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庭审对质制度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颜飞,谭正.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庭审对质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12(7):33-36. |
| |
作者姓名: | 颜飞 谭正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 |
基金项目: | 西南政法大学青年项目“刑事审判书面证言使用规则研究”资助 |
| |
摘 要: | 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一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 证人出庭制度 被害人 证人证言 刑事审判 法治国家 出庭作证 交叉询问 配套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