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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规诉法煤二编第一章中关于自侦立案有两条法律规定。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办案实践中,对这两条关于自侦立案的法律条文究竟应该引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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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赋予的初查权。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是侦查部门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其要求就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目的就是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过去,我们对初查工作重视不够,往往在接到举报、控告、自首等材料后,凭主观分析判断,就与对象进行面对面的拼体力、拼毅力的斗争。对象开口案子侦破,反之则一放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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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就检察机关而言,通常是受理控告、检举和自首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应该立案的,都制作了立案决定书。但决定不立案的,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只是用口头形式将不立案的原因简要地告诉控告、检举人。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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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立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自然包括对立案活动的监督。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监督作专门规定,只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纠正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追究的问题。但司法实践还存在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性的经济、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代替刑事处罚等问题。该立案而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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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 ,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必经的独立程序 ,因此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应当重视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案 ,一般认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人自首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程序及其相应的诉讼活动。多年来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围绕有关刑事立案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探讨 ,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立案的性质和意义、立案的条件或依据、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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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刑事诉讼立案与刑事专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就是刑事诉讼立案。(本文讨论范围仅限刑侦部门针对自己管辖的案件所进行的立案。)刑事诉讼立案要根据案件的损失数额大小、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在实际工作中,刑侦部门往往对符合诉讼立案标准的案件中那些案情复杂、危害性大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立为专案进行侦察,这叫做刑事专案立案。立为专案的刑事案件,要使用多种侦察手段,组织专门力量,实行专案专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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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导读(续二)山丰1.关于立案,新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改是:第一,增加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立案的规定。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二,增加关于审判机关必须受理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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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及其他可能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材料和线索,按照案件管辖所进行的必要审查和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存在,是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专门的司法调查活动。这种审查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便决定是否立案。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侦查机关的广泛施行并不代表其必然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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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行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建议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标准》)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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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是以刑事立案为标志的,又是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由此可见,管辖问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发现一项犯罪事实或者一个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由公、安(安全局)、检、法哪一个机关立案、侦查?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判?这些问题是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初就要解决的,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很好解决,势必影响诉讼活动的开展,甚至会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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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立案管辖制度存在五大缺陷:刑事立案管辖的内容不全,自诉案件范围过大,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之间的分工不明,对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侦查管辖权的表述有误,对人民检察院的机动管辖权限制不当。建议增设或者确认侦查管辖的有关规则;增设亲告罪,缩小自诉案件范围;明确界定侦查机关在直接受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上的分工;准确界定司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军内刑事案件和狱内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恢复人民检察院的机动管辖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