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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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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1、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相似文献   

3.
【要点提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若被执行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被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仅审查公证债权文书本身的合法性,除非明显违法,人民法院不必对公证债权文书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查。  相似文献   

4.
公证债权文书的地位,有赖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类似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性质,因此,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无须进行实质审查和严格审查。但作为利害关系最紧密的被执行人,自有迫切冲动从程序上实体上寻找瑕疵,以求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目的。执行救济制度的确立,为这些人提供了正当的程序和途径;而人民法院也借此得以明晰公证债权文书有无瑕疵、瑕疵的严重程度。执行救济制度从无到有,意味着公证行业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有必要更加严格,以应对可能面临的“吹毛求疵”。  相似文献   

5.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务中,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结果上,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作出实体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治统一。  相似文献   

6.
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国家公证机关的重要业务之一。但在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关对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不愿受理,有的受理后不知如何证明,也有的虽已出具了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却又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执行不了。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和执行人员来讲,有的对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执行也不积极。上述这些问题,导致了目前强制执行公证业务难以开展的现状。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此类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中作了限定,专指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公证实践中,此类文书主要为银行的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各类还款协议等。由于《公证暂行条例好4(民诉法)中的债权文书作了缩小性解释,又没有明确列举其种类,因此目前此类公证事项范围狭小,加之担保登记制度的出台,使此类公证的证源日趋萎缩,公证机…  相似文献   

8.
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7,(4):37-42
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 一、争议的沿革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9.
保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近来,一些债权人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保证债权文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却裁定不予执行。不仅一些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感到不解,即便是某些公证机关甚至司法行政部门也对此提出质疑。〔1〕这一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件,而公证保证债权文书是债权文书之一种,既然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10.
一、公证在担保业务中发挥作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我国<公证法>第37条也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11.
李汉昌 《法学家》2006,(2):19-23
一、现行的公证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表明公证是一种法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强制执行是公证推动社会诚信体制建立的司法保障,是公证作为国家证明活动的权威性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12.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疑难问题探讨高金初,陆启舟,汪有凤近年来,随着公证事业的迅速发展,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有效地加强此类执行工作,可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  相似文献   

13.
刘疆 《中国公证》2013,(9):38-48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登载了最高法院(2011)执监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80号裁定”)。该裁定一经发布,立即在公证界引发热议。笔者认为,虽然业内对该裁定中的某些内容还存在争论(例如,诸多法官和公证员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分歧)①,  相似文献   

14.
明确罚金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列举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中,刑事法律文书只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这意味着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案件不可由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15.
张志明 《中国司法》2001,(10):58-60
所谓“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赋予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担保法》、《合同法》、《公证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等。然而由于我国尚未颁布《公证法》、《物权法》,对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可依,且由于这项业务与法院的执行业…  相似文献   

16.
正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会自动履行,除非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原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法院依公证机构出具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依法审查受理该种强制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17.
司法信箱     
如果公证机关不撤销其错误公证,人民法院能否依照事实和法律予以裁决?编辑同志: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事实有误的公证证明文书,可建议公证机关予以撤销,但如果公证机关不予撤销时,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可以依照事实和法律  相似文献   

18.
几种新的有执行效力之债权文书□严继宁我国《民诉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此类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  相似文献   

19.
张金柱 《山东审判》2012,(3):103-104
近年来,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呈现"集中爆发,高幅增长"的态势。鉴于该类案件的特殊产生环境,加之当事人本身取证能力有限,故在与网络有关的侵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权利人都会借助公证保全证据。对于公证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相似文献   

20.
正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群众意见大,社会关注度高。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公信力,近年来在执行中引入公证的案例已不鲜见,这种被称为"公证执行"的方式,通过借助"公证的眼睛"对执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增加了执行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事后以执行财产缺损为由,闹访缠诉,责难法院。2012年7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因被执行人齐某涉嫌刑事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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