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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信息由于信息量大、分布广、更新快、使用难度大,以及物流行业从业人员繁杂、企业维护物流信息的法律思想薄弱、法律保护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对其的保护还需完善。要建立统一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借鉴国外有建设性的保护内容,明确保护效力范围,以完善商业秘密在物流领域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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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信息由于信息量大、分布广、更新快、使用难度大,以及物流行业从业人员繁杂、企业维护物流信息的法律思想薄弱、法律保护不健全等因素,导致对其的保护还需完善。要建立统一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借鉴国外有建设性的保护内容,明确保护效力范围,以完善商业秘密在物流领域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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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55-5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问题日益显现,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少数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严重损害,而且也极大地挫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生产积极性。因此,要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必须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和特征,知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法,其中包括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各种规定,同时,还应掌握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有力补充的几种自我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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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55-57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自我保护问题日益显现,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少数单位和个人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不仅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严重损害,而且也极大地挫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生产积极性.因此,要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必须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和特征,知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法,其中包括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各种规定,同时,还应掌握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有力补充的几种自我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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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蔚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5)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逐步强化。目前在技术合同法、科技行政法规、企业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刑法中,均对商业秘密作出了法律规定,已基本上建立起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体系。但这种保护体系尚不完善,表现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过于分散,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很不统一;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充分,法律的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因此需加强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构筑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核心,以民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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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天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73-75
随着中国商品经济走向成熟,人才和信息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频繁发生,这有很大一部分是与企业人员流动有关的,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完善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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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侵犯主体不明确、尚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法以及统一的商业秘密评估标准与机构等存在缺陷。应通过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而确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原则、侵犯的主体和保护范围、明确有关国家机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建立国际标准化的商业秘密评估机构来与国际接轨等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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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侵犯主体不明确、尚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法以及统一的商业秘密评估标准与机构等存在缺陷.应通过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而确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原则、侵犯的主体和保护范围、明确有关国家机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建立国际标准化的商业秘密评估机构来与国际接轨等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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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至关重要,它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已加入WT0,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与国际接轨,要充分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功能,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为中外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本文论述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措施,并就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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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倪世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4):24-2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权保护同等重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对商业信息的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是无形财产,属于知识产权,但它又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特点,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完善相关立法对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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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亚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2)
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防范性。其秘密性不同于技术信息的秘密性而具有相对性;其价值性的基本核心在于对权利人具有重大的积极或消极的利益影响;其实用性不仅指能实际地应用于生产、管理和经营,还指可能实际地造成消极性的“实用”结果;其防范应是指权利人采取了适当而合理的保密防范措施。确定某种经营信息可否以适用竞业禁止规则的方式加以保护,应以该经营信息对于权利人是否具有重大的积极或消极的利益影响,且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为衡量准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适用竞业禁止方式保护时必须遵循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普遍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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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商业秘密已成为参与市场竞争者在激烈的商战中保持其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盗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在法律上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是每一个商业秘密持有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本文通过浅析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与不足之处,进而对我国的立法体系的完善及立法模式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5):54-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中国海监是《海岛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承担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执法职能。为全面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有效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依据《海岛保护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相似文献
17.
陈蕾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4):40-46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国家通过刑事立法惩罚严重侵害权利人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必然的.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考虑,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应当以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为主,刑事保护是一种补充.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要坚持必要性原则、适度性原则,本土化原則和前瞻性原则,对利益平衡、价值取向、战略选择等做全方位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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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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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权利人的一种无体财产权 ,任何主体不能对其侵犯。竞业禁止属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 ,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主体。择业自主权为宪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除非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任何主体不得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