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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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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刑事司法体制的观念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完善的刑事司法体制建立在国家理性的基础之上 ,只有在国家目的、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问题上有着正确的观念才能够具有民主、文明的刑事司法体制建构和符合理性原则的刑事司法活动。现代刑事司法体制以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为观念基础 ,司法独立体制和民众参与司法机制的确立与上述观念存在密切关系 ,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也体现了上述观念 ,随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 ,民主观念、权力制衡观念和法治观念应当得到进一步贯彻 ,进而为司法公正提供切实的保障。本文着重探讨了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制基础的三大观念 ,并在此基础上对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在我国 ,由于缺乏司法独立的历史传统 ,同时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很多 ,由此产生诸如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司法弊端。文章认为 ,理顺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关系 ,改革司法体制、司法机关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 ,是完善司法独立、推进司法改革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干部法治建设的实体整合要素在于:遵守干部法治的控权制度与权力制衡原则;建立干部法治的不可逃避国家责任与权力及责任相统一的制度;确立干部法治的权力受到制度保障和社会自由的原则与推行干部法治中干部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  相似文献   

4.
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障碍及其克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贯彻的主要障碍 (一)国家的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准备不够 我们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现行的政治体制及司法体制,都没有完全做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也就是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实行的准备。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全面贯彻实行要求在一个民主政体的社会结构中确立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及司法权力)的真正平衡与制约。而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上述两项权力尚未得到合理的分配,因而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机制都未完全确立:首先,在政治领域中,政治权力还未能在宪政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分配,因而缺乏真正的政治权力制约,政治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始终是一个难解的结;①其次,在司法领域中,刑事司法权虽然在现行刑事法制的框架下得到了一定的分配,但也缺乏有效的刑事司法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系统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表明我国反腐机构专门化的发展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方向.但反腐的标本兼治不仅是个反腐机构专门化的问题,还是一个反腐新制度、新机制的建设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监、检、法关系的确立应当符合宪法精神、法治规律和司法规律.监察委员会职权兼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属性,而现代法治要求监察委员会腐败犯罪调查权应当更加凸显司法权属性.监、检、法关系的新型构建,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职权等量配置"原则和"兼顾程序"原则,其关系架构应当以"等边三角形"模式为基本形式."等边三角形"架构有助于:理顺监、检、法权力关系,做好职权分解;划清监、检、法责任界限,加强权力制约;严格监、检、法用权管理,完善权力监督.  相似文献   

6.
司法如何介入政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庞凌 《法学》2002,(11)
法治以司法为依托,司法对政治问题的介入与干预,因之也成为现代法治政治功能凸显的标志。然而,司法的执法性、被动性等固有特征,又使得法院在介入政治问题时必须受着一定规则的限制。本文通过对司法介入政治的范围、力度、时机等方面的考察,认证了司法对国家权力制约的积极作用,以及在民主体制下司法的正当角色问题。政治问题、个案解决、时机成熟及穷尽救济等规则的确立,因而成为法院面对政治问题必须的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7.
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之下的司法体制改革。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围绕着两个方面进行:司法与外部环境关系改革以及司法自身运行机制改革。外部环境改革主要解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问题;司法自身运行机制改革主要解决司法权力运行的公正高效问题。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建议主要解决司法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实现司法去"五化":去地方化,强化独立的司法制度;去行政化,遵循司法规律;去封闭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去模糊化,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去循环化,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8.
从政治体制层面确立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该原则的确立,必将极大地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极大地提升法院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必将有效地理顺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并能在司法领域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领导原则。将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确立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可以使改革不走弯路并可以使改革卓有成效。确立该原则亟待配套两方面的制度措施:实行四级三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创建科学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9.
王永杰 《政治与法律》2007,17(3):127-132
我国的司法程序同时暴露出“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的二律悖反现象,背后是程序异化下的司法潜规则盛行,这在刑事司法中尤为明显。程序应当以人为本,这是人本主义在程序法治中的体现。宪法应确立程序法定原则,这有助于防止程序异化的蔓延和研究权力异化现象。程序性裁判原则为法院确立了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机制,树立了诉讼程序的权威。运用“案件的社会结构”来研究冤案的法制样本,有助于研究影响冤案的诸多机制,验证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丰富其内涵。  相似文献   

10.
韩德明 《河北法学》2005,23(9):103-106
司法审查原则要求侦查程序和行为必须置于法官的审查监督之下,以保证侦查程序的规范运行和侦查行为的合法实施。侦查程序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的价值精神一方面在于法治国家理念在侦查程序上的落实,另一方面在于程序正义价值实现对侦查程序的要求。国外通过司法审查的制度化保证司法审查侦查原则的地位,我国应当确立司法审查侦查原则,并通过具体制度进行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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