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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难点问题在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范围;使用伪造、变造的非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定性;对“使用”的理解;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行为定性;使用作废的银行存单诈骗的行为定性。这些疑难问题的解决应仰赖金融与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2.
大陆法系刑法相关的出罪理论在我国刑法的犯罪论中如何定位、如何适用是困扰我国刑法学的难题.在没有确切定位的背景下,可以考虑用但书的立法规定对现实司法中需要救济的行为进行出罪尝试,用相关理论的具体内容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构成要素.在但书与违法阻却事由方面进行比较,即但书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但书与正当化事由的比较、但书与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进行比较,但书可以借鉴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毒品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岸刑法在毒品概念、分级制度、毒品犯罪对象和行为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大陆刑法在毒品犯罪对象、行为类型等方面有着较为完整的规制体系,台湾“刑法”在毒品分级制度和使用行为犯罪化问题上迥异于大陆刑法。研究还发现,台湾“刑法”的毒品分级制度、毒品目录更新机制、对制毒设备和施用毒品的器具的刑法规制值得大陆刑法借鉴。  相似文献   

4.
论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学的研究中,犯罪行为举足轻重.“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正是行为在刑法中地位的鲜明表述.传统的刑法理论将犯罪行为穷尽地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二大类.笔者认为,持有行为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并从行为性质、状态方面予以论证.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相似文献   

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6.
在直接故意犯罪的语境下,以刑法第347条所规定行为到底有没有行为目的,目的是什么为切入点展开论证。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具体是指制造毒品的行为,以贩卖为目的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持有毒品的行为;区别刑法第348条与第349条的关键在于行为目的确认,对运输毒品行为的定罪方面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一刀切。在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不能确实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时,可以采用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理进行处理。当一行为同时可以被“法条竞合”的各该法条进行事实上的“想象竞合”评价时,有必要在解释时考虑行为目的,以便对行为进行恰当地区分。  相似文献   

7.
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不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至少缺乏全部占有其所主张数额的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益补偿要求不能简单评价为以“恶害”威胁;被敲诈者的“恐惧心理”缺乏规范支撑和现实意义.被敲诈者由于先前的失范性行为造成“行为实施人”真实、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实施人”继而主张利益补偿的诉求行为,即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主张,在排除构成其他诸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例外后,应该在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考虑将其做无罪化处理.事实上,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与被敲诈者之间妥协性、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双方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带有民事协商和私法自治的性质,刑法规制并无必要强行介入.当然,“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否定性评价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要辅以特定的规则限制,“行为实施人”利益补偿诉求应当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为约束条件.  相似文献   

8.
近期由醉酒驾驶、飙车等“高危驾车”行为引发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该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不断。而以有利于司法裁判为出发点,由规范与价值的二元视角为方法论,展开对“高危驾车”行为的主客观分析,可以确定上述行为能否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由驾驶人在事发之前、事发之际与事发之后的行为事实为根源,分别抽象出“模型化”的证明方式,以推断其主观意识与意志因素,进而确定其主观罪过;在客观方面,对“高危驾车”案件所具有的共同行为事实进行价值抽象,以构建出广泛适用的客观行为评价模式,由此形成对类似案件的一般评价规则。  相似文献   

9.
频发的虐童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视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其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其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具体落实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情形,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幅度.理论界对于强迫交易罪的分歧甚多,主要体现为“完成交易目的+交易形成”说与“牟取暴利+交易履行”说的分歧.通过对暴力、威胁行为的本质目的、发生阶段和行为程度等方面对强迫交易罪本质的进行检视,确立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本质应为“牟取暴利+交易形成”,才能避免司法实务的混淆.  相似文献   

11.
对于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在目前我国的刑法基本文本中表述是大致相同的.由此,在学界,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有了一定的争议.在目前我国刑法文本的框架下,采取体系解释的方式,两个条文中共同存在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客观行为具有较为巨大的差异性和不同性,基于两个条文的自身...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银行ATM机发展出了无卡无折快速存款业务,但在ATM机上办理该项业务的储户因不熟练等原因常在未竟操作的情况下离去,后续储户将前者滞留在ATM机中的待存现金取走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司法实务界尚存争议.绝大多数疑难复杂的财产犯罪案件都与“占有”这一刑法概念有关,本文将从两则案例切入,在对刑法占有的建立、维系、消逝与归属进行系统论述的基础上,结合ATM机的实际运作机理,最终判定滞留在ATM机里的待存现金仍归被害人占有,他人将此取走将涉嫌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借卡人与名义持卡人之间存在事实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名义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卡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影响行为定性评价的法律关系。所以,挂失并取走他人存在借用本人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在民法层面,只是不履行债务行为的一种,并且这种不履行完全属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不履行,因此缺乏对该种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涉及刑法中的“中立行为”.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否认中立行为违法性的观点,割裂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系,混淆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运用”的行为属性.犯罪构成要件承担着禁止性评价的规范功能,行为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是刑法归责的依据.在主观要件认定中,行为反证和司法推定是判断网络技术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方法.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滥用P2P技术,使公司内部服务器成为淫秽视频源,提供检索和播放服务,并通过文件碎片技术、虚置信息审查机制等方式逃避监管,符合《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网络技术滥用的法律应对中,应完善前置性的技术操作规程,衔接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在犯罪风险控制和互联网创新保护中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15.
世界各国刑法中多将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加以犯罪化且规定为侵犯公民性权利的严重犯罪之一。我国的刑法仅仅只将强制猥亵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犯罪化。但是,现实中已经出现的“同性相奸”行为无刑法条文可适用的现实已经凸现出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局限。因此,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理性的检讨并对其进行完善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刑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目的之现实体现。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修改,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刑法的滞后之处。刑法典与基础理论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告别客观违法、主观责任原则,贯彻《刑法》第五条所隐含的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违法是对行为的刑法评价,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刑法评价。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是与刑事责任相应的犯罪,即行为构成的犯罪、实质违法意义的犯罪,这区别于行为人所成立的最终意义的犯罪;对具有形式违法、实质违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时,行为人才成立犯罪。在此指引下,对《刑法》(总则)第二章提出了完善建议并进行了说明。框架上的重大变化是将刑事责任独立为一节。在具体内容上,参考了德国《刑法典》,增加了“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但未作为,以致危害与造成结果的作为犯罪相当时,是不作为犯罪”“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等规定;参考了日本《刑法典》,增加了“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不违法”的规定;此外,增加了认罪认罚、单位合规作为减免刑事责任的事由;同时,贯彻行为违法、行为人责任原则,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删改。  相似文献   

17.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禁止重复评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具有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机能。正如日本刑法学家指出:刑法在法律上具有明确规定无价值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机能,预先规定出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可对一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是刑法的评价机能。①因此,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对人的行为的非价评价。禁止重复评价(Doppelverwer-tungsverbot)是刑法评价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本文对这一原则略加探究。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探讨——基于对一个案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计算机犯罪趋于成为低门槛、低龄化、产业化的普通犯罪,故而作为一种根源性行为的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应当加以格外的关注。但是,无论是依据现行刑事立法还是传统刑法理论,都难以全面评价和制裁培训黑客技术的行为。本文认为,刑事立法上对于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加以评价的核心,是行为性质从“传授”向“传播”的转变,也是行为核心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在此基础上,应当全面思索刑法干预的提前化和视角转换问题,从而增设新罪名,兼顾化地实现对于“技术传播”行为的保护和对于“技术滥用”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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