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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入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也有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专利权是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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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设立公司时,股东与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由此可见,根据《公司法》,公共关系是不能够作价出资人股的。但是笔者认为,公共关系应该能够作价入股。本文拟就公共关系的内涵、公共关系作价入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公共关系作价入股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一理论探讨,以便抛砖引玉。股东与发起人可能同外界发生业务关系(主要指顾客关系与代理销售关系),也可能在其内部同职员发生业务关系(主要指组合劳力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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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现状《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并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评估作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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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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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国工业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和该法的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2)合营企业对在合营期间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和取用的新商标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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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鼓励外商在我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投资形式。本文拟就合作企业存在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一、关于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至于中外合作者各自应以何种方式投资,《合作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各方可以以《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方式由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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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充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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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股是一种日益普遍的出资方式。本文比较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入股的规定,并根据这些规定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入股的标的范围、出资程序、股价和比例限制等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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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是常见的一种实物投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企业法的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实践轨外方以设备投资,既便于我方获得先进技术设备,又可以促进外资的引进,所以中外双方往往都乐意采用设备作价出资这种形式.本文将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中设备作价出资的具体实施情况,就有关的法律问题予以论述.一、当前设备作价出资中出现的问题(一)外方以设备作为投资主体:出现“物多款少”、“以物代款”的问题.成立合营企业,应该具有机器设备及其他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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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修订后的《公司法》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有关问题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且国内学者相关论述较少。本文依据公司立法的精神实质,并结合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条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的程序及出资者责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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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2007,(9)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上述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必须满足的条件为估值确定、价值稳定和能够转让。体现的立法精神是严格执行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严格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上述规定在实践中遭遇很大质疑,质疑的理由是上述规定完全无视出资方式的丰富多样性,限制了出资人的投资积极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公司法》修改建议的研讨过程中,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只要出资人协商一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法定方式。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最终以列举加概括兜底方式确定了出资人对公司出资的方式。《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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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重要技术成果问题管见余庆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重要技术成果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如何认定盗窃这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解释》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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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建中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黄河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建过程中,涉及到国有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作价入股进入到改建了的公司制企业之中,成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本文就此问题加以探讨。一、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形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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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工业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本身有其价值,同时也有着与之紧密相连的相关价值与效应。在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工业产权允许作为投资,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工业产权允许折价入股或作价出资。如何合理合法、真实公正地评估、确定工业产权的价值量,是一个公认的难题。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制度正在形成过程中,笔者试图对如何进行专利技术商品的有价评估作几点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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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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