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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6)
原告:来云鹏,男,27岁,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孟宪生,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北京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茅道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崔国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来云鹏因与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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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2)
原告:贾国宇,女,19岁(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铁道附中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冷友红,北京市燕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 法定代表人:杜胜利,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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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原告:北京中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靖玺,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琰,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梦真,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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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5)
原告: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然,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国华,天津市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务局第二港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桂兰,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方国庆,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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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金湖县陈桥镇。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达珠,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地坛公园13号。法定代表人:冯惠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锦卫,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湖县爱特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阴市金湖县陈桥镇。法定代表人:沈开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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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3)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弘,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雄,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韩德晶,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晓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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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金城旅游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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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2)
原告: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立先,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桐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大顺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博,公司总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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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2)
原告: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 法定代表人:池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朝旭、郝建平,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法定代表人:延伟东,该公司总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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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3)
原告: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伟力新,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晓锋,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员。被告:北京太阳城商场。法定代表人:杨福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商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秀珍,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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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岭镇东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美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家利,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山企业股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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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1)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干部。被告:北京电影学院。法定代表人:刘国典,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克明,北京电影学院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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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3)
原告:朱杭,女,27岁,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 委托代理人:朱明阳,原告朱杭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春雨,沈阳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沿河乡。 法定代表人:张冠军,该公司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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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原告: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慧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赤军、马志强,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明水,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