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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继承在我国是新兴法律制度,体现了公司法和继承法两个法律领域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冲突和协调。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继承人的人数和资格。它不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股权继承后的股东人数,并可能会导致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为此,作者探讨了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形式发生争议的几种情形,分析了股权继承案件中其他常见实务问题,主要涉及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的确认问题,该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何在股权中剔除继承人配偶的权利份额。  相似文献   

2.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我国目前立法上存在空缺。本文通过对股权人身性的分析,得出股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结论。既然股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在继承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的立法选择上,应当赋予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须受公司章程或已故股东生前与其他股东之间所订协议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部分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希望只优先购买被转让股份中的一部分。在对待股份转让限制的立场上,各国立法不一,法、日对股份自由转让较保守,德、美较自由。我国应当将公权介入的空间降为最低。如果公权干预的目的出于平等却将造成新的不平等,则就没有公权干预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和期待权理论。同等条件不仅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还应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付款期限、支付方式等条件等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取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条件,只有在同等的条件下,老股东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特有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股东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这项制度对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护股东的既得利益以及预期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该项制度的模糊规定,导致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阻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因此有必要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以探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6.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渐加快,民营企业不断壮大发展,股权继承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此外,随着全民炒股时代的来临,我国已有股票帐户已经高达一亿多户,股民的股票继承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的特征,其股权继承的分额上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由于股票具有时时异价的特点,也存在继承时间及程序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恐怕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则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7.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国公司法普遍对股权对外转让加以限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指定购买制度等。我国公司法吸收了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也进行了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制度安排。但新《公司法》中如转让事项通知事项具体内容亟待明确、强制购买义务有形同虚设之嫌、优先购买权制度尚不完善等。笔者从西方法系中限制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解析入手,反思了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这一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8.
股权转让合同受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规制,其既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又具有自己的特性。股权转让合同以自成立时生效为原则,以批准或登记生效为例外。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只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不会当然引起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须经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股权变动的不同公示方式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意义。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状况以及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情形做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合同法》与《公司法》相结合的二元思维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有限。《合同法》应当关注相关规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受让人的主观善意等要素,《公司法》应关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发展规律与非法定权本性、股权变动模式对合同效力判断的影响等要素。认定未满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并辅之考察受让人善意与否的效力判断模式,能够同时实现满足理论自足、遵循公司规律以及符合社会实际的多重目标。  相似文献   

10.
公司章程是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或排除性规定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种限制或排除,包括对股权中的共益权、对继承人或者对股权分割的限制或排除。对于限制或排除继承人的自益权,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股权分割的限制或排除可能会导致股东人数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或者股东共有股权,对此,我国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可适当借鉴域外立法。  相似文献   

11.
股权的执行与股权的转让紧密相连.具有较强人合性质的公司,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较弱;相反,公司的资合性质越强,则其股权的可转让性越强.在我国,股权的强制执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学界对有限公司股权能否强制执行看法不一,但股权强制执行具有相当的法理依据,在法律上也渐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强制执行,如何保证原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其中的难点.在实践中,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应当规范化.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中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中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股权丧失等存在不足和空白,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难的局面。文章对如何判断股东是否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会失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并提出对现行法律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近《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做出了规定,设计了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和异议股东购买义务3项制度,但是这3项制度之间存在功能的重叠。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或对股权对外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或只规定3项制度的1种或者2种。有必要对《公司法》第72条进行修改,单独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比较好的方案。  相似文献   

14.
在公证实务中,基于对《物权法》和《继承法》的不同理解,导致对转继承中能否存在代位继承有着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转继承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遗产分割时,若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的,在无法律明确赋予权利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被转继承人的遗产,也即转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  相似文献   

15.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股东股权自由进行内部转让,但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进行的限制是有效的。当二人公司股东内部转让导致一人股东时,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对外转让的股东表决权应当按照人头分配原则,如果其他股东不优先购买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而且股权可以部分对外转让。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在《公司法》中的规定过于粗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障碍。由于股东资格的不可继承性,所以股权无法继承,股权不是继承权的适格客体。应当尊重和保护股东利益,以公司设立及继承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对法律的适用做不同的安排以体现裁判的宽容。  相似文献   

1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是司法审判实践中解决股权纠纷的前提性问题。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股东投资行为是个体行为,股东投资目的是为了取得股东身份并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判断股东身份首先需要确定投资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意,同时公司具有团体性,股东的身份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认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即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加上团体的认同。在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证据与上述标准进行比照,以判断投资人是否有成为股东的真意,其他股东是否知晓并认可投资人的股东地位,从而做出最终的裁决。  相似文献   

19.
公司章程不能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进行规定,也不能禁止对外转让股权,而只能规定向外转让股权的程序性前提.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或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但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为防止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不当限制向外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必须在出让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之日的30天以前做出.  相似文献   

20.
对《公司法》第72条股权转让的解读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转让股权的股东身份未作区别,是一个缺陷。对自兼董事、监事的股东的控股股东,其股权的对外转让不应使用“过半数”,而应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甚至全体股东的同意;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的转让价格,一方面采用单一的股权转让价格,即采用综合评估与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另一方面赋予其他的股东异议权,认为价格不合理,可申请鉴定或者直接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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