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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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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处罚挪用公物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挪用公  相似文献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八章经济类错误中分别设立了“占用公物”、“挪用公款”、“借用公款”错误(下称“三用”错误)。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容易将这“三用”错误混为一谈。本文拟就“三用”错误异同,作一粗浅分析。《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占用公物”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占用公物长期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第八十条挪用公款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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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特定公物 ,其中 ,公款具体包括五种 ,特定公物除法定七种外 ,还包括“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的物资。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 ,既混淆了“单位”与“个人”的概念 ,又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相一致。对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性质 ,应根据行为人在使用公款时有无造成公款在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主观心态来具体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熊选国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中的法律...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勇 《河北法学》2003,21(4):55-58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及职 务犯罪的特点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8.
析挪用公款案件中使用人不退还的法津责任孙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了挪用公款罪、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补充规定》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是对我国刑法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修改补充,并规定了新的罪名,即挪用公款罪.在此之前,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两次通过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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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后,“两高”又于1989年颁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解答》二、(一)中指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言外之意,如果不是“为私利”,就不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即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只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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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情况较多,情形也比较复杂,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发布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司法实践部门在适用具体条文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为此,现就适用《解释》应当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阐释。一、关于《解释》出台的背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9日制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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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特定公物是与特定公物相对而言的。特定公物与特定公款共同构成特定款物。根据1997年刑法第27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定款物是指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7种用途的款物。挪用特定公物的,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和实施后,都可构成犯罪,而挪用非特定公物的,在1997年刑法实施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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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了挪用公款罪。经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实际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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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挪用公款罪,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九八九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曾规定:“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挪用公款归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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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增设挪用公款罪后,理论和实际部门的同志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特别是两高1989年11月6曰颁布《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之后,许多问题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直接影响挪用公款案件的查处。本文试就当前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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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概念的法律思考朱贵雄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挪用公款罪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试从挪用公款罪概念应具有的逻辑含义角度,提出界定挪用公款的探讨意见。一、挪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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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对《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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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经过近二年的司法实践,两高又于1989年11月6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新解答〉)。《补充规定》以立法的形式将以贪污论处的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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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20.
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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