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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通公司向支付宝和财付通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提起的网络结算专利诉讼案打响了新一轮的商业方法专利大战。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持有的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严重不足。在已经袭来的商业方法专利大战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积极应对,通过主动申请专利无效、寻求和解或请求法庭调解、制定缜密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战略以避免重蹈DVD行业之覆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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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韩国均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日本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和韩国的专利权范围行政确认制度。日本的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鉴定制度,其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因此有效性遭到质疑。在韩国的制度下,行政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却因此被指责与侵权诉讼重复且两种程序的法律关系模糊。两国制度的共同优势在于可实现专利侵权纠纷数量控制、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不侵权的确认程序等,因此属于行政机关实施的灵活的侵权纠纷解决或侵权判断机制。对日韩两国的比较研究可对中国提供有益启示,因为在中国仍需要保留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并需要对该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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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甲公司于2002年7月30日向乙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提出调处请求,诉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01352054.7,名称为"出租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市局依法受理此案,并向被请求人丙公可下发答辩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丙公司答辩称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其它城市公开使用过,应为无效专利,但未在答辩及该案调处期间向市局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无效的申请.市局于2002年9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第56条第2款、第57条第1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3条之规定,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构成侵权的出租车更改色彩;二、本案调处费1000元人民币由丙公司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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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高智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正式起诉摩托罗拉移动,诉称摩托罗拉侵犯了高智公司的专利并且拒绝支付专利许可费.其后,高智公司又起诉了AT&T、T-Mobile以及Sprint等移动通讯公司.据称,高智公司拥有35,000多件专利,其中许多专利组合涉及到智能手机及相关领域,而且它又吸引了多达50亿美元的资本来进一步充实其已经令人生畏的专利弹药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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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扭曲态势:越来越多的整机制造商被美国专利蟑螂(俗称Patent Troll,指不从事产品实际生产和销售,以购买相关专利用于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众多从事实体业务的公司,从而收取侵权赔偿金或和解费用的专利运营公司)告上法庭,动辄被索以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或和解费用,加之雇佣美国专利诉讼律师的不菲花费,整机厂商为此类诉讼付出了沉重的金钱代价和难以计数的时间、精力成本。对于刚刚跨出国门开拓美国市场,且处于成长上升期的中国整机制造商而言,微薄的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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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于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专利屠宰"开始了。当众多中国网络公司对成功的理解,还局限于"浏览量大"或者"赚钱多"的时候,国外的互联网巨头已经在网络市场中偷偷埋下了专利纠纷的种子,等待成熟的季节收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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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如果发现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可以在侵权诉讼中采取什么样的侵权抗辩?在日本,一直以来,即使是在专利存在无效理由的情况下,实务中仍然是采用如下的权限分配原则1:“既然专利已经被授权,除非有确定的宣告授权无效的决定,否则效力不会当然丧失。通常法院是不能对专利是否适当、是否具有效力进行判断的。被诉专利侵权的被告也必须通过无效宣告决定来使专利无效。”2为此,在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存在无效理由时,被告往往会采用公知技术抗辩说(自由技术的抗辩说)、限定解释说、技术范围不确定说、当然无效说、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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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时,只规定了可以采用和解、调解等私力救济,以及行政处理、司法诉讼等公力救济,对于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占重要地位的社会救济手段(仲裁)没有涉及,而目前对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都存在一些不足,这一领域社会救济手段的缺位与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向的时代背景不符合,也无法满足专利侵权领域的实际社会需求。本文提出应该在专利侵权领域构建仲裁制度,并对专利侵权制裁的定位、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机构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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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四年、被媒体称为“中国智能一卡通专利第一案”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昨天(10日)记者获悉,深圳市旺龙智能宣布“旺龙诉科松电子、招商银行专利侵权案”以和解告终,科松电子以后将支付专利费,而招商银行则将停止使用侵权的电梯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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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已有的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论文多比较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或判例,并据此提出中国专利间接侵权应该借鉴的内容。本文尝试从因果关系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种类,得出哪些应当列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之类型的结论,以供司法实践及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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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参与程度逐渐深化,对现行的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算法的可专利主题。因人工智能算法看似与传统的数学算法一致而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尽管存有争议,但从专利法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与时俱进”的时代使命出发给予其专利保护是较为务实的做法。二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审查标准。针对传统专利性判断标准已在人工智能时代失灵,适当调整“专利三性”,确立适合于人工智能专利的“新三性”标准。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主体的界定。在人为因素仍作用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基于专利法中“二元主体结构”,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资格,同时将专利权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或管理者。四是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在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上采取动态区分规则:区分人工智能不同的发展阶段;区分不同阶段人类介入因素的作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对侵权结果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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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通信行业一直是专利冲突的主要战场之一。而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除了"中华"兄弟之争,可能就要数苹果与三星间你来我往的专利侵权诉讼最夺人眼球了。总体上而言,一台时下主流的智能手机往往会使用到如下几类技术专利:(1)基带技术专利,即通常业内所称的基本专利。这些专利技术实现了通信标准所定义的各项功能,手机每支持一种通信制式,就必须要使用到该制式下的基本专利技术,无论智能手机还是功能机均是如此;(2)功能模块技术专利,主要是指智能手机中普遍具有的功能性模块,如WIFI、蓝牙、GPS、各种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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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识产权成为热门话题,各种研究方兴未艾之时,作为知识产权核心的专利更是攸关产业技术的提升和在世界舞台的竞争力,对专利的研究就更是应该受到重视了。尤其是谈产业升级首先要对专利保护进行研究。可是,什么是专利研究呢? 将创新的技术转换为法律文件,就是专利,研究技术转换为法律以及将法律文件再转换为技术的过程,就是专利研究。技术转换成法律是专利获得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得到的过程(procurement);而法律转换成技术的过程,就是侵权诉讼(litigation)、转让(assignment)与许可(licens- ing)的过程。专利研究的重点应当集中在对这些过程的研究。也就是对实践过程的研究。虽然法学界各领域都有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区分,但是在知识产权的领域,因为还在萌芽发展的阶段,对专利的研究却是只见实践过程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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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原告博罗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耳机、耳麦的制造商。2003年12月25日,原告以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宏霖公司)申请的名为“耳机(CD-760)”、申请号为 01325128.7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已于申请日之前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已经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