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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5):106-116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主导地位比较虚弱,究其原因,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有很大关系。事实上,《立法法》本身并不排斥税收授权立法,但前提是税收授权立法能够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目前社会及学界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诟病,多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空白授权""无期限授权"以及"转授权"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尽管长期以来在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中央对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不当行为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此,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授权立法行为都亟待约束和规范。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明确法律保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寻求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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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现状入手,揭示出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在实体法上存在空白授权、越权立法、立法缺失的问题,程序上存在授权立法程序不民主,缺乏监督和转授权严重的问题,由此进一步从税收本质和制度的原因来探析税收授权立法的成因为今后科学的税收法制建设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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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税收授权立法被各国广泛采用,尤其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在税收立法中居于垄断地位,因而纳税人权利保护状况与税收授权立法关系极为密切。本文主要从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角度对税收授权立法的根本属性进行了探讨,提出税收授权立法只有具备从属性、限制性以及灵活性,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理念才能在立法中得以贯彻,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价值追求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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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行政立法构成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税收行政立法行为与税收行政立法授权同时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前者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税收行政立法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有明显的越权立法之嫌疑、特别授权立法违反《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的要求、部分税收立法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后者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授权缺乏宪法或法律依据等。我国税收立法合法化改革的主要途径是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回归,即建立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为主、以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新格局。这一新的税收立法格局既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我国税收立法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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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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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授权立法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本文针对税收授权立法中的空白授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从税收立宪、程序建设、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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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税收立法权的热议,实际上触及了更为深层的授权立法。由于授权立法具有迅速灵活、专业性强等优势,能有效弥补议会立法能力不足、程序繁琐等弱点,因而被许多国家普遍采用。新中国成立后的授权立法起源于1955年,因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拥有立法权,全国人大授权其制定单行法规,以弥补立法能力不足。但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授权立法才开始真正崛起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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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3年2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之后,地方版的"国五条"细则也纷纷在3月底公布。从法律条文来看,"国五条"对转让不动产所得扣除原值、合理费用后的净收入征收20%个人所得税,早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已经明文规定,并非新政策。新"国五条"的公布主要是加大执行力度,这是执法层面的问题而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然而即便业内人士认为不算"新政","国五条"也引起了舆论对于税收授权立法的关注。以此为切入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历史沿革的梳理,分析了当前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当前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构建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乃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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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存在空白授权的问题,违反《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对授权事项作严格限定,并贯彻《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明确性原则。同时,及时进行法律清理,将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该条款确定征税的新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上升为法律,纳入《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列举的应税所得的范围。还应完善授权立法监督,使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理性,以逐步实现税收授权立法由实然到应然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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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授权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行使,并由被授权者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活动。授权立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形式,已为现代国家广泛采用。①我国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次授权国务院进行授权立法。第一次是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二次是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第三次是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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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份呼吁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代表议案,引发舆论热议,由此展开的社会性反思,或将迅速推动税收立法权的改革。从更深的层面而言,这场公共讨论的真正价值,并不仅仅限于税收立法权,而是可以循此延伸至授权立法这一更本质的问题。回溯历史,中国的授权立法在改革的时代语境下引吭高歌,为国家改革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特别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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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政府税收立法权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首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税收要素、税收程序基本方面的立法权都应由议会机关保留。政府部门只有对税收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即使在授权立法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的授权也只能针对个别、具体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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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地方财政支出刚性需求激增、新经济业态带来的税收征管挑战加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多省市制定实施了旨在促进信息共享、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税收共治的地方税收保障立法。地方税收保障立法在实现税费良法善治、夯筑地方税收保障体系的同时,也面临着缺乏上位法明确授权的合法性危机、核心规范不尽合理的科学性困境、难以实现各方利益协同保障的系统性难题,以及对征管现代化问题的回应存有局限性等问题。未来,应从宏观定位、中观思路和微观设计三个层面着手,以执行性立法、补缺性立法的性质定位为中心,提炼地方税收立法的理性要素,明确地方税收保障立法的作用范围与创新空间;以目标的平衡、价值的平衡、内容的平衡为原则,精准把握地方税收保障立法的设计思路;结合元治、善治、智治、共治的不同要求,推动地方税收保障立法核心规则的设计和配套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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