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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我国自设立海事法院以来,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在地方法院与海事法院间进行了多次调整.海事行政审判实践表明,由地方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存在诸多弊端,鉴于海事法院建制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法官具有特殊裁判能力等优势,海事行政案件宜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相似文献   

2.
论船舶扣押基本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扣押作为一种海事保全措施与普通的财产保全有很大差异,必须由海事管辖权法院专门管辖;必须基于特定的海事请求,被扣船舶应与该海事请求存某种法定联系;扣押对象是符合特定要求的船舶;扣押方式有"死扣押"和"活扣押"。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管辖作出了重大变革,赋予上级人民法院相当大的一审行政案件管辖配置裁量权。上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有效运用管辖裁量的同时,也存在怠于裁量、滥用裁量的可能,也可能作出不公正裁量。为此,我们应科学合理地裁量指定管辖、提级审理抑或原法院管辖,并且通过赋予当事人管辖裁量听审权,建立完善的管辖裁量复议制度,切实发挥上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管辖裁量的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4.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是法定特殊地域管辖,不排斥协议管辖。劳动合同可以协议地域管辖法院,属于约定特殊地域管辖。《解释》第8条没有体现对劳动者实质倾斜保护,而且跟不上形势发展。2013年生效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对此未做规定。立法或司法需在《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条的基础上,坚持劳动诉讼可协议管辖法院的规定,增加劳动者住所地和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作为有权管辖的法院,以完善劳动诉讼地域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5.
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设立税务法庭十分必要 ,它是应对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和大量性、实现依法治税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设立税务法庭具有现实可能性 ,设立税务法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各地已经有了相关实践 ,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税法专业人才。税务法庭在性质上属于法院的专业法庭 ,各级人民法院均应设立。税务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方面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税务法庭可以采取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形式。税务法庭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就我国证券交易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管辖和诉讼时效作出了规定,级别管辖方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人们并无异议,但在地域管辖方面,结合中国实际,以侵权行为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院为首选管辖法院,应更为合理;至于诉讼时效,结合证券交易的特征和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做法,应采取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应为1年,最长时效不超过3年或5年;对特别情况,可作出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7.
确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设置及其案件管辖,应当基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诉讼经济原理、司法改革相关政策、行政区划改革政策等因素,以及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理体制。必须以坚持检察职权法定为前提,弄清楚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功能所决定,其管辖案件应当实行固定管辖与接受指定管辖相结合。其固定管辖案件需要与按行业设置的公安机关侦查职能大致衔接,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管辖范围大致对应。其接受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是具有受地方因素影响的高度可能性的案件或者已经受到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  相似文献   

8.
侦查实践中,指定管辖制度可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犯罪案件无人管辖的不利局面。近年来指定管辖的案件不断增加,司法实践在不断地丰富,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等程序方面衔接不畅,有时甚至发生冲突等问题,给案件诉讼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此,要明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效力,理顺衔接好诉讼环节间的关系;应遵循以法定管辖为主,以指定管辖为特例的原则,防止指定管辖被滥用;在办理指定管辖工作中,既要注意程序,也要重视对案件实体的审查;另外,要以制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规则》为契机,研究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工作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有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和厦门八家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国内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二)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三)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后两类案件的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都是外国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因而这样的案件是涉外海事案件。 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应根据其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特殊性,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确保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最高权力原则和处理对外事务的独立权力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理中直接表现为国家对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亦即国家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所允许的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享有对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权力。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在行政裁决案件的判决形式中,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是由于行政裁决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所致。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以克服这两种判决形式的局限。 一、行政裁决案件判决的特殊性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行政权力过程中,以第三者身份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作出的处理或裁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政裁决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而依法向法院起诉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  相似文献   

11.
自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在海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经历了几番往返。海事行政诉讼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最高法院似乎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争议。本文在介绍了海事行政诉讼管辖权经历的数次调整后,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海事行政诉讼专门管辖权的回归是历史趋势的观点,并剖析了目前存在的法律障碍及反对声音,描述了海事行政诉讼专门管辖权再次回归之初的相应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12.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是不同的,两者都在原来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基础上有所改变,提出了新的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模式,并针对新形式的实施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3.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日趋复杂化、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及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已然成为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为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温岭法院在对2010年至2012年间处理非诉行政案件实践进行二次调研后,梳理出当前非诉行政案件审执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新难点,并提出针对性解法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具有其特殊性.海事确认程序包括审查范围、形式及内容、管辖等内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 ,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 ,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 ,哪些不能审查。受案范围与诉讼三方关系甚密 ,对法院而言 ,它意味着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对行政主体来说 ,它意味着其行政行为受监督的范围 ;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 ,则意味着行使诉权的范围 ,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在第 2条、第 5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概括式规定 ,第 11条、第 12条分别从正反两方面作了列…  相似文献   

16.
为克服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痼疾,减少行政审判中的不当干预,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这是对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一种灵活变通,同时确认和巩固了"异地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先期改革探索成果。由于立法条文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的改革试点呈现出"转圈推磨异地管辖"、"相对集中选择管辖"、"集中交叉混合管辖"、"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和"铁路两级法院管辖"等跨区域管辖新模式,其中既有对以往改革探索的修正和完善,又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敢于突破和创新。作为地方法院省级统管完成之前的过渡性安排,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承载着开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破冰之旅"的历史使命。为回应修法条文的先天不足,避免改革试点的"碎片化",应当借助价值位阶和利益衡量方法消弭潜在的价值冲突,同时在制度构建和配套措施等中观或微观向度作出具体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具有其特殊性。海事确认程序包括审查范围、形式及内容、管辖等内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有清楚的认识并不合理。而且,我国立法规定与2005年海牙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表明我国有关涉外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9.
主司司法调解的法院,一直以来只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而对于行政纠纷案件的处理则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大量的行政案件,法院在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及相关协调工作后,只能用法定结案方式"撤诉"来替代,而无法直接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而行政审判实践中调解的潜在运用比民事诉讼更甚,大量的撤诉实质上是没有调解书的调解.我们呼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完善司法调解体系,实现司法调解保证下的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20.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区别标准新表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标准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具体化、个别化.根据这一标准,目前法院已经受理部分非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我们不能因为法院受理了这类行政案件,就在行政法理论上曲解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以论证法院受理此类行政案件的合法性.本文最后论述了法院审查非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能性以及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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