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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大陆法和英美法对这两种性质的违约金的规定和运用各有不同,我国立法沿袭原苏联民法观点,对违约金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观点对比违约金在两大法系的现实规定和运用效果,并分析我国违约金性质的现状和发展,以期在确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违约金制度,完善我国合同制度的课题中,提出一些看法。一、区分违约全性质的实践意义惩罚性违约金,依其字面意思,可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由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由违约人支付一笔金钱,对其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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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作为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一种重要违约责任形式,对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促进商品交易有着重要的作用。违约金责任成立的条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违约金约定的有效性和违约行为的存在是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但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定的情况下,以及违约金的性质为惩罚性的情况下,承担违约金责任还需要有违约方的主观过错要件。我国违约金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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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27-32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济合同法》时代和《合同法》时代的违约金制度,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的性质也随着《经济合同法》时代到《合同法》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演变。《经济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以惩罚性为主,以补偿性为辅的性质;《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的性质相较于《经济合同法》时代已经发生了演变,它的性质演变成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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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条款本质上是以过错违约为停止条件的无偿转让合同,目前所适用的酌减规则以违约所致损失为酌减基准并不合理;其适用不但导致《合同法》内部矛盾,并会鼓励不诚信行为;酌减权来源的正当性值得商榷,酌减规则的学理依据亦可质疑。效力否定路径以我国所不具有的独特违约救济理念为前提,并有其特定司法制度史背景,不宜为我所用。效力肯定路径契合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本质,能克服酌减规则的诸多不足,具有可行性。未来应以过错违约为惩罚性违约金条款的停止条件,赋予支付义务人以撤销权,但在支付义务人主动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和公证程序慎重作出以及在纠纷解决程序中郑重确认等情形下限制撤销权的行使;当前可以通过严格效力审查、减少酌减权运用、提高酌减基准等司法活动克服酌减规则的适用带来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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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制度中,一向认为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的,是作为合同的一种担保,使当事人不敢违约。当违约时,法律就予以惩罚。这对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违约损失,还要支付赔偿金。这样,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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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高校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自然成为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种,但鉴于高校教师的综合素质高于普通劳动者且高等学校的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等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应将该违约金定性为总额限制型惩罚性违约金,规定教师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应赔偿,且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校方为教师支付或报销的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及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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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榅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4):41-47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8.
甲乙双方在签订租赁出租车合同中,就乙方违约作出“支付违约金1万元、押金4万元不退,每日支付滞纳金200元”等3种违约惩罚方式的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如果将这3种违约惩罚方式同时加罚于乙方,则赔偿额过分高于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对乙方明显不公。 相似文献
9.
吴耀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34-40
司法实践中常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的规范性质产生认识分歧,其根源在于混淆了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的属性。在组织法逻辑视角下,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制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进而追究违信责任,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在契约法逻辑视角下,对自我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运用代理制度中的自我代理行为和代理权滥用规则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对我国公司法上忠实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采取交易公平性原则,同时赋予程序性法律要件即举证责任移转。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区分的目的在于划清法律规则的调整场域,防止越俎代庖,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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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晨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1):81-85
"死刑不引渡"原则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和废除死刑的趋势而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中国传统上一直回避这一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障碍。我国应当理性地接受这一原则,并且对国内立法作出相应完善,以配合越来越频繁的国际司法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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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文章阐释了合同平等原则的含义,归纳了平等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丰富内容,指出了合同平等原则在我国的现实意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全方位论述了我国合同法中的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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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97-102
目前,学界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同效力主要有全部有效说、部分有效说、无效说和附条件有效说四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现。认为所有的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作用,致使法律秩序被舆论道德绑架。实践中,应当区分主观善意的第三者和主观恶意的第三者,合理、规范地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拟定妥当的利益保护先后顺序,解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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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我国刑事司法应当借鉴国外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同一性问题上的司法经验,合理优化平衡这一原则在犯罪控制和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禁止双重危险这两者的利益,从而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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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92-95
一项股权转让活动可以被区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种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另一种是股权变动行为。股权变动的效力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效力。"区分原则"的第一项司法应用是:在股权转让时,出让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有效,股权无法变动;第二项司法应用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排除股权变动法定要件的适用,但可以增减具体的股东变动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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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2):23-27
税收优先权是否及于税收滞纳金的争论显示了税法与破产法的理念分歧,对于该问题的讨论应从二者理念融合的视角展开。在明确税收滞纳金性质是行政执行罚的基础上,引入课税特区理论,确定破产法可以对税法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适当的调适,衔接税法量能课税原则与破产法利益平衡原则,实现破产法与税法之间理念融合、规则互认。因此,以理念融合为视阈,税收优先权不及于税收滞纳金;在具体的破产清偿顺位上,税收滞纳金应置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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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我国刑事司法应当借鉴国外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同一性问题上的司法经验,合理优化平衡这一原则在犯罪控制和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禁止双重危险这两者的利益,从而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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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合同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精神之一。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坚持和强调诚信原则,对保证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交易双方个人的道德需求,也反映了市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