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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量刑事实和量刑证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的证明成为量刑程序的核心问题,确立量刑事实的证明规则才能适应量刑程序改革的需要。量刑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与定罪证据有所不同,具有盖然性的关联性的材料即可成为量刑证据。对量刑事实中的非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进行严格证明,而非犯罪事实则适用自由证明法则。非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非犯罪事实由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量刑程序的证明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量刑程序证明责任应当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与定罪有关以及罪重的量刑证据。辩护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应当中立裁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承担的只是对量刑事实的审查义务,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通过对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3.
我国正在进行量刑程序改革,对量刑证据的研究是重点之一;量刑证据可以根据所证明的事实和作用不同被区分为纯粹的量刑证据与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这种区分能够适应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设置要求,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纯粹的量刑证据应当在量刑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而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则应当在定罪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量刑证据的举证由控辩双方各自进行,对方可以提出异议,但由法官裁断。法官也可以不经对方提出异议而主动裁断;最后,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衔接问题可以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一分为二,灵活处理。  相似文献   

4.
量刑与定罪有着不同的司法功能,在量刑阶段。寻求设计与之相适应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等制度内容,是我国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基本要求、扩宽当事人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范围、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等内容,可以得出,在量刑阶段建立相对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制度,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相对分离,以及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差异,都要求我国构建量刑事实独立的证明标准体系。国外一般将量刑事实分为双方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双方无争议的量刑事实,分别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我国在构建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体系时,可参考国外的规定.以我国量刑事实构成要素体系为基础,并结合不同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的能力之不同而设置。  相似文献   

6.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一起,构成了司法公正的丰富内涵.而目前,我国量刑不公的问题却日益凸显,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界与实务界也开始关注和研究量刑问题.但人们往往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研究量刑,其实,量刑公正不仅是实体问题,更是一个程序问题.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的程序路径,但量刑程序的科学设置不...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庭审程序,这种审判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答辩量刑"、"量刑辩论"等审判程序改革尝试的出现为构建我国新型的量刑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文章从程序的启动、参与的主体等方面分析,提出了我国独立式量刑程序的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8.
就目前中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而言,应当把死刑案件的改革集中在一审程序的加强和改造上,尤其是加强死刑量刑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应在我国死刑程序的审理中设立一个单独的量刑程序。重心在于解决选择合适的死刑量刑程序模式、提高证明标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量刑建议制度等方面的认识问题。构建我国死刑量刑程序的具体思路,应从量刑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间隔、量刑程序的自动启动、控辨双方就证据进行质证、以及量刑程序中的特殊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着眼。  相似文献   

9.
与其他大陆法国家一样,中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按照这一模式,刑事审判程序的设置主要是围绕着控制定罪问题而展开的,定罪依据与量刑依据的不对称、量刑程序中的缺乏诉讼权、量刑程序证据规则的缺失等,使法官不能充分考虑量刑的各种因素,不能体现量刑的个别化,无法实现对量刑程序的裁判权控制,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应建立定罪与量刑的分离程序,设计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建立量刑听证制度,并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将控辩审的对抗理念和模式引入量刑中,有效制约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0.
量刑证据是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做出量刑裁决的根据。通过对B市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量刑证据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技术上和制度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审视我国量刑证据司法适用情况的基础上,重新评估以定罪为中心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及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1.
"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从证据上对其抗辩进行排除是一大难题。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要搜集证明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难度很大。我国应借鉴英美法中的"积极抗辩"制度,思考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举证责任,从而通过举证来排除被告人的辩解。  相似文献   

12.
心证自由的层次性分析及其客观化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心证自由有两个层次 ,即狭义上的心证自由和广义上的心证自由。自由心证制度将会受到更多制约是大势所趋。其主要受心证主体客观条件、诉讼程序内在规律、证据法律规则、经验和逻辑规则、心证公开制度的制约。要使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必须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和错案追究制 ,推动我国现有诉讼模式尽快向当事人主义过渡 ,并切实保障心证过程公开化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公诉案件由控方举证,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针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与证明责任问题有关的情况笔者提出以下观点:刑事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划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两个方面,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不同的量刑情节要有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相似文献   

14.
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不合理做法,但这不一定就说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就是量刑程序改革的终点。从长远来看,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才能更有效地实现量刑的公正性、合理性。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的量刑程序选择权、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及量刑辩护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5.
2014年5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公证“过错”的认定再度引发了公证业界对公证证明标准的热议。长期以来,“真实”、“合法”作为公证证明的基本标准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实践中关于“真实”、“合法”的探讨也并不少见,但大都蜻蜓点水,仅停留于释法性的字面解读,致使原本耳熟能详的“真实”、“合法”之语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颇多歧见,让人无所适从。因此,有必要立足于公证实务需要,分门别类对“真实”、“合法”在公证证明标准语境下的多重语义进行梳理,才能更加全面理解“真实”、“合法”之内涵,确切把握“真实”、“合法”之尺度,理性对待公证“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6.
在实践中为防止办案人员过高或者过低地把握逮捕条件而导致逮捕措施的异化,必须设置清楚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逮捕证明标准。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来看,逮捕的证明标准要低于起诉和定罪的证明标准,高于立案的证明标准,体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递进性、层次性。我国逮捕证明标准总体上应当达到证据“清楚可信”的标准,即有关案件相关事实和被逮捕人情况的证据要清晰并且证据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使决定逮捕的检察官相信被逮捕人达到法定的逮捕条件。是否适用逮捕措施需要明确的证明标准,逮捕三要件基于不同特点也需有各自的证明标准,将中立的裁判者做出决定时达到的内心确信引入证明标准中,从而清楚地表述出三要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In practic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issimilation of arrest measures caused by extreme understanding of arrest condi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set clear, accurate and operable arrest proof standar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hole criminal procedure proof system, the proof standard of arrest should be lower than that of 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and higher than that of filing a case, so as to reflect the progressive and hierarchical nature of the proof standard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general, the standard of proof of arrest in China should reach the standard of “clear and credible”, that is, the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relevant facts of the case and the situation of the arrested person should be clear and there is no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evidences. The prosecutor who decides to arrest should believe that the arrested person has reached the legal arrest condition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rrest measures requires a clear standard of proof. The three elements of arrest also require their respective standards of proof based on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The inner conviction of the neutral judge in decision-making should be introduced into the standard of proof, so as to clearly express the proof standard of the three elements.  相似文献   

18.
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两年多的时间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因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和"再审"分段进行而导致重复审理,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对"再审之诉"基本含义的研究,深入分析产生实务难点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将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合二为一",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再审为例外"以及"一个法院只能再审一次"的再审之诉管辖规则,统一并适当提高再审之诉中审查和再审两个阶段的证明标准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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