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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刑事二审程序中履行检察职能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应如何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众说纷纭,使得检察机关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难以形成统一的执法思想,不利于二审检察监督职能的实现。在二审的上诉和抗诉程序中都面临着许多问题,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相关的司法改革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监督职能。在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获得立法认可的情况下,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已没有理论和实践的障碍。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应当借鉴刑事和解的成功经验,总结自身的成绩与不足,扩充适用阶段和范围、强化协议效力,遵循程序自洽性。司法实践呼唤法律就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3.
闫兴振 《人民检察》2023,(24):20-22
刑事检察作为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确保高质效办案,并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一、把握好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履行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职能,重点要履行好刑事检察职能。而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最核心的是履行好公诉职能:一是追诉犯罪,包括引导侦查的职能、指控犯罪的职能;二是约束程序,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三是监督职能,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梁伟  赵勤犇  吴冠军  吴正中 《法制与社会》2011,(13):129-129,145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作出了一些尝试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刑事和解标准,在刑事和解的实务中存在不少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将从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视角对刑事和解的功能、适用条件、范围及程序等规范化模式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王东  马楠 《人民检察》2013,(1):61-63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将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分解为四个阶段的程序,即和解启动程序、和解协商程序、和解确认程序和案件处理程序。一、检察环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和解启动程序对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检察机关应直接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无需重复启动刑事和解。对于在公安机关侦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新刑诉法增加了刑事和解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明确了案件的范围、程序、条件以及法律效力,弥补了传统刑诉法律的不足,成为了公诉案件进行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完善刑事和解的检察政策创造了条件.但是,也给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司法公正等.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现状及问题,对新刑诉下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有效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期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7.
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息诉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监督方式,除依法抗诉外,还应积极探索促成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申诉过程中自行和解。本文通过法理探讨和实践论证两方面探讨了在民事检察息诉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态度、方式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要求。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不仅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刑事被害人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也是提高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体现。从检察实践来看,全国目前已有一些检察机关开展了试点工作,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制约,存在着制度化程度不高的突出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在实体内容和具体程序方面稳步地推动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9.
高质效履职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仅具有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而且承担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职能,肩负保障法律在刑事执行领域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刑事执行和相关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使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监督思维和办案理念,在“派驻+巡回”有机融合、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方面高质效履职,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各项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全面提升办案能力水平。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刑事和解发端于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工作。但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存在诸多实务困境。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具有自身特色。本文着重分析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1.
李珍 《法制与社会》2013,(35):129-130
新刑诉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中,要进一步细化检察环节刑事和解的机制设计,增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和解理念,使刑事和解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偏离罪刑法定原则,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考察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我们发现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当事人不服刑事生效裁判申诉较多,但法院实际再审的很少,检察察机关对刑事再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存在问题亟需解决。以下是笔者对检察机关刑事再审程序法律监督的粗浅思考,在此权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13.
近来,检察机关在落实中央提出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一些单位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始进行刑事和解的改革试点,用促成被告人与受害人和解的方式对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作非司法化处理。不可否认,进行刑事和解试点的用意是好的,但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比较,笔者认为,检察环节推行刑事和解缺乏法理依据,实践中也是弊多利少。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是一项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被司法机关大力推广的制度,但刑事和解目前却存在着行政权随意僭越司法权、被片面理解为民事赔偿等不足。本文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论述了由检察机关对侦查环节与审判环节的刑事和解进行监督、由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检察环节的刑事和解进行监督的设想,并对监督程序进行了初步论证与设计。  相似文献   

15.
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杰  严宇翔 《行政与法》2006,(5):122-124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塑造检察监督形象,提高检察机关权威、整体推进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本文在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刑事犯罪态势的变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发挥好刑事检察职能,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从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出发,可以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仍存在办案思维固化、恢复性司法功能履行不充分、“四大检察”融合度不高的问题,应聚焦更新刑事检察司法理念,激发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以横向一体化提升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质效,进一步深化刑事检察与社会治理的融合,为推动和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相似文献   

17.
侦查监督工作中运用刑事和解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对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来说,还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探究和解决.刑事和解对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环节.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在该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基础、价值取向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减刑案件中,刑罚执行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罪犯成年后是否需要对其未成年时期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产生分歧。针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明确提出罪犯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时所致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依法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减刑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减少办案分歧,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检察意见和书面纠正意见的效力,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裁定的抗诉权,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提高办案质效,落实未成年司法保护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21,(5):80-87
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物,体现实用主义价值;刑事和解贯彻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导致以刑事和解为适用条件的速裁程序体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目前两种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差异,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矛盾,且两种程序的审前程序较繁琐,致使两种制度的结合会进一步降低司法效率;同时立法未明确能否对同时符合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情形的被告人给予双重量刑优惠,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故如何协调刑事和解与速裁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当前亟需澄清的问题,首先在理念上应承认刑事和解是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个环节,两种制度的的衔接建立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基础上。此外在程序层面,应简化速裁案件的审前程序、确立"刑拘直诉"模式;重新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力内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性之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其审前分流作用。在实体层面,应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为指导,给予被告人双重量刑优惠,以实现速裁案件"简者更简、轻者更轻"目标。  相似文献   

20.
最高检提出的做强民事检察、不断强化精准监督的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要更多地承担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职能。民事检察和解,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柔性手段努力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体现。现阶段,民事检察和解制度面临法律规则不完善、效力与救济不足等困境。在明确民事检察和解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具体程序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这一制度,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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