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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猫的天职是抓老鼠一样,“打假”官员的职责就是要狠狠打击制假者。可在有些地方却出现了奇怪的现象,“打假”官员与制假分子称兄道弟,亲如一家。2000年福建省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查处的诏安县制假护假贿赂窝案就反映了这样一个怪异的现象。在这起案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达2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达15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人,乡科级干部10人。2001年初,这些大大小小“护假”官员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最为瞩目的是诏安县委原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兼县打假领导小组组长吴根源、诏安县原副县长、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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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湖北等地大力治理“裸官”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裸官”指的是那些把妻儿迁居到国外,把财产转移到国外,而自己一个人留在国内的官员.“裸官”现象并非中国所独有,俄罗斯近年来也饱受“裸官”问题困扰,尤其是政府官员及其家属向海外转移财产的情况十分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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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大学教授谢丹阳在一篇“金融改革应以史为鉴”中讲了一件“小事”:“2002年9月我与国际货币基金同事曾和一位美联储官员在成都给中国人民银行培训监管人员。该美联储官员对中国央行官员去银行检查时居然可以和受检单位工作人员一起大吃大喝而深表吃惊。而美联储官员可以从受检单位接受的物质上限为:一杯咖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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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荣获“冰心文学奖”的湖南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冯伟林,被誉为“当代中国新儒生散文代表人物”。这位集政府官员、著名作家、大学教授于一身的三湘才子,巧舞魔棒让妻子、弟妹捞得盆满钵满,却始终不愿和情妇分享权力蛋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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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贩假的泛滥成灾,居然使“打假”成了一种产业,一些“打假专业户”靠“打假”大发其财。 职业卧底打假人每天都过着遭人报复和被追杀的滋味生活,但这并没有动摇他们同造假者斗争的信念。危险如影随形,他们干的是刀尖上的职业,是真正的打假英雄。 由于这类人从业的危险性、高度保密性和身份的不确定性(为了保护自己,经常使用多个假身份证等),使得他们身上披着一层神秘光环。两个月前,笔者和职业卧底打假的孟老板交上了朋友,在相互信任的真诚交往中,笔者得以零距离地了解到了职业卧底人的生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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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王永春开除党籍处分。”当公众开始习惯于官员被查处的“周一见”规律,6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用上述4个重量级的“落马”官员,给2014年上半年的最后一个“周一见”,画上了浓重的一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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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信我买了一套进口家庭影院 ,价值 1 3万元 ,后经确认为假冒商品。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 ,我向商场索得赔款 2 6万元。请问 :“打假”获赔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读者 任某 复 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工资、劳务报酬所得等 11项 ,没有“打假”获赔应纳税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 1996年 8月 2 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报》对此作出过明确答复 :“凡属个人打假所得赔偿 ,都应免缴个人所得税”。“打假”获赔要纳个人所得税吗@石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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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官员逐渐开始在中国政坛崭露头角。当湖北“最年轻市长”周森锋遭遇全国媒体的集中追访时,他曾如此回应:“我的当选其实也是受益于国家对青年干部的政策。”这个颇为典型的官样回答,虽充满了外交辞令的意味,却也道出了中央调整干部建诊梯队格局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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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元年,唐太宗对房玄龄说:官员贵精不贵多。滥竽充数的官员,如同画地作饼,徒劳无益。请你们认真想想这个道理,编定官员的职数,裁汰官员。房玄龄立即行动起来,将文武官员的编制定为640人(按此前为2000多人,裁掉了三分之二)。《新唐书·百官志》上说:“太宗省内、外官定制为730员。”“省内”是指中央部委,“外官”是指地方要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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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从1980年代以后的“西方评介”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 98 0年代以后 ,作为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 ,“西方思想评介”涉及了复杂的西方法学理论的“建构”、“想像”等问题。“建构”、“想像”中所包含的诸如“学术推进的目标缺席”、“知识评介者的学术权力支配”、“权威导引的单面作用”等又是应予细致剖解的学术机制。更为重要的问题也许在于在理解西方法学理论的过程中的背景知识的差异。通过对这些学术机制和背景知识的差异的理解 ,我们也许可以发现 ,为了实现西方法学理论的“真正中国进入” ,从而推进中国法学研究 ,首先实现中国法学背景知识的变化涌动才是一个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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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后所制定的《新界条例》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香港法院在处理新界土地诉讼时得适用中国传统法,即清律及习惯。2002年,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邓光裕堂案”,历时数年、无数次的法庭辩论,于2007年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张伟仁先生的专家意见——族产不可分割和让与的“通则”。这一通则是经由上千年的社会生活逐渐形成的“活法”(living law),涉及伯尔曼所说的“代际关系的法律”,且为制定法即“国法”所认可。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的互动与“并行不悖”,而非贺卫方先生所说的中国传统社会官员在对纠纷作出裁判时“经常地将所谓天理人情置于国法之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