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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这是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试行)》)的继承、完善和发展。《立案标准(试行)》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反渎职侵权职能,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立案标;隹(试行)》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试行标;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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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至1999年,河南省法纪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1203件1479人,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868人,占总立案人数的59%。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呈下降趋势。1998年河南省查办这类案件154件164人,1999年查办119件134人。比较典型的有:——新郑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全贵徇私舞弊案。1996年11月份,郑州矿务局建井二处机修厂职工于小平,因倒卖卷烟机械被新郑市公安局和庄镇派出所查处。于小平为逃避法律追究,通过王全贵的亲属向王全贵行贿4000元。王即授意和庄镇派出所所长万瑞俭(另案处理)放弃对此案的查处,致使犯罪嫌疑人于小平等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王全贵已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在国家级考试中实施舞弊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但对于为舞弊者提供协助行为情节严重的,现行刑法却无力惩处,并且对教师帮助学生实施舞弊行为适用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处罚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弥补刑事法律在规制国家级考试舞弊行为上的不足,必须在刑法中增设"协助国家级考试舞弊罪",以有效地遏制考试舞弊盛行之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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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67-69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究其原因,渎职侵权犯罪的刑罚类别单一、量刑幅度宽、跨度大、缓刑适用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是立法原因;检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立案标准的认识不一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原因;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是社会原因.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完善全方位的立法体系、架构协调性的司法运行体制以及健全立体化的监督机制,来改变和避免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刑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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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2月1日起,本市各级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处(科)正式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统一启用新印章。这次更名,是本市检察机关切实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加大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从宏观角度考察,现行渎职罪立法存在着诸多缺陷,应该做以下完善: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务员”;进一步完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立法;取消将“徇私”、“徇情”或“徇私舞弊”作为相关渎职罪的一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作为渎职罪从重量刑情节;削减渎职罪中一些不必要的特别条款,以精减渎职罪的具体罪名;重新合理配置渎职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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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腐败相比,渎职侵权被公众关注的程度并不高,但其危害性却不亚于腐败。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共造成20490人死亡、269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2亿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由此可见,反渎职侵权对于规范权力运行、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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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然而,公职单位监察缺位、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缺乏专门性规定等问题,造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混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单位犯罪进行系统性分类,依据单位与自然人意志分离的归责理论,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责任分割及分案处理,厘清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边界。为实现“监察全覆盖”目标,应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针对非系统性单位职务犯罪,宜单独确立单位行政级别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立案管辖原则,并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衔接,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监察调查程序,推动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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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素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3):70-7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且情节严重。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等的区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立法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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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立案监督主要在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进行,解决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案监督,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浅述一些意见。一、正确理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刑诉法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立案监督权。这种权力不仅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规定在刑诉法总则中,而且在批捕、审查起诉等具体环节上又明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如:刑诉法策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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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琳琳王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52-53
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多变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在销售金额的认定、鉴定意见的效力、罪名的选择、食品安全犯罪的查处四个方面遇到困难,文章针对上述四个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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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从今年5月10日至6月15日,本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月活动,旨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日前召开的市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第一新闻发言人、副检察长邹传纪还介绍了今年以来本市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情况。 相似文献
15.
刘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14-15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个新类型的罪名,虽然刑法增设近5年的时间,但由于罪名相对陌生,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仅以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进行展开分析,以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从而加深实践中司法人员的感性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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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力度,强化措施,狠抓办案,办案工作一年一个新台阶。但同时也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东西部差异悬殊。为此今年初,省院党组提出了“县县有立案,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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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我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宝弟参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陪同。视察中,委员和代表们观看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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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论坛》2009,(5):42-42
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9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岗位素能全员培训电视电话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要求,开展岗位素能培训要着力在探索反渎职侵权工作特点规律上下功夫,注重把握当前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党和人民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期待,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和任务;注重把握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特殊性,既要研究把握渎职侵权犯罪的一般规律、普遍规律,更要联系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和不同行业发生案件的特殊性,把握局部规律;注重结合当前影响和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着力学习研究如何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引导侦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办案中的特殊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