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 毫秒
1.
郑晓曦 《法制与社会》2011,(11):120-12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2.
既判力视域下的民事检察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清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11,29(11):29-35
既往对既判力的研究,侧重其安定性功能,目的是批判抗诉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其实,赋予确定裁判以既判力的依据是审判中法院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发现事实上也已经作出积极努力。再审只是冲破不具备正当性的虚假既判力,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之冲破虚假的既判力存在一致性。抗诉再审又与通常程序中程序瑕疵、实体瑕疵的祛除有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要求必须以谦抑原则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3.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4.
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设置的程序,而再审制度的设计就是要在保持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纠正确有重大错误的裁判之间保持平衡。民诉法修正案就再审制度尤其是再审事由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突出了程序正当的理念,使再审程序更加符合审判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姜焕强  刘冰 《河北法学》2005,23(12):152-155
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思想指导下设计的,司法实践部门在这种思想制度的支配下,对再审程序的操作随意性较大,导致再审秩序混乱,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刑事再审程序的改进与完善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理论在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以及实现诉讼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然,既判力的存在并非绝对完美,再审便是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在既判力理论的指导下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7.
关于诈骗取得判决有无既判力的问题,德国、日本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向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执。其争论的焦点是确定判决的既判力能否不经再审程序而直接破除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安定等程序基本要求固然重要,但也并非恒定优先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此意义之下,一味强调程序安定的优先性而绝对地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或者反之,均非所宜。因此,原则上应当依据程序安定的基本要求承认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为了救济自身的权利,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以破除其既判力;在例外情形下,允许依据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否定诈骗取得判决的既判力,受害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以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8.
基于民事实体法制度的要求,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是有限的,在一些情况下既判力会影响到未参与诉讼的案外人,基于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保障应当赋予案外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的救济权利;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立法将其定位于通常程序而非再审之诉,存在功能定位偏差;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申请再审在功能上相互补充和交叉,不能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9.
基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需求和司法本质的认识,再审程序作为既判力的例外和补充一直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有着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等多项功能。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完善和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既判力原则与再审的发动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承认并采取正确的制度设计来缓和二者的冲突,找到其中的最佳结合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11.
诉讼调解是否应当具有既判力,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诉讼调解的效力与程序保障相适应方为正当。我国在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认可诉讼调解的既判力,将再审设置为唯一的救济途径,抬高了当事人救济的门槛,其正当性本身应予质疑。而且,既判力的赋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案多人少的当下,更易成为强制调解的诱因。而否定既判力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通过降低诉讼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消减强制调解的诱因,进而促进调解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修改被逐渐提上了议程,有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其中,关于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也被理论界广泛关注。随着大陆法系民事判决既判力理论进入我国诉讼理论界的视野,再审程序的合理性因此受到质疑。本文从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层面着手,论证了有限再审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3.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具有事后性和补救性。再审程序事关判决的确定力、既判力,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地位,事关重大。统一再审改判标准可以使上下级法院判决标准一致,当事人的预期下降,会降低再审上诉率和信访率,有效的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相似文献   

14.
李婵 《法制与社会》2012,(24):297-298
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再救济制度,自诞生起就面临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系的问题.因为再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相反性的规定.基于既判力原理,当事人不得对确定终局判决有所争执,这是为了维持确定判决的法律安定性.但如果绝对贯彻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不对错误判决赋予重新审判机会的话,则无法兼顾判决的正确性及法律正义的要求,势必会使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公正感和信赖.因此,对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理论界永恒的论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改判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难以统一。民事再审改判标准是民事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以维护既判力为中心处理具体问题,尽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再审是对失误生效裁判的救济。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速,对再审程序的需求和依赖越来越大,而我国现行的再审程序,因其奠基于计划经济体制与国家职权主义司法理念,其内在不足与外部缺憾显然未能完全适应时势要求,因而与我国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本文拟就此做一基本探析,并略抒笔者管见。社会正义对再审程序的需求、依赖与再审程序的强化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再审程序就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程序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但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却尚存重大分歧。反对论者主要基于既判力原则…  相似文献   

17.
耿博  杨波 《知识产权》2008,18(1):56-60
再审程序作为前审程序的监督程序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司法腐败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对提起再审程序的随意性较强,则由于案件长期处于审理状态而致使社会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并且由于终审判决被再审判决屡屡推翻则会极大损害司法的权威性.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在再审程序中更需结合既判力的本质、价值,严格再审程序,进一步完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8.
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再审制度是为了纠正已有既判效力判决的瑕疵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这意味这再审制度往往会对既判力造成威胁。本文将在阐明分析既判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弊端,并提出作者对我国再审制度改革的构想。  相似文献   

19.
判决是否具有既判力或者属于"终局性判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焦点所在。既判力要求纠纷当事人和其他法院对判决不能再起争执效力以维护法律秩序稳定。香港法院应当尊重中国内地法律文化,将既判力理解为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的判决,内地应当完善再审制度,实现两法域之间司法权的尊重与协调。  相似文献   

20.
关于既判力的根据,学理界有较大的分歧。本文首先介绍了关于既判力根据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加以简要地分析,提出程序安定、参与性统治、程序法治价值是既判力的根据,并指出以程序价值作为既判力根据的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