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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采体系化方法,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分别调整四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并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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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在理论上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演化。自1986年的《民法通则》开始,到后来随着《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原则成为通说,关于医疗产品责任也是如此。而输血感染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到目前还都是众说纷纭,但依我们《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然目前认为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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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有待深入探讨。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重新定位,应当采纳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二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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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理念及配置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归责原则配置之前提,是找到促进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归责原则需要解决责任成立的正当性问题.不同归责原则有不同的归责理念.过错责任原则针对过错而归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戍为责任的-般性正当理由,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无过错责任针对无过错(危险)归责,它是在考察过错、发现不存在可归责过错的基础上,针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而归责的-种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可以有免责事由,也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利益平衡器,有助于舒缓社会的紧张关系.归责原则的适用,是个案的判断.归责原则存在互相配合适用的体系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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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是侵权行为中重要的部分,我国的实务界与理论界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多有争议。本文通过对立法与归责原则理念的解读,明确了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正确性,以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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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就是确认侵权行为人应否负民事责任的原则,即确认侵权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普遍适用的基本的归责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但是,有关学者提出:铁路法规定的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不是过错责任,也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采用两者之间的一种责任形式.笔者认为:铁路运营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在完全的过错责任和完全的无过错责任之间,不存在第三种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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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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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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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重塑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研究,本文提出了只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建议。文中着重从两方面进行论述,对现有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将有的内容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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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包含“有过错就有责任”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两个层面。近代以来,“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原则逐渐被废弃,代之而起的是风险责任原则。风险责任以风险领域理论为基础,根据一定的标准判断风险发生于何人领域之内,进而确定无过错所致损害的分配。划定风险领域的考量因素包括利益获取、风险开启与维持、信赖保护、损害分散可能性、自我保护可能性等。现代侵权法归责二元体系由过错归责和风险归责构成,风险责任可涵盖现行的危险责任、交往安全义务中的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所有无过错致害责任。风险责任立法可采一般条款加类型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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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大都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害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许多污染行为却并无过错;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对环境侵害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因而要求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现和广泛适用作为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也是和20世纪法律由个人本位发展到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并重的过程相一致的。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已成为一项基本归责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一起构成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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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以便于实践的运用。一、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通说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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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责任原则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90,(3)
一、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的关系 公平责任作为一项侵权归责原则产生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它适用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无法解决的侵权行为。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目前,公平责任原则已为世界大多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纳。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并在第13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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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损害的公平责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89,(2)
公平责任应否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学术界认识不一。持否定观点的同志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解决的侵权损害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二是认为公平责任应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将公平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会造成三种原则主次不分并易误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三是认为将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原则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意图。本文仅就此发表一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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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侵权行为法着眼于现代化的危险性生产活动,引入社会本位价值理念,归责原则以客观归责为中心,发展成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这一多元化的体系。2007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引发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议,特别是该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新法坚持了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入了10%这一最低赔偿标准,但是新法依旧没有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上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这些都值得深入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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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任务是解决因违反经济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以通过规则来补偿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为逻辑起点,确立由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天平归责原则组成的综合层级归责原则体系,适应了经济法责任的灵活性并排除了对受害主体保护的遗漏,保证受害主体能够获得最大的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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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注意义务违反还是受托人义务的具体来看,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的观点均难以成立;依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我国《信托法》的现行的规定,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将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定性为无过错责任同样可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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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此,首先要解决其归责原则的问题。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争议较大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适用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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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因各种损害而出现的事故不断增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经历了一个从同态复仇到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过程,呈现出一种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向多元化的归责原则演进的趋势。但这些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不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因为它们只是多元化补偿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保险理赔出现了。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今天,更多的关注到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考察损害赔偿体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