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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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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孔子的法律思想进行了新的诠释:一、孔子所向往的西周“礼治”,代表的是西周大一统的政治法律秩序.“礼崩乐坏”首先意味着法律秩序的崩溃,因此,孔子的最高政治目标“复礼”显然包含着恢复西周法律秩序的含义.二、孔子的“德治”思想中并不排斥“刑治”,“宽猛相济”同样是孔子刑法思想的基调.三、孔子在容隐问题上有双重标准,即一般犯罪容许亲属相隐,而重大犯罪不得容隐.四、孔子杀没杀过少正卯,这是一个历史悬案.但无论是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还是从孔子基本的思想倾向进行分析,我们都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而这种肯定的结论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2.
<正> 孔子有无法律思想?对这一问题,法律思想史界存在有不同意见。大多数论者认为,孔子有法律思想;也有个別论者认为:“孔子没有正式的、系统的法律思想。”(程天权:《孔子法律思想立疑》《法学杂志》1985年第4期)后者认为:“我们既看不到他(指孔子。笔者注)对法律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有什么见解,又没见过他对立法提出过什么原则,对于法律如何为国家政权、经济基础服务,孔子没有提出过任何理论”,因而谈不上有什么  相似文献   

3.
犯罪是同阶级社会相始终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①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护本阶级的利益,都必须认真对待这种社会现象.荀子从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总结以往的思想成果和实践经验,主张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等多种途径预防犯罪的发生.虽然这些主张不具有系统性、整体性,他更不可能提出“综合治理”的概念,但从他的著述中可以发现“综合治理”的思想成分.  相似文献   

4.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也是他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孔子“仁”的思想密切相关的,是他的“德教”思想。一、以德服人。孔子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力”就是暴力、刑罚。孔子曾经把“力”和“德”加以对比,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在这里,孔子虽然没有完全否定“政”与  相似文献   

5.
对所谓的“能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法外施恩”或“从宽外理”?论者观点不一。《法学》月刊独辟新园,倡议讨论,鼓励争鸣。这对于辨明是非,求得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颇有必要,很有意义。然而,笔者认为,此一命题本身就欠科学,如不对有关概念的外延作出界定,讨论恐难深入。退而言之,即使命题能够成立,对犯罪的“能人”也不能网开一面、法外施恩。一、何谓“能人”?  相似文献   

6.
孔子法律思想已受到法史学界和社会的重视。前不久,从事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的同志专门召开了一次“孔子法律思想讨论会”。这在国内外“孔子学”研究方面是空前的。孔子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得到这样的重视,孔子法律思想对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作用和负作用,也使我们有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管见以为,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伦理法律化、法律伦理化,熔伦理和法律于一炉的法律思想。正是在这  相似文献   

7.
<正> 1984年11月“两高”作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但是对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讲得不够  相似文献   

8.
胡仁智 《现代法学》2006,28(4):181-186
孔子思想是第一次文化轴心时代人类思想的伟大创造,儒家社会理想的本原是“和谐”。孔子纳“仁”入“礼”,希望通过体现以民为本的社会正义观的“礼法”体系去整合社会,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在孔子的利、义观中,个人之“利”与个人之“义”并不相互冲突。孔子的“义利”观体现了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与正义价值的和谐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有契合性。孔子思想中所体现的“利”与“义”的和谐统一观,对今天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9.
在《论语·颜渊》中 ,孔子提出了“必也使无讼乎”的思想 ,这是值得我们高度注意的。如果仅仅孤立地看孔子的这段论述 ,我们也许会得出孔子企图取消社会的法律制度 ,完全用“德”来统领世界的结论 ,与法家用“严刑峻法”、“以刑去刑” ,① 达到长治久安有殊途同归之妙。这当然是一个误解 ,是一个没有全面考察孔子的思想及其与他所处时代的关系所产生的误解。但是 ,这个误解触及到了重大的理论问题 ,它为我们深入理解孔子的哲学思想和法律思想 ,提供了契机。一钱穆先生说 ,中国文化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之上的。所谓宗法制就是以宗族的血缘…  相似文献   

10.
三、关于犯罪产生的原因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①这些相同的条件就是“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11.
<正>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光辉著作中指出:“犯罪一一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79页)马克思关于犯罪的精辟论述,彻底摆脱了旧法学的桎梏,实现了刑法理论的根本变革。首先,马克思给犯罪概括的这个科学概念,深刻揭露了犯罪的阶级本质。什么是犯罪?犯罪是一种“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而建立或者认可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它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社会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  相似文献   

12.
霍姆斯法官“经验”概念的方法论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霍姆斯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深刻法理及实践推论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掘和展示。疑问仍然很多:作为法律生命的“经验”究竟何指?是指法官的个人经验还是其他?而不能作为法律生命的“逻辑”又居于何种地位?霍姆斯的真实立场又是什么?进而言之,所谓“经验”概念本是一个抽象命题,是否能作为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南?本文从霍姆斯的若干基本命题出发,以司法方法论为轴心,结合其本人的司法实践,试图探析其“经验”命题的基本内涵。通过这一解读,可以发现,尽管霍姆斯学说对于美国传统法律思…  相似文献   

13.
<正> 一、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经济发展是否必然产生犯罪?犯罪是否同经济必然联系在一起?这些问题都是犯罪学理论研究必须回答的重要问题。在研究当前犯罪问题时,我们既不能回避,也不能盲目地不加分析地肯定或去否定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个人行为,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自己的规律。犯罪既然是一种社会现象,就必然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一定要有一定的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只能从犯罪行为发生后,按所产生的后果来认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法律,予以惩处.没有犯罪的行为,仅有犯罪的思想,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我国的刑法不承认有孤立的思想犯罪.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惩处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从思想动机来看,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从犯罪的表现形式来看,则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积极地违反法律所禁止的规范,实施某  相似文献   

15.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犯罪根源“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①恩格斯这一著名论断,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深刻揭示了犯罪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犯罪与国家、法律的内在联系,至今仍然是我们研究犯罪问题的理论指南。长期以来,我们不敢正视社会主义条件下犯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外国学者也不尽相同。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没有以成文的法律预告在犯罪之前的规定,就没有犯罪也没有刑罚的原则”。中山研一教授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以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根据上述定义,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即不论对社会有多大危险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处以刑罚;即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17.
试论法人犯罪中刑、民两种性质的交叉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是否存在法人犯罪?法学界的同志正在探讨这个问题。本文拟从法人犯罪中存在着刑、民两种性质的交叉关系谈谈有关法人犯罪问题。 (一) 法人,就其根本属性来讲,虽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把它拟制为人,但却是一种不能实施犯罪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法人犯罪”只不过是一种误解。  相似文献   

18.
格言解析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法律格言,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双重刑罚处罚,即对被告人的某一犯罪事实科处刑罚后,不能重新以该犯罪事实为根据再度科处刑罚.换言之,任何人不因一个犯罪而再度受罚,或者说对一个犯罪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英语法律格言“一罪不可两治”,表达的也是同一思想.适用于一切法领域的任何人不因同一事件再度承受痛苦的法律格言,适用于刑事法领域时,也是指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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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并且进一步指出,“蔑视社会程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这些经典论述告诉我们: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犯罪的本质属性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认为行为具有严重侵犯其统治关系的性质。在我国,也就是指行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侵犯性。这是我们研究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一节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出发点和核心。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与资产阶级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和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20.
论犯罪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即侵犯统治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体现统治阶段意志的法律来加以认定。因此说,犯罪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它不是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是什么神的意志、也不是什么宗教现象。与马克思主义观点相反.剥削阶级的思想家,特别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总是企图证明犯罪同人类同时出现,并将伴随着人类社会永远存在下去。例如,美国当代犯罪学家、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赖埃得在1976年所写的《犯罪与犯罪学》一书中写道:“最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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