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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经济合同案件的有效方法,更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调解中,审判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促使绝大多数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效果往往很好。人民法院在制作调解书中,总要写上“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审理后制作的法律文书;二是双方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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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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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条件的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调解和好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学课题。运用心理学原理与方法,通过长期审判实践中的观察与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调解和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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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婚姻法,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程序方面作了一些重要规定。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审理程序方面,有着与审理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反映在起诉、管辖、调解和代理等方面。弄清楚审理离婚案件在程序方面的特点,对于我们顺利地解决纠纷,保证办案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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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的夫妻,应尽可能劝说和好,如果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则应通过各种渠道,设法劝说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心甘情愿地同意离婚。根据我的审判实践,离婚案件的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同审理人员的素质有关。我从一九七九年四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31件,但调解成功的仅一件,占结案率3%。一九八二年至八五年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24件,调解成功的达12件,占结案率50%。同是一个人,前后三年,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率竟相差这样大,主要原因是在于方法问题。根据我的体会,调解离婚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查清双方闹离婚的原因时,应让双方面对面地陈述。(2)离婚案件调解前,要对双方在夫妻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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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着重调解”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原则。 所谓“着重调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除选民名单案件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等非诉讼案件外,在民事诉讼中都要把调解作为必经程序。就是不管当事人愿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法院都要做调解工作。就如同离婚案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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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离婚条件的思考王丽萍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是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但从审判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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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这条规定的内容和基本精神主要是: 第一,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和诉讼程序。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婚姻的缔结和存续要以爱情为基础,婚姻的解除也要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婚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法定的办法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这也是正常的现象。因此,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男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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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院调解是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制度,但在新的形势下,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日显其负面效应,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应建立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备体系:明确规定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阶段;把调解程序和阶段由动态改为静态;规定调解期限;修改和协调民诉法的有关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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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我国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诉讼程序中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大量的属于感情并未破裂但又无法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常常感到难以操作、无从下手,以致于因不能及时解决离婚问题而给当事人延长和增加了婚姻痛苦,甚至引发恶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这从客观上就决定了我国法定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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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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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各地法院的实践,离婚案件的代理人只能获得一般授权,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这样的规定保障了离婚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但对审理案件的效率却会产生影响。本文就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地位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力求实现离婚案件审理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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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研究张学军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按照现行婚姻法理论,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因有二,即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离婚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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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条件下,诉讼内“着重调解”的原则已不适应这个客观形势,因此,对这一原则有重新认识、重新研究的必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时,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公正处理,使不法侵权方得到追究,旗帜鲜明地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调解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辅助手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而不应成为主要和必经程序。民诉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诉讼内“着重调解”的这一原则应改为着重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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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关于离婚原则界限的规定,它明确反映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观点。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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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由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一般称协议离婚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登记离婚;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程序的协议离婚,即经法院审理后的调解离婚。后一种“协议离婚”我以为应正名为调解离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协议离婚,所以不在本论文讨论范围之内。本文仅就完善行政程序的协议离婚制度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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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在给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也给他们的家庭稳定造成了冲击。当前,基层法院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高,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多表现为女方起诉男方、留守方起诉外出方和诉讼主体年轻化等特征。司法实践中,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审理存在被告出庭率低、证据收集难和调解难等现象。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成因、特点和审判困境的思考能为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