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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要明确这样几个问题: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原则上丧失诉权;起诉期限是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只有在起诉期限内起诉才会被法院受理;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都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只适用于有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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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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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的设立依然带有浓厚的民事审判色彩。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沿袭或者说尚未走出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理念,从而使“原告就被告”继续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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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宗璋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2):61-66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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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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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架构合理的审查模式,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分别确立适当的标准和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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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是行政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如果被告不能确定或者确认的被告不合格 ,诉讼就会因缺少一方当事人而无法进行 ,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被告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被告可归结为七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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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东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5):58-60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司法价值目标的一项重要制度。举证责任的合理公平分配对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根据现行的行政法律规定,结合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从我国行政举证责任的内涵、举证责任的分配等角度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主要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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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行为,谁被告”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谁主体,谁被告”的完善,是由人权理念的提升、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加入WTO等现实国情决定的。文章从宪政基础、现实基础和行政行为的性质等方面探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谁行为,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被告确认规则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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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在不断调整。由此,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管理职能被转移到其他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起诉时,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呢,还是由接受该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呢?例如:一公民状告某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许可证违法案,原告请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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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没有争议,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一直有分歧。一部分同志认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均是行政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性是对合法性的延伸和补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性进行审查可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且,从诉讼发展趋势看,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都进行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权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考虑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更为合理,不足以规范行政权的先例,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仍得不到相应的补救。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行政诉讼只能是合法性审查,这一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以及司法权都由权力机关的权力派生,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二者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只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授权,司法权才能通过自身的运用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和平衡状态将被打破。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范围,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的行政法律最有经验,对法律问题最能作出正确评价,而行政机关长期进行行政活动,对行政管理最为熟悉和最具有行政管理知识,对在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行政行为更为适当、更为合理、更为有效最有经验,因此,合法性问题应交由人民法院解决,适当性问题留给行政机关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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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式行政诉讼是行政审判的"变通"。协同式行政诉讼重新诠释了行政诉讼的诉讼价值:有利于对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有利于被诉行政行为既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强调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交往正义"。协同式行政诉讼的构建思路包括:加强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的良性互动,对行政调解的明确认可以及对现有诉讼和解撤诉程序的规范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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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应然性充分体现了该分类存在的价值,在分类基础上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全面研究,其进入行政诉讼的过程对法治的推进、人权的保障、实现宪法可诉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大有裨益。在这一过程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分会越发模糊,随着其上述使命的完成,该分类存在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减小直至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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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该问题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着不同的认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有三:存在客观确定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存在可能的法律上或者司法上值得保护的利益;存在权利受损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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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在公共利益因行政主体做出的不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行政公诉制度,使得这种公权力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设计未能更好地发挥应有功能,本文结合我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以及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为基础,论证我国已经具备构建行政公诉制度的条件,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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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回复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行政事实行为中的观念通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通知、告知,对举报回复行为不服时,举报人可以寻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的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