128-129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更加具备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庭审时,证人、鉴定人等按照法律规定均应到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笔者就近几年出庭作证的体会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与同行们共商。一、法医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法医鉴定人在开庭前一定要结合具体案件查阅检验鉴定的全部档案、资料及证据,并整理规范。同时重新核准有关规定,把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核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以便顺畅地解答有关提问。对因目前技术水平或者个人能力所限不能做到的检验鉴定应予说明…  相似文献   

9.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证人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经过系统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证人出庭问题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本文试就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现状及完善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是当今诉讼改革的主要方向,案件庭审实质化是诉讼改革的主要目标,在此背景下,法医鉴定人出庭质证将会实质化、常态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了保障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定、规则。法医鉴定意见质证实质化要求法医鉴定人在出庭时履行相关义务:尊重法庭、如实回答提问、释明鉴定意见。当前法医参加庭审质证中存在法医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不明确、鉴定人出庭的具体要求不明确、与包括专家辅助人在内的其他专家证据形式的冲突等问题。为此,笔者向法医鉴定人提出三点建议:不断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加强修炼,提高法律知识;注重实践,强化表达能力。  相似文献   

11.
刑事质证程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7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质证程序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刑事质证活动还是存在的)。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士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新增了一道刑事质证程序。刑事质证程序的增设对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所必须坚持的公开、辩论、直接言词的原则无疑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由于现行《刑…  相似文献   

12.
颜飞  谭正 《法律适用》2012,(7):33-36
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一  相似文献   

13.
王应 《法制与社会》2014,(15):110-111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其提出的背景、实践中将会遇到什么问题、以及作用如何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相似文献   

14.
周丰华 《法制与社会》2012,(25):286+288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彰显公正的需求,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有一定的进步,但还存在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15.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明确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如无特殊情况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后才可以成为定案根据"。但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各地司法机关的普遍问题。本文拟以第一手调研材料①为基础,对证人出庭率低的真实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司法人员的看法,对如何改善证人出庭状况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诉法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6.
向燕 《证据科学》2008,16(3):315-328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授予某些证人隐名,是国际法庭和西方国家普遍的做法。证人隐名是投入资源最少.往往也是最为有效的保护证人安全与隐私利益的举措,是建立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一环。允许证人在作证时不披露身份,可能会影响被追诉人质证权的行使,损害被追诉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为此,国际社会与各国设立的证人隐名制度.通常都设计了较为详细的证据规则与程序保障机制.以实现被追诉人与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了解证人隐名制度的运行状况与其中蕴含的价值选择.有助于我国证人出庭制度乃至庭审制度的借鉴与改革。  相似文献   

17.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关系审判公正的实现。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其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及不出庭作证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效力,规定  相似文献   

18.
当前,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尽完善,影响了庭审质证功能的发挥。由人民法院技术室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庭前听证,能够有效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保证鉴定意见的公正,同时也能有效减轻审判执行人员工作量、提高审判效率。一、庭审质证效能发挥的不足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庭审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相似文献   

19.
1价格鉴证人员要提升出庭质证和法庭质询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对价格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诉讼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专家参与庭审中鉴定意见的质询作了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价格鉴定人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将来出庭作证或者是接受法庭质询的机会越来越多. 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是口一个价格鉴定人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必须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出庭质证意识和自觉接受法庭质询意识,随时做好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工作审查的思想准备. 针对大多数价格鉴定人员缺乏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经历、经验的实际,模拟演练是快速提升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能力的较好途径,设置模拟法庭,采取模拟法庭人员、诉讼人员、律师或相关专家身份,对价格鉴定人员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审查要求提出相关问题,现场作答,从价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的一般程序和要求,应对质询的思维逻辑、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逐一进行演练,能够较快提升了格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和接受法庭质询的工作能力.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家辅助人出庭作为补充强化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制度被正式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以及适用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都需要结合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理论背景,通过借鉴域外诉讼制度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中的先进经验予以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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