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下简称<规则>)都设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文书的撤销权.这种撤销权不仅可以直接对公证文书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也可以撤销.这种权利的设定,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已经发展了的公证事业都是不相适应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因办理公证事项引起的申诉、投诉和复议案件逐渐增多。正确认识公证的申诉、投诉和复议之异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好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诉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公证机构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概念及适用依据 (一)关于公证申诉。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  相似文献   

4.
公证赔偿问题一直有多种说法。观点的众多,加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错误或不当的公证行为无法通过向公证机构索赔而得到救济。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规范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证制度要在市场经济中求得发展,公证赔偿问题始终要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5.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了解和把握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主义”立法,对过错赔偿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类似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赔偿模式.这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6.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   

7.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建国以来首部对于公证有关事项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但首次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权利义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第43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概念.  相似文献   

8.
论公证赔偿的特殊民事责任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加满 《法学杂志》2007,28(1):119-12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证制度从制度层面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对公证赔偿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化解了一直困扰公证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是,由于《公证法》对关乎公证根基的本质问题--公证性质的刻意回避,使人们对公证赔偿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公证性质的各种规定,从而阐述了如何看待我国公证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9.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处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司法判决不统一的背景下,本文剖析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明确指出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着力解决公证处的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11.
段伟 《中国公证》2005,(9):16-17
我国<物权法(草案)>采用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实质性审查不应成为登记机关审查的唯一方式,在可能或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形式审查的存在.而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公证,由公证处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公证书,则是登记机关的一种合理、科学的形式审查方式.  相似文献   

12.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公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过错判断标准,创新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将从公证特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等角度分析公证机构承担而且仅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一:公证机构能否不承担民事责任?答:否。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公证法》第6条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表明它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一般的中介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宽、发展,因公证引起纠纷致使公证处及公证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时间公证赔偿成为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不愿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并且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被列入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对待公证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14.
江涛 《中国司法》2004,(11):35-37
公证的公信力除了国家公权力赋予公证机构的证明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证机构这种强大的社会公信力的持续还来自于公证背后良好的公证赔偿制度。但“公证是一个高风险、高责任的行业,公证员要对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负法律责任,出错证要依法追究责任。①”因此,重视建立公证赔偿的管理体系是公证赔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笔者以为,所谓公证赔偿体系是指公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现行公证制度下,针对公证机构的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需要赔偿时,具体赔偿的层次和程序。据此,我国公证赔偿的体系大致可作以下勾画②。主体有原办理公证事项的…  相似文献   

15.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16.
公证错证纠纷已不鲜见,但因现行法律规范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尤使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化。本文从公证错证赔偿责任入手,分析指出公证错证赔偿应为民事赔偿;进而以公证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依传统现代民事责任理论,对其过错责任作了学理分析,并结合域外各国的立法实战,提出了我国未来公证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责任人界定及错证责任的负担标准等,以期对公证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公证权力的司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公证权力属性问题,司法部早在1994年下发的<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效力的复函>中就已经作了解释:"一、我国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份,公证处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当然也包括司法证明权)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证明职能.……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要领及适用依据 1.关于公证申诉 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公证工作改革的深入,公证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公证机构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不正常"联系仍然难以割断,改制后的公证处"换汤不换药",独立法人地位得不到有效维护,相互间的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的问题也突现出来,导致一部分人将产生问题的原因简单地归咎到公证机构体制改革以后形成的以事业体制为主、多种体制并存,以及公证机构由四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格局上来,从而认为公证机构只能有一种体制,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只设一个公证处,并由县级设立和主管,这样就能维护公证处的独立法人地位,遏制住不正当竞争.因而提出在制定<公证法>时应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这实际上是在公证机构设置的问题上,对原有的<公证暂行条例>作了基本肯定,对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及司法部关于设立省市级公证处的有关规定作了基本否定.公证机构到底该怎样设置,成为公证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也成为公证立法应慎重解决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公证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公证制度本质属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公证案件不是行政案件祝长荣,宋美华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公证处拒绝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和变更公证书的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笔者认为:公证处不是行政机关,公...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