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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于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妥。第一,于法无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仅规定了提起公诉和不起诉两种处理方式。在作出这两种处理决定前,固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但这不是最后的处理,并没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因此,案…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是提起公诉和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3.
苏毅 《天津检察》2009,(2):41-4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发现: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写出撤案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人民监督员评议,再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4.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除了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中主动撤销案件外,还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或者犯罪事实非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况时,建议侦查机关(部门)撤案的情况,甚至可以说运用颇广。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中的撤案是与立案相对的概念,指侦查机关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将案件予以撤销,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侦查机关能否在第一时间正确撤案,事关犯罪嫌疑人能否及时摆脱刑事诉累及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害、人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6.
一、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能否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缺少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能否作绝对不起诉处理,以终止诉讼?目前对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类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起诉处理,即应当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其理由是: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经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即清白无事者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或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达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构…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二是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该条规定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此条文,人民检…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时 ,发现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赵某新的重大盗窃犯罪事实。请问 :本案是否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华竹华竹同志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补充侦查案件的…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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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鉴定结论之告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之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05条作出进一步解释: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退回补充侦查的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给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证据材料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决定退回侦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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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原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时对事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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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出现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对这种情况,我国《刑诉法》第73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对公安机关变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的行为仅有以上限制性规定,还有些不足,该行为宜由原批捕机关进行审查,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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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也一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张谷勇常丽张谷勇、常丽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是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也就是说,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那些在侦查羁押期间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人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只能就符合条件的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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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犯罪时即应按照管辖范围直接立实侦查这是修改中新增的条文,即第八十三条。立案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法定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立案的材料来源除了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外,还有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各自在侦查、预审或者审查起诉等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这时,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往往也就是依法应当对此案进行侦查的机关,尽管此时可能并没有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材料,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仍应直接按照管辖范围进行立案侦查。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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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九十二条 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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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撤回起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4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51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还包括如下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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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王某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一个月内仍不能侦查完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将王某取保候审。但补充侦查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案件仍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请问: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是否受一个月期限的限制?湖南读者贺晓贺晓同志: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检法机关有关规定来看,办案期限有三种计算方式:第一,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相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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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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