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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判断: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汇集和保全证据.澄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事实真相,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各方利益。而这些工作无不以公证员的诸多判断为基础。从受理公证开始。公证员就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公证申请。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而此后的审查与核实程序,也都是围绕着公证员的判断展开。公证员只有对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因素进行判断之后.才能有效地履行告知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出具公证书。因此,公证员的判断能力对公证质量的高低起着关键作用,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的高低也主要体现在其判断能力上。2005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30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条件是,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并且申请公证的事项也真实、合法。此处的“认为”一词实为认可公证员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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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对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依法予以确认,并通过出具公证书的形式,赋予其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使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公证合法有效,则会有效地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审查不严,而导致公证书失实或违法,就会出现错证;而如果规避法律、虚构事实而出具的公证书,就是假证和伪证。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侵犯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起不到公证应有积极作用,反而会起反作用,引起一系列严重的后果。造就是公证执业风险。详细说来,公证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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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查处理方式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困惑 <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1款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维持、撤销、更正、补正、重新出具公证书等五种复查处理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当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时,公证机构应当决定维持;当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在办证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情形时,公证机构应当决定撤销;当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或者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时,公证机构应当区别情况决定更正、补正或者重新出具公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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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出证后的公证调解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简称人民调解)及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调解有着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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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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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救济程序的重新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基本法理,2005年8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对公证救济程序作了专门的规定。其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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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根据司法部公证改革的推进部署,北京市公证处开始全面推行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一、推行、使用的基本情况为使全体公证员在这项公证证明方式的改革中不掉队,对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我处采取了“强制”的方法。规定:凡办理上述3类公证事项须出具要素式公证书,否则将被视为自认无能力出具而被取消办理该类公证事项的办证资格;要素式公证书的出具须经部门负责人、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之后我们又进行了下述的日常落实工作:1年来坚持每季度召开主任办公会或处务会分析要素式公证书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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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公证事项涉及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辖范围,公证证明的有关行为往往须经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或登记、备案方才生效。因而,对这些公证书的生效条件亦须加以特别说明。如何积极运用特别说明,既遵循有关规定和部门规章,又以此促进公证业务的深入发展,是公证实务的一个课题。笔者道就此试作探讨。一、公证书生效条件特别说明运用块状《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叙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公证实务中,证明对象分别有行为、事实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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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证法规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无明确的规定.作为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仅规定了对错误或不当的公证文书,公证处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退还当事人.而对于因错误公证或不当公证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一项空白.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规定尚付之阙如.此亦使公证实践适用这一责任制度因缺乏依据而成为不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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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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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施行。它是深化公证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定式公证书的全面突破。它不仅能够满足社会对继承公证的要求.而且更加符合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标准.有利于公证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会.取信于百姓。同时,它对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的分析判断能力、写作和表述能力,以及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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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对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对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民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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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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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格式规范。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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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探讨的公证执业风险,主要是《公证法》第42条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中存在的非主观故意责任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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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办理公证事项引起的申诉、投诉和复议案件逐渐增多。正确认识公证的申诉、投诉和复议之异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诉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概念及适用依据 (一)关于公证申诉。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