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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亡于秦,韩非亦使秦亡。非其力能堕秦城、败秦军,其学使然。人们曾给韩子冠以“法家集大成者”的头衔,对其学识的广博倍加赞许,但却常常忽视他已不是“纯粹的法家”。他的“集大成”并没有给法家增添新的光彩,相反,却把由商鞅阐发而行之于秦的法家之学引入歧途,淹没了秦法家原有的合理思想。前人常把秦二世而亡的责任记在法家的帐上,这是不公正的。仔细比较一下商鞅、韩非的法律思想,结论应当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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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代表人物之一。战国时期,他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这一顺应历史发展的进步思想。同时由于他在秦孝公在位时期先后任左庶长(拥有军政实权)、大良造(相国兼将军),有将其变法思想变为现实的政治基础,所以在法家思想当中,只有商鞅的思想真正付诸于实践,成为官方思想,并在中国的历史上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从而加快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步伐。因此,又可称其是一位伟大的实践家。 一种思想就像一座大厦,其中一定含有支撑这种思想的基石。那么,商鞅能够说服秦孝公变法的主要基石是什么呢?读过《商君书》后就一定会体会到其真正支撑商鞅变“法”思想的基石是法、信、权。下面就这三者在《商君书》的含义及关系作以详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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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人物的称呼以统一为好,好比马克思不宜写成“马克斯”,公孙鞅、卫鞅、商鞅三个名称可统一为一个名称“商鞅”,秦始皇应称赢政而不必叫他赵政。对战国初期的著名法家李悝,目前叫法颇不统一:有人把“悝”字读成“亏”(Kui);有人把“悝”字读成“诙”(hui);也有人把“悝”字读成“里”(li)。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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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初中语文课本,把《公输》中“请献十金”的“金”,注释为“铜质的货币”。这个解释只说明了“金”是铜质的货币,而没有解释“十金”究竟是多少铜质的货币。正因为如此,现在的部编初中第六册语文教材,对它作了新的注释:“金,古代计算铜质货币的单位,一斤为一金。”这个注释仍有欠妥之处。古代所谓“金”,不是今日的“黄金”,而是铜质货币,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就在于《公输》中的“一金”是否就是“一斤”。根据古籍记载,以“斤”作为度量衡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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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徐进商鞅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杰出的法治理论家,他的理论产生了辉煌的实践效果。在法家与秦的兴亡问题上,我的结论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1〕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商鞅及其后学最先系统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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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张依法治国。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以变法图强,商鞅投奔秦国,在秦国主持变法,得到了秦孝公的信任,于公元前359-前350年两次进行变法。他的变法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各个领域。在变法实践中.发展了先秦法家的理论,提出了明确的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明君治国,不可须臾忘于法"商鞅认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关系到社会治乱、国家兴亡、政治得失的大事。"夫利下天之事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①只有建立法制才能立君,立天下。囚此.明君治国,"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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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是在现代社会中,记录商鞅法律改革思想的主要辑录。商鞅的刑罚目的理论,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以重刑、必得等方式为内容,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这一理论也为日后的秦法残暴及国势渐衰埋下了伏笔,以史为鉴,本文探讨了商鞅法治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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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档案:胡国良,男,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二级警督。1999年部队转业后参加公安工作,现任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所副所长。时光荏苒,一转眼胡国良已经加入公安队伍十余年了。这十多年来,他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他所挚爱的事业中,把满腔心血都凝结成警民关系融洽的鱼水深情。胡国良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讲党性、讲原则,把忠实履职、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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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全红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85-98
商鞅变法是秦国在商鞅主持下对其礼法体系进行的大规模改革。在相关语境中,法乃国家之基本方略、大政方针。商鞅不可能将这种层面的"法"改革成为制度层面的"律";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形成并逐渐完善的秦法以促使百姓积极从事农战为主要目标,以刑赏为主要手段;而秦律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的依据和规范,以赔偿或轻微刑罚为惩罚方式。在这一层面上,商鞅也不可能"改法为律"。汉王朝在萧何主持下借鉴秦法制定汉律之后,律成为历朝主要规范,人们习惯上也称其为法。长孙无忌等人误认为商鞅曾经改法为律,这是后世学者产生相同误解的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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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是在现代社会中,记录商鞅法律改革思想的主要辑录.商鞅的刑罚目的理论,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以重刑,必得等方式为内容,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这一理论也为日后的秦法残暴及国势渐衰埋下了伏笔,以史为鉴,本文探讨了商鞅法治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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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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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到上海某公司做融资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英文协议,约定报酬为每月工资加提成,期限为4个月,没有“三金”,期满表现好转为正式员工。同时,公司和他签订了保密协议,并要求他按照员工手册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履行同其他员工一样的义务。到期后,林某凭借自己出色的工作业绩和公司续签了合同。不久,林某发现公司仍然没有为自己缴纳“三金”,遂到公司交涉。该公司却表示公司与他续签的协议是一份“劳务合同”,每个月支付的报酬不是工资,而是劳务费,所以,公司不承担“三金”和任何福利保障。林某气愤不已,遂到当地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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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人的说法,“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 1996年,年已45岁,离知天命之年不远的朱彦儒,干到陕西省彬县看守所指导员这个位于上,最终成了他28年来从当农民、当兵、到转业从事公安工作人生轨迹的最后定位。 本来再过几年,他的工作经历就可以体体面面地划上一个句号,虽说不上什么成就,在陕西北部一个穷僻的山村里,也差不多光宗耀祖了。 然而,他赌了一把,并且以人生最珍贵的东西作了赌注。朱彦儒以获取500元的非法利益为条件,私放了两名罪犯,其中一名是咸阳市中级法院一审未决的重刑犯。因此而酿成了抢劫杀人血案和5案13人包庇、窝藏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