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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陈锐 《政法论丛》2010,(2):101-106
法律真理问题是法哲学中最根本的问题,其中尤以真理符合论在法律领域影响最大。真理符合论能为法律的有效性、法律权威提供比较令人信服的解释,但是,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何超越真理符合论面临的这些问题呢?诠释学真理观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从诠释学的观点看,法律真理是人的一种存在状态,是人展现自我、规划自我的一种方式,是人为实现自身本质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
论法律解释的融贯性——评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融贯性作为检验法律真理的标准,是一种超越真理观上的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立场的尝试。德沃金的法律解释思想以融贯论作为法律真理观,以罗尔斯的"反思性均衡"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以信念之间、信念和经验之间的融贯性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从而为"法律唯一正解"提供了哲学上的正当化根据。但是,原则之间的竞争与冲突是不容否定的事实,并不存在理想意义上的融贯;法官的类推解释只能达致局部融贯而无法形成整体融贯;法律的无穷解释使德沃金的解释理论陷入无法自拔的"明希豪森困境",这些理论上的难题使德沃金的法律真理图景成为一种虚假的幻相。  相似文献   

3.
苗鹏玉 《法制与社会》2010,(9):278-278,280
就真理的“词典意义”——真理是我们某些观念的一种性质,它意味着观念与实在的“符合”而言,实用主义的真理观与“符合论”的真理现存在着几点区别。关于真理的形成过程,符合论的真理观强调真理是观念与实在相符合,真理体现为一种惰性的静止的关系。而詹姆士认为真理是对观念发生的,是一个彼证实的过程。关于真理与经验的关系,符合论认为真理超越经验之上,詹姆士认为真理是在经验过程中形成的。同时实用主义的真理观与“符合论”的真理现在“实在”与“符合”这两个概念上也存在分歧。关于追求真理的目的,符合论认为我们追求真理是无条件的,与价值无关。而詹姆士认为我们追求真理是有条件的。我们不是为了追求真理的绝对无条件和超验而去追求真理,而是为了有用。  相似文献   

4.
立法程序是一种宪法性法律程序,因而,对其生成机理的探讨,必须立基民主宪政的大背景,在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生成的视域中进行。在对当今流行的四种程序正义论模式进行学理检讨之后,我们不难发现,"真理一致论"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佳分析工具。真理一致论中的立法程序,既要求形成合意基础上的主体间性,即有着不同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的公民作相互的交流、表达、妥协,以及基于此上而形成的一致性意见;又要求形成主客体间的相互吻合性,即用以指导立法者运作立法权的建基于主体间性的价值观念以及法律所欲表达和实现的具体价值目标,都必须符合客观的社会和法的历史与逻辑发展规律。事实上,依托于这一伦理机理而生成的正当立法程序,其与人类生活目的及价值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内在一致性。  相似文献   

5.
再论法学对哲学诠释学的继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彬 《法学论坛》2012,(5):71-77
法学对哲学诠释学的继受,存在着解构与建构两种不同的理论路向。为此,须明确法律诠释学对哲学诠释学进行继受的可能与限度。立足于本体论与方法论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在建构意义上将法学方法论纳入哲学诠释学的理论框架中,诠释学的任务不仅仅在于对法学方法论进行反思,更在于实现诠释学思维的方法论转化,创建法学作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诠释学反思导向法律意义的追问,必然引起法律概念论从实体本体论向关系本体论的革新。  相似文献   

6.
陈曦 《北方法学》2017,11(6):93-103
"法律融贯论"一词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从类型学上看,法律融贯论至少可分为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三种。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的证成理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以及正确裁判的理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最优证成理论的广义融贯论。从真理论的角度看,认识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证成计划,构成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形而上学计划,而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对认识性法律融贯论的真理论价值给予元理论说明。三种融贯论互不具有可替代性。  相似文献   

7.
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认识及其发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原有的“相对人原告资格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 ,而最近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所持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不但是这一问题在制度上的明确化 ,更体现了一种观念上的更新。  相似文献   

8.
原旨主义强调宪法的原初意图对宪法解释来说具有优先和主导的地位。原旨主义首先是一种解释理论,它的目的就是使解释与制宪者的原初意图相一致,这反映了一种真理符合论意义上的方法论的哲学解释学;于是在历史诠释学理论的参照下,原旨主义就发生了认识论的危机,它的理论诉求在认识上也是不可能的。宪法解释更多的是作为读者的法官在进行意义的重新解释与建构,法官受当下问题意识的指引而在原有的文义中置入政治道德的考量,以完成解释传统与当下意义的视域融合。  相似文献   

9.
谢晖 《现代法学》2001,8(1):140-145
本文从二十世纪哲学主潮之一———诠释学哲学的原理出发 ,探讨了法律的意义问题。文章认为 ,法律的意义存在于自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关系中。正是在此种关系中 ,形成了自治体之间具有法律内在要求的意义联系。在此基础上 ,文章进一步以诠释学的观念阐述了法律的本体意义和象征意义。最后 ,文章对法律世界必然会出现的意义冲突及其救济方式从诠释学视角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10.
观念、理论产生后,能否获得实践的权利?这个问题,是由于观念与实践的关系有时会陷入二律背反状态、观念之间的竞争、观念的创造主体与实践主体的分离等因素而发生的。观念获得实践权的内在依据是:观念是否是逻辑真理;价值量的大小;创意性的强弱;观念的时效性;观念创造者的进取精神等。观念获得实践权的外在条件是:公共关系工作的开展;时机的把握;社会需要的程度;社会环境状况等  相似文献   

11.
论犯罪事实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最终确认的犯罪事实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事实,主要存在着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竞争。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抗并非两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对抗,而是对刑事司法程序中确认的认识论犯罪事实的两种不同定性。法律真实说之所以更为恰当,是因为法律真实说尊重现实,可以为认识论犯罪事实的可谬性找到逻辑上的根据,有利于程序优先司法理念的确定,并且符合司法特质。  相似文献   

12.
诉讼法学界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针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标准所产生的分歧,但是,争论并没有跳出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而要探究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重新考察诉讼活动的性质,进而实现分析进路由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换。法律事实建构论的提出就是这种分析进路转换之后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事实建构论的限度保持必要的警醒。  相似文献   

13.
宋振武 《法学论坛》2004,19(2):86-91
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客观真实说作为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多余并且不成立的伪概念。诉讼证明中的所谓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可相提并论。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4.
本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1)“逻辑真”是否是真的一个子类?(2)逻辑作为度量真的测度标准之一,它如何实现这种标准?(3)逻辑真自身的理论说明依赖于怎样的观念?作分析了以往哲学家、逻辑学家对这些问题的一些代表性看法,认为(1)“逻辑真”不是真的一个子类;(2)逻辑真只能测量观念形式上的关系;(3)逻辑真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概念,它的本体论说明是一个“自足观念模式”的良性内循环结构。  相似文献   

15.
李强 《法律科学》2006,24(5):164-168
弗里德曼认为现代西方世界是一个选择的共和国,个人自由选择的观念和表现型个人主义是现代西方文化以及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这种表现型个人主义支配着我们时代的政治和法律。从弗里德曼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法律文化是一个核心概念,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的生成和运作过程中扮演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也就是说,法律文化是介于社会变化和法律变化之间的一个干涉性变量。然而,法律文化作为弗里德曼法律社会学中的一个分析性的概念,在解释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着方法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16.
17世纪以来,投身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对个人自由和新闻自由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论证,自由主义延伸到新闻传播中自然便提出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等问题。17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家们基本上都将上述自由归因于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弥尔顿强调人是理性动物,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是因为只有允许人们公开辩论才能够发现真理,20世纪以来依靠公开辩论发现真理这一观念最终导致了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市场理论的产生,它们成为支撑新闻自由理论的基石。在西方,新闻自由被人们视为一项绝对的精神权利,理论的倡导最终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立法保障。回顾新闻自由的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理解20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复兴的西方当代社会语境中,新闻自由所面对的进退维谷的现实。  相似文献   

17.
史立梅 《法学论坛》2006,21(6):42-47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18.
TORBEN SPAAK 《Ratio juris》2011,24(2):156-193
I argue in this article (i) that Karl Olivecrona's legal philosophy, especially the critique of the view that law has binding force,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function of a legal rule, and the idea that law is a matter of organized force, is a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to twentieth century legal philosophy. I also argue (ii) that Olivecrona fails to substantiate some of his most important empirical claims, and (iii) that the distinction espoused by Olivecrona between the truth and the correctness of legal statements is problematic but not needed in Olivecrona's legal philosophy.  相似文献   

19.
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论述了我国现实条件下民众的知情权的概念和现状,及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知情权在我国的法律缺失,并提出了保护知情权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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