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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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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离婚理由是裁判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我国法定离婚标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应增设若干新制度,改革现行立法,以更好地实现《婚姻法》保障婚姻家庭,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之功能。  相似文献   

2.
国外、域外别居制度比较——再谈我国别居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孟德花 《河北法学》2002,20(5):132-137
别居又称分居,它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至今仍存在。国外各主要国家及域外香港、澳门等地区都规定了别居制度。我国建国以来的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未规定别居制度。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中,虽将别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同时应进一步对别居的法定理由、效力,程序、终止理由、期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李娜 《法制与社会》2010,(17):86-86
法定离婚理由是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依据,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它是离婚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对法定离婚理由给予分析与评价,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法定离婚理由作为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此文将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体系置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上,结合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对其优点与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以破裂主义为主,兼采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的立法原则与例示主义立法方式相结合的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学研究三十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婚姻法学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过去三十年间婚姻法学主要研究的问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基础、事实婚姻、夫妻忠实义务、法定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离婚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7.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马忆南 《中国法学》2001,(1):140-14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8.
当今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总的看来,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体现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上,就是以破裂原则代替过错原则。破裂原则的根本特点是不问婚姻当事人有无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只要当事人诉请夫妻已不堪共同生活,法院也确认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到不能挽救的程度就可判决离婚。1912年瑞士婚姻法最早采用了破裂原则,此后,其它国家也相继采取了这一立法。在二次大战以后,人们对离婚的传统看法有了很大转变,离婚不再被作为对夫妻一方违反婚姻义务的制裁手段,而被视为对破裂婚姻的认可和救济。随  相似文献   

9.
离婚理由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由于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专家们基本同意将其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这一建议已在试拟稿中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10.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法定条件存在的缺陷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及立法趋势 ,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婚姻状况 ,拟就婚姻关系破裂应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提出个人的见解与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新中国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来分别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通过两次修订,婚姻法在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得到了较大的完善。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在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认为,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条件更为合适。现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感情确已破裂”不宜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众所周知,夫妻感情破裂,必须以夫妻存在过感情为前提。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缺乏感情基础,直至诉讼离婚时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感情的,怎能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感情的婚姻是客观存在的,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捆绑夫妻,即非自愿的夫妻,从来  相似文献   

13.
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14.
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其具有法定撤销之诉判决理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诉讼之五种撤销理由对判决的效力具有不同的影响,其中超越职权理由的效力最强。法定判决理由具有类型法定、标准不一致性和影响判决效力的不均衡之特性;基于法定判决理由的特性应该赋予其与判决主文同样的既判力,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法定判决理由固定的内容和形式。这样有利于更全面实现行政诉讼保障当事人利益和彻底解决行政纠纷目的。  相似文献   

16.
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在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法定离婚理由等方面还留有不足,应该继续完善。  相似文献   

17.
姬新江 《政法学刊》2005,22(4):12-15
香港在法律渊源上属于普通法系,现行法律主要沿用英国法律.其<婚姻诉讼条例>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离婚条件、离婚限制、离婚的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内地婚姻法有着很大区别.在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居民通婚的情形日渐趋多,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日益凸现,如何协调两地因法律规定的差异所生"司法冲突",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两地法律界需认真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实施后,对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曾经有过不同意见。绝大多数人认为:如不具备“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虽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我也是同意这种看法的,我认为,这样判并不违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律原则。但是,以往的审判实践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下判不准离婚时必须十分慎重,从严掌握,不能草率从事。  相似文献   

19.
中德离婚法定理由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丽君 《法律科学》2005,23(5):82-88
中德两国的离婚法定理由各自具有一系列不同的特点。对两国离婚理由的异同的比较能够揭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成就与不足,并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离婚理由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离婚理由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定的离婚理由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离婚立法的核心内容。本文从离婚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具体适用、离婚理由的文字表述形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中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比较,并分析了我国法律中关于离婚理由的规定与外国有关规定的区别和联系,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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