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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东方的宗教与法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代东方是佛教、道教、希伯来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世界上几个主要宗教的发源地,随着宗教的产生与发展,对古代东方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这里仅以当时的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印度法、伊斯兰法、俄罗斯法和中国法等几种主要类型的法为例,探研它们间的关系。 在古代东方宗教对每种法都产生过影响,只是程度的大小不一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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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法的两大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印度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悠久的法律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以其古老而神秘的东方色彩闻名于世,并最先激发起西方学者对东方法研究的兴趣。古代印度法律文化有其根深蒂固的宗教基础与民族特性。正因如此,中世纪阿拉伯人征服印度后,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数百年的推行对印度法的影响均未获果。18世纪英国人将印度沦为殖民地,强行推行英国法,使印度法纳入普通法系的行列,但印度法并未全盘西化,古老的法律文化传统对其仍有十分明显的影响。即使在印度人早已获独立的现代法制建设中,这种文化的影响也依然潜移默化的存在着。古代印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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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东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马克思的理论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代东方农村公社内部关系的显著特点是村社成员对村社共同体的依附性.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有其经济成因,由此决定了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基本特点是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核心和目标.建筑在这种社会结构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压抑了人的个性和理智的正常发展,建立在种姓制度基础上的古代印度法制就是其中的典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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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其法律具有深厚的宗教哲学基础,与宗教关系密不可分.统治者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实现对被统治者的稳定统治和国家的各方面管理,宗教对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的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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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古代法》一书对研究藏族古代法律及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藏族古代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惯行”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但是 ,由于西藏在社会发展及自然条件等方面的特殊性 ,使西藏《法律二十条》等古代法律及与之互动的法律文化 ,在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的同时 ,呈现出作用的相对有限性、发展的稳定性或僵化性、法律制度及文化现象的多元性、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与通俗性等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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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的宗教性出发,初步探讨了法律如何被信仰这个问题和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与宗教有着多向度的渊源关系,最为明显的是基督教的法律脱胎于宗教,带有明显的宗教印记,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与宗教的祛魅化,法律的宗教性逐渐变淡、被人们所忽视,法律信仰危机凸显,面对这种情形,处理好法律与宗教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因此,要重视法律的宗教性,重构法律信仰,解决法律信仰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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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有着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本文着重从中国远古时代"神权法"的产生、宗法制传统宗教的"孝"和礼仪、宗教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指导思想的渗透和影响、宗教观念在具体司法制度中的体现这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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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法是世界主要法律传统之一。它包含着丰富的理念和制度,并在整体上形成了不同于其他古代法的鲜明特征。它在宗教和政治的关系上,表现为宗教之法;在不同种姓的关系上,表现为婆罗门之法;在学理与制度的关系上,表现为学说之法;在不同教派、行业与地域的关系上,表现为多元之法。深入研究这一法律文明,不仅可以拓展比较法的视野,而且有助于借鉴其中的有益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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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中也有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包括法律与宗教、法律与等级身份关系、法律移植与法系等三大问题。东方国家存在形成法律与宗教相结合的有利条件。它们结合得还很紧密,东方宗教经典里有法律,世俗法典里有宗教。东方国家的法律在古代起了确立、维护身份等级关系的作用,到了近现代则起了废除这种身份等级关系的作用。在东方,法律移植往往与法系的形成、淡化、解体联系在一起。法律移植后,原法系中的有些传统法律仍会在一定时期内存留,究其原因,与传统文化关系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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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统治者惯用刑法来规范与佛道教有关的一些问题。唐律、宋刑统、明律和清律中多处涉及确定僧道的法律地位、禁止擅自充任僧道、保护佛道神像、打击诬告僧道和诬告僧道行奸的行为等 ,但实际生活中仍有大量僧道犯罪 ,其中包含谋杀、行奸、抢劫、诬告等。与其他古代东方国家相比较 ,中国古代刑法中宗教方面内容有自己的特点 ,主要与我国古代宗教、政治状况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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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为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政府部门规章、中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都对习惯进行了认可,赋予习惯以法律地位,确认了习惯法在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中次要、补充的法律渊源地位。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习惯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民族习惯、地方习惯、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习惯、家庭习惯、继承习惯、丧葬习惯、生活习惯、宗教习惯、国际惯例等。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认可的变化代表了一种“为生活而立法”的新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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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技术的内涵与外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达到人类通过规则而使共同生活成为可能的目的,但是,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并非不能作为一个群体生活,宗教和道德在维持人类社会的存在上起到了主导的作用。所以,在古代社会,宗教、道德和法律同时作为社会的控制手段;到了近代,法律则成为了主要的控制手段;而在当代,通过法律的规制可以说达到了无所不在的程度,通过引入具有可操作性和专业性的法律技术,法律完全取代了宗教和道德的地位,而几乎成为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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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渊源的研究具有三个发展脉络。第一脉络为“立法渊源说”(始于20世纪80年代)。这一脉络法律渊源学说呈现“本质渊源说”“表现形式说”“效力渊源说”和“混合渊源说”的发展逻辑。第二脉络为“司法渊源说”(始于20世纪90年代)。法律渊源学说从“法官法源说”精细化为“权威理由说”。第三脉络为“综合渊源说”(始于21世纪)。学界从立法和司法双重角度分析法律渊源价值和具体规范的法律渊源属性。回顾新中国法律渊源研究历程,可以发现,法律渊源研究始终围绕“法律渊源与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与法律方法”“法律渊源与法”核心争论点。法律渊源研究受国家法治建设发展影响、得益于国外法源理论且与学者研究视域有关,研究视角从法律渊源地位转为法律渊源适用,法律渊源内部理论逻辑与实践品性也逐渐完善。展望未来,法律渊源研究范式应超越制定法本位,研究场域囊括法治实践,研究目标致力于法律渊源体系,以构建实践性法律渊源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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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形式构成较为复杂,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等。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类、非刑事类和混和类三种,其中刑事类法律形式有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非刑事类法律形式有令、格和式;混和型有申明、指挥和看详。申明中有两类属于刑事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根据在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和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其中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渊源是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宋朝法律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繁多而有分工。宋朝法律形式的繁杂导致中后期"事类"立法的兴起,最终促使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转向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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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中有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包括法律与宗教、法律与等级身份关系、法律移植与法系等三大问题。东方国家存在形成法律与宗教相结合的有利条件,它们结合得还很紧密。东方国家的法律在古代起了确立、维护身份等级关系的作用,到了近现代则起了废除这种身份等级关系的作用。在东方,法律移植往往与法系的形成、淡化、解体联系在一起。法律移植后,原法系中的有些传统法律仍会在一定时期内存留,究其原因,与传统文化关系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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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的法律体系具有混合性特征。除宪法、制定法、普通法外,习惯法也是南非重要的法律渊源。在公法领域,南非法主要受普通法系的影响,而私法领域则主要体现了罗马-荷兰法、习惯法的痕迹。在司法制度上,南非主要沿袭英国的做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