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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庭审对质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颜飞,谭正.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庭审对质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12(7):33-36.
作者姓名:颜飞  谭正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青年项目“刑事审判书面证言使用规则研究”资助
摘    要: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一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  证人出庭制度  被害人  证人证言  刑事审判  法治国家  出庭作证  交叉询问  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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