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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济合同法》时代和《合同法》时代的违约金制度,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的性质也随着《经济合同法》时代到《合同法》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演变。《经济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以惩罚性为主,以补偿性为辅的性质;《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的性质相较于《经济合同法》时代已经发生了演变,它的性质演变成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相似文献   

2.
违约金的性质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大陆法和英美法对这两种性质的违约金的规定和运用各有不同,我国立法沿袭原苏联民法观点,对违约金的规定也有其独特之处。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观点对比违约金在两大法系的现实规定和运用效果,并分析我国违约金性质的现状和发展,以期在确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违约金制度,完善我国合同制度的课题中,提出一些看法。一、区分违约全性质的实践意义惩罚性违约金,依其字面意思,可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由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由违约人支付一笔金钱,对其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  相似文献   

3.
政策问答     
《劳动保障世界》2008,(1):38-39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中,严格限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条件。单位只有在“培训服务期”和“竟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下,才能设定违约金。也就是,除非劳动者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提前离职或违反了保密协议、竟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劳动者无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如果在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辞职,是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合同制度中,一向认为违约金主要是惩罚性的,是作为合同的一种担保,使当事人不敢违约。当违约时,法律就予以惩罚。这对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违约损失,还要支付赔偿金。这样,如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问题,存在很大分歧与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9日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第27-29条则对如何适当调整违约金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裁判规则。研究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违约金调整规则,以把握其制度指向和适用方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一项特有制度,体现了及时对非违约方合理充分保护的思想。它与大陆法系的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仍有较多差异,并不能相互取代。我国《合同法》在引进两大法系相关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预期违约乃合同法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我国《合同法》确认了该制度,但由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在法律适用上仍有不足,容易与其他制度相混淆。因此,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9.
当前拖欠物业费案件中,司法判例对于"滞纳金"本质和性质的认定仍未明晰、统一。物业费"滞纳金"本质上系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司法实践对"滞纳金"的违约金性质或者说类型却闪烁其词。延伸到其他合同领域,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提法也极少出现在生效判决中,这或许缘于现行制定法上并无惩罚性违约金这一概念。但是,惩罚性违约金作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名。从其内涵出发,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可以通过"四步走"来进行甄别。违约金性质的二元区分应当成为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应当是违约金司法干预机制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10.
《公民导刊》2008,(6):55-55
无论根据今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根据早已实施的《劳动法》,这个学院制定的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似文献   

11.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是我国关于人权保护在刑法上的体现。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允许我国废除死刑。死缓制度的确立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我国死刑的适用率,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与国际立法趋势相同。死缓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在社会上既起到威慑作用,又有利于保护人权,是符合我国法制要求的制度。为了更好地适用死缓制度,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死缓的适用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适用。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死缓制度的适用作出论证,希望可以为完善死缓制度,为其在现实中的适用起到提示作用。  相似文献   

12.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
贪污、职务侵占、侵占三种占有型犯罪中,形式多样的承包经营均有不同程度存在,使承包主体的性质、身份、产权等都蒙上了复杂的色彩,同时亦给三种占有型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许多困惑。结合办案实际,对承包的本质属性、承包案件的判断标准、特殊承包形式中相关案件的认定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可为界定承包经营中占有型财产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提供有益的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4.
由于理论上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和过失犯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加之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认定没有顺序性的考察方式,因此,司法实践中在遇到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时认定负担过重。表现在实践中,有时只认定过失犯.有时只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为了解决此问题,可以将过失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进行同类合并。如将作为义务和客观的注意义务合并,客观作为能力与客观注意能力合并等,以图建立统一的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减轻司法认定的负担。  相似文献   

15.
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处置的主流手段。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立法和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社区矫正机构,科学设置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社区矫正项目,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制度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16.
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违约金责任,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相似文献   

17.
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这一状况演进发展,被誉为"中国第三次土地革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形式多种多样,这是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也是我国农业迈向现代化的未来之路。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中的"解除条件"和第93条中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它们的含义、范围、作用及其法律后果不同,极易造成混淆."解除条件"是合同效力的附款,它本身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其成就合同效力自动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不是,其成就仅导致解除权成立,合同终止另需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  相似文献   

19.
刘祥超 《桂海论丛》2013,(2):111-115
权利外在地表达着"利益",它通过利益来呈现人们的对抗冲突与社会合作。但权利并不等同于利益,它在社会视角下以义务和社会责任来表达其本质属性。义务之互惠性使得人们在交往中获得稳定的行为期待,而权利的根本要义就存在于这种社会合作关系中。法律规范上的权利概念从来不是实用主义的或者权宜之计的修辞,相反却应以维护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尊严为存在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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