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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的经济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反向假冒”的行为表现 商标假冒,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是一种形式简单的商标侵权行为。而反过来,未经许可而撤换他人注册商标,以使消费者对产品服务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这种行为就是“反向假冒”行为。相对于商标假冒行为,反向假冒更为隐蔽,造成的危害也更大。以下通过国内有关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案例“枫叶”诉“鳄鱼”案和“灯塔”案来说明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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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商标权用尽原则是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重要原则,文章分析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含义,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不能以商标权用尽原则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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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法律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后果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属商标滥用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调整尚缺乏力度,应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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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是一种较一般商标假冒行为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说在商标法修订前,尚存在对反向假冒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的争议的话,那么随着新商标法的公布和实施,有关争论已经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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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 ,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 ,在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态度、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后果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属商标滥用和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调整尚缺乏力度 ,应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明确规定。本文试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及法律对策作些初步分析 ,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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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行为人从商标注册人的用户手中购进旧胶印机,擅自除去商标,经修理、重新喷漆后,以自己的名义无标识再次销售的行为;从注册商标与其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出发,依据商标的功能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立法例,阐明了“商标权利国内用尽”原则的应有之义,明确指出行为人不能援引该原则来对抗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主张。论述了隐性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指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隐性反向假冒类型的商标侵权,其将购进的旧胶印机在除去商标后再次出售之前所作的修理,仅仅是将他人的商品假冒为自己的商品所做的“包装”,不能成为其商标侵权行为的遁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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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更换上其他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比如,1994年,新加坡鳄鱼公司的经销商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西裤,随后将西裤上的“枫叶”牌商标去除,换上“卡帝乐”商标,并以高价出售,这就构成了商标反向假冒。商标反向假冒是相对于商标正向假冒而言的。商标正向假冒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假冒,他是指在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混淆商品来源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假冒者在自己的商品上非法使用他人的商标,把自己的商品假冒成他人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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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将撤换他人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列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同时体现了对商标权人利益更高层次上的保护①。这不仅使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作为一项财产权更趋完整,而且对鼓励企业创名牌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分别就反向假冒行为的主体、对象、性质以及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的理由等方面阐述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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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我国一经出现即引起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激烈讨论。本文着重分析并评价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各项基础性问题,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规制之必要性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或拟出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对商品变更程度的不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以下两种:整体反向假冒,即保持所涉及商品的原样,对其本身不做任何变更,而只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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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是相对于正向假冒(passingoff)而言的。正向假冒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则恰恰相反,是用自己的商标而冒用他人的商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理论界对将“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商标侵权”是否合适尚存争议,但是这一立法修正至少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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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的行为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笔者以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完全可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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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假冒应包括显形假冒、隐形假冒、显形反向假冒和隐形反向假冒四种类型.其中显形假冒属商标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均可从不同的角度予以规制,而其他类型的假冒则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延及隐形假冒乃至于反向假冒,建议立法增加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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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加入WTO后商标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应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乃至近似商标的行为列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将刑法保护的商标种类扩大至服务商标。并合理配置不同商标犯罪的法定刑,强化资格刑、罚金刑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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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争议较大。可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考察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国外的立法例,可将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分类。对反向假冒商标的社会危害性的厘定问题,应从企业、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部分学者将反向假冒商标入罪的观点既不符合犯罪行为本身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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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经济学意义在于节约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同时,商标还带来了语言上的副产品,丰富了产品名称和表达方式.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专用权,显著性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商标节约了交易中的信息成本,节约的信息成本越多,显著性就越强.商标混淆将给商标权人带来负外部性,应当由能以最低成本避免混淆者承担避免混淆的义务.从效率角度出发,应禁止反向假冒和商标淡化行为,但是对反向混淆行为则应当依据其存续时间决定是否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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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叠加的商标权风险与既往刑法保护的失衡,不仅证成商标侵权已成为"重灾区",也意味着刑法保护制度的阙如与方向性偏差.利益均衡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在"混淆可能"成为商标侵权的基准之际,刑法保护应转换方向,弥补商标权及权利人应有利益的短缺,妥当性增权,实现利益配置相对理性的均衡.我国应选择结合型立法模式,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将注册服务商标纳入犯罪对象,进行罪刑均衡改革等合规的刑事风控,从而达致刑法保护的价值平衡及其父权主义的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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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商标法》修正案中的商标反向假冒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的反向假冒就是指经营者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对这一问题,在我国很早就有人讨论过,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商标法》修正案第52条中,规定了关于反向假冒的条款。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