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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2.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乍看“为文”,理…  相似文献   
3.
正在法律思想史上,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有意义的对象加以讨论,只有很短的时间。近数十年来,随着福利国家观念的兴起与发展,使国家对于儿童照顾的职责角色、政府与家庭的分工观念,都产生了相当大的改变。而这个改变,不但表现在许多法律的立法上,司法实务也同样受到影响。我国1950年《婚姻法》设专章规定了"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确立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和父母子女间平等的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980年《婚姻法》继承  相似文献   
4.
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婚姻家庭法学(即亲属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即亲属法)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现代婚姻家庭法学是本世纪初期,由于清末修建运动,学习和引进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亲属法的体系和理论,在和中国固有礼法的交融。矛盾和斗争中逐渐产生的。到本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婚姻家庭法学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羽翼渐趋丰满,亲属法学者通过大量的著述初步建立了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法学在否定了本世纪前本叶的成就后重新创建,通过总结革命根据地立法和司法的经验并使之上升为理论,通过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学理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得到了新的发展。此后,因遭受“十年内乱”之苦发生一段停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婚姻家庭法学进入一个空前兴旺发达的阶段,并且经历与民法学分野与合流的曲折过程,最终成为民法学大类中的一个特别的、相对独立的法学部门。  相似文献   
5.
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马忆南 《中外法学》2005,(2):226-238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都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法第32条仍受有责主义的影响,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中,前三种均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离婚理由很不相符,法律没有将实践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离婚理由例示出来。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仍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问题,远不象一些媒体渲染的那么严重。从判决离婚的案件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但因性格差异无法共同生活的无过错离婚仍然占多数,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情况只占很小的比例。离婚立法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而且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排在例示情形的重要位置,这种做法说明在当今中国,离婚仍然具有某种道德和道德批判功能。  相似文献   
7.
<正> 1980年,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二部婚姻法,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繁荣。80年代最初几年,婚姻家庭法学界主要致力于注释和宣传普及婚姻法,同时也发动了诸如“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基础”和“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合理性”这样的理论争鸣,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80年代中期以来,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领域逐步拓宽,几乎涉及了学科的所有内容,特别是深入到一些具体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进入90年代,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学者们日益强烈地感受到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的  相似文献   
8.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1]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2]但晚近以来,随着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和男女平权思想的发展,婚姻法关于身份的内容逐渐淡化,如妻随夫姓的规定,同居义务、贞操义务的违反责任等内容都较原来有所缓和,有的甚至被彻底废除。而与此相对应,婚姻法中有关财产关系的规定,却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随着夫妻财产  相似文献   
10.
<正> 海峡两岸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两岸的法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198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大陆婚姻法),在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中分别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台湾1931年实施1985年修正的《中华民国民法》(下简称台民法)在第四编亲属的第二章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由于两岸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差异,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必然存在诸多区别。但是,两岸既然同属一个民族,有相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所以,在夫妻财产制度的某些方面又有相同之处。本文将对两者的异同作一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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